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剛 商文瑜
和諧社會既是我們追求的一種理想的社會狀態,又是一個動態的利益協調過程。構建和諧必須從思想上樹立社會公正觀念,社會公正是社會和諧的思想基礎,利益協調是和諧的根本。我國經濟社會正處於轉型時期,社會經濟成分、組織形式、利益關係和分配方式等日益多樣化,經濟社會生活中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如貧富差距、城鄉差距、區域差距的不斷拉大,導致利益格局失衡,不公平現象凸現,縮小分配差距、促進利益協調、維護社會公平的任務十分緊迫而又艱巨。
一、公正的本質
公正,曆來是人類長期追求的一個社會目標。有了人類社會,就有了公正的觀念。根據一些考古的發現,早在原始社會,人們就存在著公正的觀念。在古希臘,柏拉圖是把城邦中的公正看作為公民的美德的。他認為:對個人來說,公正就是靈魂中的三個組成部分―理智、意誌和情欲―在理性的統轄下而達成的一種有秩序的和諧狀態;對於社會來說,公正則是各個階層負起自己的職責,各做自己的事情而不去幹涉其他階層。最早從製度的視角出發來認識公正的亞裏士多德主張“分配的公正”。為了保證“分配的公正”能夠實現,他還提出了“矯正的公正”。“矯正的公正”是對“分配的公正”無法得到充分實現的補充,因而也稱“補充的公正”,同時,“矯正的公正”不是通過權力來實現的,而是通過社會中自發的交換行為來實現的,因而也被稱作為“交換的公正”。在近代早期的契約論者看來,所謂公正,就是履行契約,尊重契約雙方的權利,承擔各自的義務。他們把公正與契約聯係在一起,認為沒有契約,就無所謂公正。社會是由個人與統治者簽訂契約的結果,在訂立契約之時,就已經明確了雙方的權利與義務,個人應該將自己的自然權力(部分或全部)讓渡給統治者,而統治者則負有保障個人自由、平等、財產權和安全的義務。雙方相互承擔義務的社會,就是一個公正的社會。公正是權利與義務的統一,隻有權利而沒有義務,或隻有義務而沒有權利,就是最大的不公正。群體正是通過恰當地確定每一個成員的權利與義務之間的比例來實現對個體的調控的。根據這種理論,隻要契約以及為契約提供保障的法製得到了健全,就可以迎來一個公正的社會。
二、公正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特征
公正是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特征。實現社會的公正,需要協調好社會各方麵的利益關係。利益和諧才有社會的和諧。從一定意義上說,和諧社會必然是一個逐步緩解利益矛盾和衝突,最終達到利益均衡並追求規則公正的社會。
馬克思主義所構想的社會主義社會是公正實現了的社會形態,因而,馬克思主義是人類思想史上最關注社會公正以及為公正的實現路徑做出科學設計的學說。馬克思主義公正觀的基本內容指個人與個人之間、個人與社會之間所得與應得、所付與應付之間的“相稱”關係。恩格斯就說過,我們應當認真地和公正地處理社會問題,應當盡一切努力使現代的奴隸得到與人相稱的地位。公正作為人的社會關係之中的“相稱”具有十分豐富的內容,根據馬克思的論述,可以概括為如下幾個方麵:(1)在經濟領域,公正是一種分配原則,是貢獻和滿足之間的相稱,叫“分配的公正”;(2)在政治領域,公正是一種調節原則,是權利和義務之間的相稱,叫“政治公正”;(3)在法律領域則是公正裁量的法律原則,是要求自由和責任之間的相稱,叫“法律公正”。鄧小平在社會主義建設實踐中深深地體會到,所謂公正,就是要堅持反映人民群眾要求的合理正當公平的利益分配尺度。鄧小平不斷地強調指出,在社會分配上,要做到共同富裕,防止兩極分化。鄧小平指出:“社會主義與資本主義不同的特點就是共同富裕,不搞兩極分化。”“一部分地區有條件先發展起來,一部分地區發展慢點,先發展起來的地區帶動後發展的地區,最終達到共同富裕。如果富的愈來愈富,窮的愈來愈窮,兩極分化就會產生,而社會主義製度就應該而且能夠避免兩極分化。”
就公正的內容來看,它所反映的是人們自身的社會地位和利益關係,這種關係大致表現為兩個方麵:第一,表現在人身關係上,公正所反映的是權利與義務的關係,公正首先是人身權利的正當占有和維護,以及對自我和他人基本權利的承諾。這就是說,在人身關係上,公正就是人身權利和義務的統一,它要求每個人都具有獨立平等的人格尊嚴,都既享有正當權利的自由,同時也承擔平等待人、尊重他人政治權利的義務。第二,從個人與社會(包括各種群體、集團、民族、組織機構等等)的關係上看,公正既代表各社會成員對其所在的社會之合理利益分配和正當秩序安排的合理期待或要求,也反映著社會對其成員實施的公平的利益分配尺度,包括基本權利和義務的分配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