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關於網絡遊戲虛擬財產保護的立法對策
1.從立法上明確虛擬財產的合法地位及虛擬財產交易的合法性。對虛擬財產和虛擬財產交易進行立法,明確虛擬財產屬合法財產的一種形式,受法律保護;明確虛擬財產交易的形式合法,讓虛擬財產交易抬上“桌麵”,結束“地下”交易狀態;明確偷盜虛擬財產屬非法行為,如達到一定數額,則為犯罪行為,應受到刑事製裁。
2.建立虛擬財產的網絡交易平台與網下交易平台,實現虛擬財產交易的有序化和規範化。在各網絡遊戲的官方網站建立專門的交易網頁,或者成立統一的虛擬財產交易網站。網站提供完整的交易服務,包括提供規範的虛擬財產交易格式合同、交易確認等,讓遊戲玩家在交易網頁上完成交易,對玩家交易情況的電子數據予以記錄和保存。如果玩家選擇在網下進行私人交易,則要求玩家采用書麵的虛擬財產交易格式合同。
3.關於取證問題。網絡遊戲虛擬財產其實質上是為存儲於遊戲服務器上的一係列電子數據,因此在實際糾紛中進行取證的話,技術性要求很高,而對於遊戲玩家來說,則相對更為困難。在網絡世界中,所有的電子數據都存儲於服務商的服務器中,一旦被盜、丟失或損壞,都無法為網民提供可靠的證據。因此有專家提出以公證或電子證據等來解決這個難題,但在實踐操作過程中,往往存在一定的難度,且成本頗高。其實單純就相關計算機技術而言,虛擬財產相關證據的保全並非難事,遊戲服務商完全有技術能力對玩家的數據進行保全,但由於其考慮到經濟利益,不願另行付出成本進行此種技術支持。此外,服務商為能在相關糾紛中保持優勢地位,也不願向玩家提供相關資料。因此,筆者考慮法律是否可以進行規定,強製要求服務商保留並提供所有的證據(筆者以為,可以從消費者即玩家的知情權角度對此進行突破)。同時,也可以考慮在網上設立一個虛擬第三方來專門保存商家或其他網絡用戶自願發送過來請求予以保存的數據信息。在需要時,當事人便可要求該第三方將該保存的數據資料作為原始證據提交司法機關。
麵對我國當前立法現狀,除了上述幾種立法建議外,筆者認為針對急需解決的網絡遊戲虛擬財產糾紛問題我國應先盡快頒布有關的司法解釋予以規範,待條件成熟時再對網絡遊戲虛擬財產有關問題及細節進行立法。因為畢竟立法是一項係統工程,需要經過建議、計劃、草案等等諸多環節,曠日持久,因而無法解決現在麵臨的問題。司法解釋並非創立新法,可以較快製定,程序也較為簡單。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司法解釋的時候,筆者認為首先應當明確網絡遊戲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司法解釋應當明確規定該財產屬於《民法通則》第75條合法財產的一種,在某種意義上可以認為是公民合法收入的一種,《刑法》第92條規定的所謂公民私有財產是包含該財產權的,從而為民法和刑法對網絡遊戲虛擬財產的保護提供客觀的科學依據。其次應當明確這種無形財產價值的計算方法,必要時可以成立或者指定專門的機構予以評估,若其價值無法認定,將無法適用《民法通則》特別是《刑法》等法律條文予以保護。如今的司法實踐中相關案件不斷發生,為指導司法實踐、統一司法者的認識,必須盡快解決虛擬物品的價值認定問題。最後筆者認為最迫切的應是有關刑法的司法解釋應當盡快出台,因為在涉及虛擬網絡的民事審判中還可依靠法官自由裁量,而在涉及虛擬網絡的刑事案件則因法無明文規定無法處理,而造成對罪犯的放縱。在很多地方網民發現自己的網絡虛擬財產被盜後去派出所報案,而派出所則因網絡虛擬財產的保護法律上沒有規定而且價值不能確定,將報案人拒之門外,這樣的現象不能不讓法律工作者扼腕歎息。此外這個法律上的空白無形之中也助長和刺激了犯罪分子對網絡虛擬財產的肆意侵犯,諸如網上的盜竊、詐騙等的犯罪不斷發生。
(二)保護網絡遊戲虛擬財產的其他方式
網絡社會具有高速、多變的特點,如果每件虛擬財產糾紛都必須通過漫長、複雜的訴訟方式解決,顯然效率低下。因此,尋找一種更快捷、更簡易的糾紛解決方式作為訴訟的補充機製是必須的。筆者認為我國可以在實踐中借鑒網絡拍賣等交易方式,完善虛擬財產糾紛的解決機製,創建網絡仲裁製度。其初步構想如下:1.由各遊戲運營商組成仲裁聯盟,下設仲裁委員會,創建統一的網絡遊戲糾紛仲裁網站,在網站上建立實時仲裁平台。2.建立網絡仲裁規則,規範仲裁程序。3.從網絡遊戲資深從業人員、法律專家中選取合格的仲裁員,建立仲裁員名冊,供當事人選擇。4.運用Netmeeting(網絡會議)等即時通訊技術,實現在線開庭,審理網絡遊戲糾紛,以電子郵件等電子數據方式發送仲裁文書。如果當事人不具備參與在線開庭的條件,則在仲裁委員會所在地開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