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我在德國當被告(1 / 1)

恒一

2008年,我被派往德國慕尼黑學習,為期一年。

起初,聽到這個消息時,我很高興,高興之餘卻有點兒擔心。前不久,我和妻子離了婚,5歲的兒子小龍跟我生活。兒子能跟我一起去德國嗎?不久,我和兒子的簽證下來了。

到了慕尼黑,我在郊區租了一套房子。我的鄰居是位社區誌願者,別人都叫她勞倫斯太太。一天,因為要上一天課,我就帶著兒子登門拜訪勞倫斯太太,請求她幫我照看。勞倫斯太太答應了。此後,我天天上課,勞倫斯太太和小龍相處得很好,我就繼續拜托勞倫斯太太。我的課程很緊張,有時到了晚上10點以後才去接小龍。勞倫斯太太不斷囑咐我早點兒回來,表情越來越嚴肅。

一天,我正在上課。負責管理培訓事務的巴拉克突然將我喊去,告訴我有人要起訴我。

我用顫抖的手打開郵件,法院的傳票出現在我麵前:“尊敬的先生,一個官司可能與您有關,請您在接到信件的5天內到法庭接受調查。”

我打電話到法庭谘詢,負責我這個案子的法官皮爾斯說:“您的鄰居告了您。”

勞倫斯太太告我什麼呢?是不是我看電視的聲音大?自從她提出來後,我天天戴著耳機看電視。如果不是因為這個,又是因為什麼呢?

猶豫再三,我敲開了勞倫斯太太的家門:“您好,勞倫斯太太,我聽說您要告我?”

勞倫斯太太說:“不錯。我覺得您對小龍的態度有問題,沒有履行父親的義務。”我要求勞倫斯太太撤訴,她搖搖頭說,一定要通過法律的途徑,讓我知道身為人父的義務,還說可以幫我請律師。

我用中文說了句“黃鼠狼給雞拜年”,也不管她懂不懂,扭頭就走。

第二天上午,勞倫斯太太來敲我的門,並帶來一些資料。她告訴我,這些都是當地一些律師的資料,讓我從中選一個。

這讓我很吃驚,若在中國,勞倫斯太太肯定會被人說成“二百五”。她既然這麼有“誠意”,我就依著她,也好見機行事。不一會兒,勞倫斯太太就幫我選了一個律師。

下午,名叫施奈德的律師來找我:“您好,勞倫斯太太找到我,希望我成為您的律師,希望我能為您贏得這場官司。”

在法庭上,勞倫斯太太的律師很厲害,隻用了幾句話就讓法官知道,我和孩子在一起的時間裏,孩子基本都在睡覺,根本沒什麼交流。

我的律師施奈德說,外國人和德國人教育子女的觀念不同,這是讓勞倫斯太太“誤會”的原因。此時我才知道,施奈德並未和勞倫斯太太串通。

法庭認為,勞倫斯太太的訴求應該得到支持,不過,我畢竟不是德國人,在教育子女的方式上和德國人有差別是可以理解的。判決要求我在德國期間,每天抽出3個小時和孩子交流,同時要求勞倫斯太太監督,法庭定期派人來探訪。

這時,我明白了勞倫斯太太的苦心,她用她的固執告訴我,既然身為父親,就要履行義務,甭管有多忙。也許正是為了幫我履行父親的義務,德國才允許兒子跟我一起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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