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我國建立刑事證據開示製度的構想(1 / 3)

(一)我國建立刑事證據開示製度的理念和原則

1.我國建立刑事證據開示製度的理念

按照普通人的邏輯,檢察官既然是承擔控訴職能的主體,其全部活動的基本指向應當是獲得法院的有罪判決。既然如此,為什麼它必須向辯護一方開示證據,為對方當事人提供反駁指控甚至斷送本方訴訟“前途”的武器?顯然證據開示是不可能在反映這種思維方式的“競技性司法理論”占支配地位的情況下出現的,它的產生與當事人主義刑事訴訟基礎理念的轉變有著密切聯係。19世紀中期以後,長期支配當事人主義刑事訴訟的“競技性司法理論”逐漸被正當程序約束下的“真實發現”理論所取代。正是基於此,證據開示製度才逐步通過判例、成文法、法院規則和行政規章而建立和發展起來。所以,要求控方向辯方開示證據主要基於構成正當程序核心內容的“公正審判”的理念。根據這種理念,政府追究犯罪活動必須受到正當程序的約束,任何脫離法治軌道而侵犯基本人權的追訴活動均在禁止之列;代表政府承擔公訴職能的公共官員負有“客觀公正”執法的義務,不能為了獲得法院的有罪判決而不計代價或不擇手段,不能以任何手段隱瞞有利於或不利於被告人的證據;政府與被告人在訴訟資源上的嚴重失衡決定了除非政府向被告人全麵開示證據,否則被告人不能獲得公正的審判。當然,建立證據開示程序的實際效果,不僅導致正式審判程序更加公正,而且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訴訟效率,其中最明顯的是控辯雙方的爭點更加明確,從而使辯方的庭前準備以及庭審調查更加具有針對性,還促成相當一部分案件及有罪答辯程序獲得解決,避免了正式審判。

因此,既然我國刑事訴訟法的改革是朝著當事人主義的方向發展,那麼我們建立證據開示製度也應當是基於程序正義以保護人權實現實體正義,提高訴訟效率以節約司法資源而產生的。因此,刑事證據開示製度的理念首先是“公正審判”,在“公正審判”的基礎上兼顧訴訟效率。

2.我國建立刑事證據開示製度的原則

法學中的原則是構成法律規則與法律學科基礎的本源的綜合體、穩定性原則或準則。它指導著具體程序的運作,反映出最核心價值觀的本質要求,間接地實現著刑事訴訟公正、效率的理念。我國建立刑事證據開示製度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則應包含以下各項:

第一,證據開示法定原則。由於我國傳統法官主導審問的訴訟習慣較深,控方證據開示觀念淡薄,一旦法律確立了“起訴狀一本主義”的起訴方式,他們便隻有較強的靠獨占國家提供的優越訴訟資源來獲得證據的心理,以期在證據優勢上戰勝辯方;另外,辯護律師也有壟斷自己調查取證成果的想法。所以必須通過立法的方式來規定控辯雙方進行證據開示必須嚴格遵守法律關於證據開示的規定,履行開示義務。不允許違背法律,自行決定開示內容和程序等。不得利用證據開示,互相串通,損害國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雙向證據開示原則。即控辯雙方均向對方開示己方證據。有的觀點認為,我國刑事訴訟中應實行單向開示即僅由控方向辯方開示證據。筆者認為值得商榷。雙向開示原則是各國證據開示製度發展趨勢,如英美法國家在不斷擴大控方開示證據範圍的同時,普遍確認了辯方在一定範圍內的證據開示義務。雖然我國現行法律規定中的辯護人取證權利能力確實有限,但並未根本剝奪其取證權。辯護人(尤其是辯護律師)經過一定的程序也可以獲取一定的證據。因此,如果缺少辯方向控方的開示,不僅影響訴訟效益,而且也妨礙檢察官證據開示的積極性,從而反過來又影響辯方及時和有效地獲取實質性的案件信息。

第三,證據開示不對等原則。即公訴方的證據開示範圍要大於辯護方的證據開示範圍,或者說,對公訴方的證據開示要求要高於對辯護方的證據開示要求。公訴方的這種責任既來自於其作為訴訟一方的實質上的訴訟當事人的義務,也是來自於其超當事人的作為檢察官客觀公正執行法律的義務。應當看到,檢察官具有更充分的資源,其搜集的證據往往構成案件真實的主要基礎,而且由於我國刑事訴訟中國家權力較為強大,所以應當十分強調檢察官為辯護律師提供訴訟條件,以避免在審判活動中控辯關係的進一步傾斜。

第四,公共利益豁免原則。英美法係的控方證據開示有一個例外,即如有關證據材料涉及所謂“公共利益”,檢察官所負的開示證據義務都可以得到免除的原則。我國刑事訴訟法也應規定這一原則,其涉及的公共利益應包括以下內容:訴訟中涉及的國家秘密;對其他案件偵破可能造成明顯損害;可能暴露警方線人的身份;其開示可能給其他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但是,這些證據是否屬於涉及公共利益而豁免開始,應當由法院進行審查。

第五,非經開示的證據排除原則。為了在具有控辯對抗性的訴訟中保證證據開示程序的有效性,需要確立對違反證據開示程序的行為進行糾正和製裁的製度。應當“確定證據開示製度為強製性的,如果開示方怠於開示或開示不符合要求,應對開示方實施某種不利的後果。對於這種不利後果的設計,一方麵可以在怠於開示或開示不合理時對該證據作出不利於開示方的判決;另一方麵可以限製或剝奪在庭審時提出未開示的證據,除非該新證據的提出將導致整個案件的判決產生根本性的變化……”所以我國刑事訴訟法應當明確要求凡沒有以法律規定或法院命令開示的有關證據,不得在法庭審判中使用,違法而影響程序公正的受到損害的一方可以上訴。

(二)我國建立刑事證據開示製度的具體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