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節 美韓允許體罰學生(1 / 1)

宗禾

美國:21個州法律允許體罰

據統計,在2007學年,美國共有22.3萬名中小學生遭受到體罰。美國有21個州的法律規定,在學校執行教育法的過程中,可以對學生實施體罰,判體罰的原則是“教師可以用合理的適度的武力處罰兒童”。佛羅裏達州達得縣教育委員會政策中規定,這種懲罰包括用不超過二尺長、三四寸寬的木板打不服從學生的臀部,但不能超過5下,並且不能造成身體的明顯傷害。

法院認為“教師具有至高無上的家長地位”,但是,體罰的理由必須是與教育有關的問題。根據法院判例,美國可以因為學生的以下幾方麵行為對其進行體罰:毆打教師、把下流作品和圖片帶到學校、罵人、爭吵和打架以及侮辱教師(包括校內外)等。在與教育無關的個人問題上,不能對學生進行體罰,如,不能因為意見不同而打學生等。體罰是否合理的標準要考慮到許多方麵,如學生所犯錯誤的性質、程度,學生的性別、年齡、身體健康狀況等。

韓國:對女生隻能打大腿

在韓國,2002年6月26日教育人力資源部公布《學校生活規定預示案》,規定教師可以對違紀學生作出體罰。但它同時規定了實施體罰的詳細程序:

1.實施體罰之前要向學生講清理由;

2.實施體罰前對學生的身體、精神狀態進行檢查,必要時可延期進行體罰;

3.學生可提出以校內義務勞動來代替體罰;

4.體罰必須在有校監和生活指導教師在場的情況下進行。

對體罰手段和過程,韓國還有詳細的規定,比如,對小學、初中生,用直徑1厘米、長度不超過50厘米的木棍;對高中生,木棍直徑可在1.5厘米左右,長度不超過60厘米。在體罰中,男生隻能打臀部,女生隻能打大腿部。實施體罰時,初高中生不超過10下,小學生不超過5下,程度以不在學生身體上留下傷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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