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我國建立刑事證據開示製度的必要性
我國立法現狀中存在的問題,不利於刑事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亟待建立證據開示製度以求完善。具體而言,我國建立證據開示製度的必要性在於:
第一,建立刑事證據開示製度是實現訴訟公正的客觀需要。這裏的公正包括程序公正和實質公正兩部分,但主要是指實質公正,即真實的發現。設立證據開示製度的初衷,就是為了彌補片麵追求程序公正的“競技性司法理論”所帶來的缺陷,實現程序公正和實質公正的統一。證據開示製度讓訴訟各方在審判前對證據做仔細的調查和認真的思考,在審判中對有關證據中蘊涵的信息和訴訟主張進行充分的質詢(交叉詢問),獲得案件的真實,從而消除控辯雙方利用手中的“撒手鐧”搞庭審突襲,增強辦案的透明度。控辯雙方在庭審中圍繞事實和證據下工夫,讓事實本身,而不是突襲或技巧,來決定審判的命運。維護司法公正。在傳統上重視對抗製的正當程序的英美法國家尚且如此,而在我們這樣一個一向以求真求實傳統著稱的國度裏,在引進對抗製審判方式的同時,更沒有理由拒絕接受證據開示製度。
第二,建立刑事證據開示製度是提高訴訟效率的內在要求。控辯雙方對各自要在庭上出示的證據事先進行開示,有利於確認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焦點,使審判集中和不間斷進行,節奏加快,避免訴訟的拖延。尤其是辯護律師如果了解檢察官掌握的證據,不再僅僅聽取被告人的一麵之詞,就可以根據自己對案情的判斷選擇更加合適的角度進行辯護,而不隻是受被告人意誌的左右,做無謂的無罪辯護。同時,由於判決是建立在可靠的證據和充分的事實的基礎上,被告人服判的可能性增大,不必要的上訴和申訴也將大大減少,節約了司法資源,提高了訴訟效率。
第三,建立刑事證據開示製度是當事人人權保障的必然選擇。因為辯方可以通過證據開示在庭前全麵知悉控方掌握的證據材料,有利於其更好地行使辯護權。同時,要求控方承擔較多的開示義務,就是對其強權的一種限製和對其優勢資源的分流,體現了對處於弱勢位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私權保護。“可以說,從證據開示誕生之日起,它就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的人權緊密聯係在一起,是確保辯方能夠與控方共享證據資源,實現‘平等武裝’以更好維護自己合法權益,保障人權的一種有效措施。”
第四,建立刑事證據開示製度是提高起訴質量和審判質量的應有之義。一方麵,控方通過證據開示,可以了解辯方掌握的證據材料,全麵掌握案情,對於不應起訴或不需要起訴的,可依法做出不起訴決定,提高起訴質量,減少起訴的失誤;另一方麵,可以使公訴人有針對性地進行庭審前的準備工作,更好地履行其出庭支持公訴的職責,使庭審集中進行,審判質量也將得到極大提高,新審判方式要求的“當庭舉證、當庭質證、當庭認證、當庭宣判”也更容易實現。
(二)我國建立刑事證據開示製度的可行性分析
我國目前尚未建立證據開示製度,國外的立法及實踐和有關法理,尤其是我國目前刑事訴訟的特殊情況,都說明我國有必要設立該項製度,但要真正設立該製度還要考慮其在我國是否可行,我國是否具備建立該製度的客觀條件。筆者認為在我國建立刑事證據開示製度是可行的。原因如下:
第一,日本實踐經驗說明在混合型訴訟構造國家建立刑事證據開示製度是可行的。日本現行的刑事訴訟法既保留了其原有的職權主義特征,又具有當事人主義色彩,“起訴狀一本主義”的起訴方式要求必須設立證據開示製度以確保控辯雙方證據信息交流的實現。盡管日本目前成文法對證據開示製度的規定不多,且判例對法院裁量和命令開示證據附加了較為苛刻的條件,但這是其今後的改革所要解決的問題,絲毫不會動搖其存在的必要性,而隻會促使其朝更加完備的方向發展,目前在日本“關於公開的請求缺乏權利性,法院的態度也難說十分積極,……在這個問題上,作為製度上的彌補措施,就是保障事先全麵地將檢察官掌握的證據子以公開,使被告人、辯護人能夠平等地利用檢察官掌握的證據,確保公開階段實現實質意義上的當事人平等。基於上述考慮,便出現了改革證據公開製度的動向。”我國與日本有許多相似之處,訴訟製度中都含有大陸法係的傳統因素,原來都實行全案移送起訴方式,在法庭審判中強調法官的指揮權和主導地位,都堅持對案件實體真實的執著追求,特別是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采用新的起訴方式,改全案移送方式為部分案件材料移送方式,使我國麵臨了日本在修改刑事訴訟法時所遇到的問題。日本開創了在具有職權主義特色的國家,依據某些當事人主義因素設立與之相適應的證據信息交流製度的先例,且實踐證明是可行的,那麼我國在類似的情況下建立證據開示製度也應是可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