2003年2月17日網絡遊戲《紅月》的玩家李某突然發現自己辛辛苦苦花兩年時間獲得的裝備一夜之間不翼而飛,在與網絡遊戲運營商北極冰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多次溝通未果的情況下,將其告上法庭。這就是引起一時轟動的“2003年中國網遊第一案”,且位列百家媒體評選的2003年中國互聯網界十大有影響力事件第九位。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北京北極冰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與玩家之間是消費者與服務者的關係,適用我國《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規定。雖然虛擬的設備是無形的,又存在於特殊的網絡遊戲環境中,但玩家參與遊戲需要支付費用,獲取遊戲時間和裝備同樣都需要費用的支付(雖然這與日常生活中購買商品的方式有所不同),這些都反映出虛擬裝備的價值含量。由於虛擬裝備的價值無法參照現實生活中的同類產品,為公平起見,法院認為原告丟失的物品可由被告通過技術操作進行恢複。法院從服務合同角度出發保護了玩家李宏晨的利益,其做法可資借鑒。但同時也提出了許多問題:虛擬財產是財產嗎?虛擬財產是否應當得到法律保護呢?法律應當以何種方式給虛擬財產適當的保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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