斧作為一個整體,象征著行使開辟功能的陽物;從更為細微的構成關係上看,斧又是由兩個主要部分結合而成的一種陰陽匹合的象征物。對於把斧斤當做純粹的勞動工具而使用的後人來說,這種象征聯想早已從意識層麵中淡化消逝了;但對於生活在神話思維的類比象征世界中的初民來說,這種聯想是自然而然的,它得之於直觀的視覺印象,無須經過任何邏輯證明:斧的製作自石器時代的原始石斧就已形成特定的製作傳統,即用斧柄和斧頭兩部分組合而成。組合的方式通常是以在斧頭上打孔後插入斧柄。這一種孔與柄的結合自然會類比為男女性器的結合方式,於是斧除了從整體功能上象征男性性器外,它本身又是男女交合的類比形象。這種雙重的象征類比為《伐柯》一詩提出了天然的構思基礎:
伐柯伐柯,其則不遠。
用斧頭伐木以造斧柄,所需的斧柄形狀和規格就在伐者手中的斧上,所以才有“其則不遠”之說,所謂“執柯以伐柯”《禮記·中庸》引《伐柯》詩後評語。是也。這種用斧和斧柄之間的微妙關係來比喻說理的語言現象在上古文獻中似乎很流行,這表明它的起源甚早,且已彌漫在民族集體意識之中了。如《周書·史記篇》有一則比喻是“斧小不勝柯者亡”。這裏所說的柯應為伐柯之柯,而非執柯之柯。所伐之斧柄太大,而斧孔甚小,兩不相合。“是明以斧喻朝廷之君相。柯喻通國之人民。故下文雲:昔有鄶君嗇儉,減爵損祿……禁罰不行,重民伐之,鄶君以亡。則斧小不勝柯之象也”。於鬯:《香草校書》卷十,中華書局,1984年,第202—203頁。這是斧與柄之喻在政治方麵的應用。
與《伐柯》詩並列在一起的《破斧》詩,其實也是按照同樣的類比構思而創作的。隻是其象征隱義更為隱晦一些罷了。
既破我斧,
又缺我斨。
周公東征,
四國是皇。
哀我人斯,
亦孔之將。
既破我斧,
又缺我錡。
周公東征,
四國是訛。
哀我人斯,
亦孔之嘉。
既破我斧,
又缺我钅求。
周公東征,
四周是遒。
哀我人斯,
亦孔之休。
這首詩是《詩經》中疊詠型作品的典型篇章,全詩分為三章,但每章雖在形式上獨立,在意義上卻是不變的。三章之間的差異僅僅體現在個別字詞的替換上,其餘語句皆雷同。這種一唱三歎型的疊詠章法在《詩經》中有44首,如《樛木》、《芣苡》、《甘棠》、《羔羊》、《桑中》、《木瓜》、《黃鳥》、《伐檀》等名篇皆是如此。這類詩有一個解釋上的共同便利,三章換用個別字詞所詠歎的對象隻是單一不變的。這樣看來,《破斧》三章首二句分別用“斨”、“錡”、“钅求”三種物象呼應“斧”之破,這三種物象在象征作用上其實意指著同樣的內容。可惜的是,前代訓詁家總是專注於這些詞語的字麵意義,這樣就隻能看到三種物象之間差異的一麵,產生出兵器說與農具說的無休止爭論。參看黃焯:《毛詩鄭箋平議》,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151頁。毛傳和鄭箋雖皆以興法解詩(鄭以為破斧喻破毀周公,缺斨喻損傷成王),卻泥於以詩證史的思維定勢,未能自圓其說。胡承珙批評鄭箋說:“二章言缺錡,三章言缺钅求,何以喻周公者不變,而喻成王者屢變乎?”胡承珙:《毛詩後箋》,見《皇清經解續編》。可見胡氏已經意識到本詩喻義變與不變的問題。但他釋“钅求”為“類,蓋起土之器”,傾向於農具說,今人因襲此論,譯“又缺我钅求”句為“又缺損了我們的鏵鍬”。陳子展:《詩經直解》卷十五,複旦大學出版社,1983年,第499頁。與此相應,“錡”則被解為與相類似的三齒鋤頭。陳喬雲:
郭璞《方言》注:“錡,三腳釜也”。釜之有足者名錡,鏵之有齒者亦名錡,然則錡之為物蓋如而有三齒,與艸木之有兩刃者相似,故《韓詩》以為“艸木屬”,而《說文》以“钅且钅禦”為訓也。今世所用鋤,猶有三齒,五齒者,蓋即是物。陳喬:《韓詩遺說考》,轉引自王先謙《詩三家義集疏》卷十三。
陳子展先生據此發展出農具說,認為按照《管子》等書的記載,可證上古以農具為兵器,耕戰並重,兵農不分。“毛、鄭以此等器物為比興之義,大為迂謬。此實賦義,謂以農具為兵器”陳子展:《詩經直解》卷十五,複旦大學出版社,1983年,第500—501頁。。晚近解詩者多尊朱傳以賦義說《破斧》,而毛、鄭的比興說幾被廢棄。清儒嚴虞惇《讀詩質疑》也說:“毛以斧斨喻禮義,鄭以斧斨喻周公成王,比擬失倫,皆不取。”嚴虞惇:《讀詩質疑》卷十五,《四庫全書》經部八一。看來後人心目中比喻是有“倫類”標準的,“失倫”的責難使人們更加專注於字麵意義,殊不知神話思維與詩的象征都要把本來不屬於同一倫類的事物比附為一體。袁梅《詩經譯注》未取兵農合一說,仍然堅持兵器說的解釋方向:“這是一首非戰詩……士兵幸得生還者,扛著破損的武器,想想自己經受的艱險,又感到死裏逃生的幸運,便唱出了這首歌。”⑤袁梅:《詩經譯注》,齊魯書社,1980年,第399頁。與這一解說相應,錡與钅求分別被釋為“矛屬,齊刃如鑿”;“一種用於穿刺的兵器”。⑤
總括前人的觀點,對錡、钅求二物的解說計有鑿、斧、矛、鋤、鍬、鋸、鑿柄、鑽木工具、穿刺兵器等近十種之多,真可謂眾說紛紜,莫衷一是。
從字麵意義上解釋,已經形成了人言言殊的“無達詁”現象。且不論《破斧》的背景和主題,詩人直接詠歎反複的是“我斧”、“我斨”、“我錡”、“我钅求”的毀傷,這一點是一目了然的。從情理上看,詩人反複哀詠的對象竟是些農具或兵器,這似乎有些讓人摸不著頭腦。對於曆來就有以人為本的優良傳統、產生過“傷人乎,不問馬”之類佳話的古代中國人來說,作詩表達對兵器的損壞的哀傷之情,未免難以說通。若從象征意義上看,當為一些被毀傷了身體的男性對人們的表白。他們用“破斧”、“缺钅求”之類象征措辭表達的是被統治者施以宮刑的殘酷現實。這種說法乍聽起來令人咋舌,是否有失穿鑿了呢?如果了解到割去陽物的做法在上古社會中甚為流行的實情,那麼《破斧》詩的這種宮人哀傷才能找到合適的現實背景。考我國刑法的發生,有“自殘酷而趨寬仁”的發展趨向,越是遠古時期,則越顯得殘忍。最初的刑罰方式都是對人的肉體的毀傷乃至消滅,呂思勉說:古人恒言,刑者不可複屬。所謂刑者,必賊人之肢體者也。見《中國製度史》第17章《刑法》。上海教育出版社,1985年。而宮刑也在極早的時期中便已盛行。《尚書·舜典》言及五種刑罰中有“撲作教刑”一類,據刑法史家們解釋便是宮刑:
“撲”字不是擊撲的撲,而是揊(堛、副)字的另一寫法,讀如劈。揊和音近,揊借為。就是韍,韍是上古人類用以遮羞的圍裙。因此,、韍都具有遮蔽的意思。教和窖同音,教借為窖。窖即地窖,是為避免受風設的。月宮刑執行後即養傷於地窖中,窖遂成為宮的別名。因此,“撲作教刑”,實是“為窖刑”,亦即“為宮刑”,即慎到所講的“當宮刑”。李光燦主編、寧漢林著:《中國刑法通史》第2分冊,遼寧大學出版社,1988年,第59頁。
這段推論雖有些曲折,但《尚書·呂刑》所列五刑中已確有宮刑一目,據此推知這種酷刑始自史前期還是可信的。“宮刑是虞舜時代皋陶作刑書時,以肉刑作為基本刑罰方法之一。最初稱為恭,恭和月宮音近,恭是月宮的借字。月宮刑就是男子割勢的刑罰。夏代因之。《洪範》有惡的規定,惡是滹的借字。滹和腐音近,滹是腐的借字。因此,惡是男性去勢,也就是腐刑。夏代還采用了女性陰的刑,即《洪範》所規定的‘弱’刑。弱和音近,弱是的借字。是槌擊,即用棍棒捶擊女性胸腹,使胃腸下墜,壓迫子宮,墜入陰道,阻礙交接。由此可見,男性去勢,女性幽閉,名稱各異,但是從總的方麵來講,都是適用於男女不以義交的犯罪。周代也有宮刑,但無女性適用刑的記載。”《中國刑法通史》第2分冊,第336頁。宮刑又稱“椓”或“斀”。《說文·攴部》雲:
斀,去陰之刑也。從攴,蜀聲。
又引《周書》曰“刖劓斀黥”。楊樹達先生認為,“古形聲字皆有義, 斀字從眰攴,故訓去。其雲陰者,以從蜀聲,蜀假為屬故也”。楊樹達:《積微居小學金石論叢》,中華書局,1983年,第32頁。《詩經·大雅·召旻》:“天降罪罟,蟊賊內訌。昬椓靡共,潰潰回遹。”鄭箋:“昏、椓,皆奄人也。”孔疏:“此椓毀其陰,即割勢是也。”這首詩是西周時仍盛行宮刑的確鑿證明。從古漢語中撲、恭、窖、月宮、宮、斀、椓等一係列用於指男子去勢之刑的用詞上看,這種刑罰的普及程度是可想而知的。否則不會有這麼多同義詞。相傳周穆王時一次被施以宮刑者即多達500餘人,秦始皇也曾大量使用宮刑刑徒修宮造陵。《破斧》詩中所哀歎的“破我斧”、“缺我钅求”,正是“毀我陰”、“去我勢”的隱喻表達。全詩的意思是,我們這些刑餘之人雖被毀傷了身體的性別器官,但是仍然要被征召去為周公東征服役。可憐我們這些刑徒,這恐怕是我們最好的出路了吧。
周策縱先生倡導從象征性上去讀《詩經》,但他在《破斧新詁》一文見《新社學報》第2期,新加坡,1968年。中卻未能貫徹這一讀法去揭示“錡”與“钅求”的背後意蘊。倒有一位清末小學家於鬯對於《破斧》詩中“錡”“钅求”二物的訓詁學解說為我們的象征性闡釋奠定了堅實基礎。於氏指出,“又缺我錡”的“錡”字當讀為伐柯之柯。錡諧奇聲,柯諧可聲。錡字或作奇,則詩亦有作奇之本。奇亦諧可聲,同聲之字得假借。柯為斧柄,錡亦為斧柄。毛傳雲:“鑿屬曰錡。”下章“又缺我钅求”句毛傳:“木屬曰钅求。”胡承珙《後箋》說木屬曰钅求,雲器之以木為者多矣,要不得雲木屬。木屬二字殊不成語。其辯甚銳。但以木為之借,則不如陳奐《傳疏》以屬為字,引《考工車人記》鄭注及《說文》木部斤柄之說為善。蓋凡言屬,皆借物以名其物也。今不曰钅求木屬,而曰木屬曰钅求。玩其倒釋之法,則钅求固為木屬之定名。屬字必當讀為。鑿屬即鑿,猶木屬即木,皆斧柄之謂也。二者的差別在於,銎穿兩頭通穿而以柄納之者為鑿,《說文》金部釋鑿為穿木可證;有其銎一頭不通穿,隻在一頭以柄納之者為木,今
之獨頭斧是也。獨頭者正謂一頭納柄,而一頭不鑿穿也。於鬯:《香草校書》卷十三,中華書局。1984年,第267—268頁。於氏在此用音韻和語義兩方麵證據說明錡和钅求都是斧柄,這同全詩一唱三歎,變文諧韻的總體結構完全吻合,所引陳奐“屬當為”的論斷尤為精當,可視為揭示象征層麵的一個切入點。古人為什麼把斧柄稱為“”呢?原來這又是一個會意兼形聲字。屬字很有講究,楊樹達先生《釋屬》推考其本義甚為精詳,他寫道:
《說文》八篇下尾部雲:“屬,連也。從尾,蜀聲。”按尾部諸文,屈訓無尾,訓人小便,皆關尾義。屬訓為連,義泛不切,殆非製字之朔義也。考《廣雅·釋親》及《玉篇》、《廣韻》皆有豚字,《廣雅》訓臀,《玉篇》訓尻,《廣韻》訓尾下竅。竊疑屬蓋豚之初文,豚為屬之或作也。知者,《說文》二篇上口部雲:“噣,喙也。從口,蜀聲。”喙下雲:“口也。”然則蜀聲有口竅之義,說一也。《說文》三篇下攴部雲:“斀,去陰之刑也。從攴,蜀聲。”引《周書》曰:“刖劓斀黥。”斀今《書·呂刑》作椓。古形聲字聲皆有義,斀字從攴,故訓去。其雲陰者,以從蜀聲,蜀假為屬故也。說二也。《國語·楚語》曰:“日月會於龍豕尨。”……又豕屬古音同,其孳乳字古多通假,豕尨之為尾,蓋受之屬。說三也。《淮南子·精神篇》雲:“躅營指天。”高注雲:“燭,陰華也,營,其竅也。”按陰華蓋陰莖之誤。知字又假為燭。說四也。《蜀誌》十二《周群傳》雲:“先主與劉璋會涪。時張裕為章從事,侍坐。其人饒,先主嘲之曰:‘昔吾居涿縣,特多毛姓,東西南北皆諸毛也。涿令稱曰:諸毛繞涿居乎?’……”按涿與斀豕尨屬同音,故先主與張裕以此互相嘲謔。知漢魏之際,屬為陰竅,乃通俗常言也。楊樹達:《釋屬》,《積微居小學金石論叢》,中華書局,1983年,第32頁。
經過多方求證後,楊先生建議把《廣韻》中的豚字之訓移至《說文》屬字下:“屬,尾下竅也。從尾,蜀聲。”這樣於形聲義三者皆覺吻合。丁惟汾《俚語證古》謂竅古音讀鳥,陽具之謂也。齊魯書社,1983年,第54頁。從以上訓釋材料中可知,蜀屬等同音字古時皆可指代性器官,正是從牝牡相合的意義上才引出“屬訓連”的說法。沈兼士先生對此亦有高見,他批評《釋屬》一文說:“屬訓為連,卷中《釋屬》篇謂義泛不切。案《文始》矦部:‘涿孳乳為屬,連也,字從尾,謂孳尾也。’今俗尚謂人之構精為屬,獸之孳尾為連。蓋涿以體言,屬以用言,詳略互見,不求備也。” 沈兼士:《積微居小學金石論叢序》,第6頁;又見《沈兼士學術論文集》,中華書局,1986年,第339—340頁。引文標點從後者。這就說明了,涿側重指性器官本身,屬側重指性器官的交合作用。在這裏不是正可以找到斧頭與斧柄二者結合的命名由來嗎?原來毛傳所言“鑿屬曰錡”和“木屬曰钅求”,用的均是屬字古義,而錡钅求二物的象征陽物之義也正是喻示在屬字古義之中的。古人把男女性器的交合類比到斧頭與斧柄的結合方式上,在此種類比聯想的基礎上才產生出以“屬”字為聲旁和義符的“”字,這倒是小學功底深厚的於鬯未能窺破的。《墨子·明鬼篇》雲:
燕之有祖,當齊之有社稷,宋之有桑林,楚之有雲夢也。此男女之所屬而觀也。
孫詒讓正義引《周禮》鄭注雲:“屬猶合也,聚也。”孫詒讓:《墨子閑詁》卷八,諸子集成本。陳夢家先生進一步解釋說:“屬者合也,謂男女交合也。”陳夢家:《高禖即社說》,《清華學報》第12卷第3期,1936年,第460頁。這一看法為《說文》訓屬為連提供了所以然的證明。其實,屬字的造字結構本身就已顯示了上半為尾,下半為蜀的原始表象,尾為交尾之器官《尚書·堯典》“鳥獸孳尾”句孔安國傳曰:“交接曰尾。”,在此代表陰門;蜀為陽物已如楊樹達所論,牝牡連合為字,屬的造字取象不是昭然若揭了麼?按照類比聯想的換喻邏輯,人體下處的部位相當於動物的尾部,用尾或尾字所從之屍作為偏旁去會意造字,所造之字常與陰私部位的功用相關,如屎、尿、屙、(《玉篇》:“,交也。”)、、、(《字鄧》:“,女陰名。”)、屁、、(《字彙》:“,女陰名。”)等等。方言俗語中表示陽物的詞也常常用屍旁造會意字。《中文大辭典》屍部所列字中就有以下五例:
,男子之陰部也。《字彙》:“男陰異名。”⑤中文大辭典編纂委員會編:《中文大辭典》第10冊,台灣中國文化學院出版部,1968年,第368、367頁。
,男子之陰部。《字彙》:“,男子陰。”《正字通》:“,此為方俗語,史傳皆曰勢。”⑤
,赤子之陰部。與脧同。《集韻》:“,赤子陰。或從屍從血。”②③中文大辭典編纂委員會編:《中文大辭典》第10冊,台灣中國文化學院出版部,1968年,第372,384,391頁。
,陰部。《字彙》:“,閩人謂陰也”。②
,男子之陰部也。《字彙》:“,男陰名。③
所有這些較後起的俗字都反過來證明從尾蜀會意的屬字之本義為牝牡之合,這就為錡與钅求二者作為斧柄與斧頭的接合提供了隱喻基礎。而以上五例中的第一例“”字與“钅求”字發音相同,據聲訓規則已可確認钅求字與男根的潛在意義關聯。至今陝西的關中方言中仍呼男根為“”,其流行的程度和在村俗口語中使用的頻率足以使外來人吃驚。這自然使人想到明清小說中用“毬”假借“”的語言現象,溯其根源,當出自秦方言。《破斧》詩出自豳風,而豳地正處在關中西部,詩中的“又缺我钅求”對於當地民眾的聽覺來說,同損壞男根完全同義。
在繞了以上訓詁學的大圈子之後,回到《破斧》詩本身,我們或許可以說,同《伐柯》的雙重隱喻一樣,這首詩也是以斧的象征意義和斧柄的象征意義為其構思基礎的。全詩反複運用這兩種意象交錯表達著同樣的意思:一批受腐刑懲罰的男子像正常男丁一樣被召入周公東征四國的軍隊之中,他們感時傷身,發出了“哀我人思,亦孔之將”的肺腑之歎。
這些被閹割的男子究竟是何等身份的人,現已無從詳考了。不過從《詩經》本身的內證來看,不外乎兩種人。一種是在性方麵或政治方麵的犯罪者;另一種是宮中的奄人。《大雅·瞻卬》中提到女人和宦者幹政的危害性時,有這樣的詩句:
亂匪降自天,
生自婦人。
匪教匪誨,
時維婦寺。
毛傳訓“寺”為“近”;朱熹則指明寺指奄人:“上文但言婦人之禍,末句兼以奄人為言,蓋二者常相倚而為姦,不可不並以為戒也。歐陽公常言宦者之禍甚於女寵,其言尤為深切。有國家者可不戒哉?”朱熹:《詩集傳》卷十八。荷蘭漢學家曾據《瞻卬》一詩做出推論,以為公元前8世紀周幽王時已盛行宦官製度(參看本書第三章)。不論這種推測正確與否,至少有一點是可以肯定的,商周時期已經流行閹奴製。作為刑餘之人的閹奴與作為淨身祭司的寺人(宦者)在起源上有所區別,但在後代則打破了原始的“聖與俗”界限,受了宮刑的罪人亦可充當宦寺者。《破斧》一詩的作者當屬這一類型。
值得補充說明的是,以“破斧”為象征,隱喻身體的毀傷,這種表現模式在上古文化中的例證並非僅限於《詩經》。相傳中國四方音樂的起源分別與遠古的四次作歌事件有關。其中作為東方音樂之始的一首歌就叫做《破斧之歌》。據《呂氏春秋·音初篇》所述:
夏後氏孔甲,田於東陽山。天大風晦盲,孔甲迷惑,入於民室。主人方乳。或曰:“後來見,良日也,之子是必大吉。”或曰:“不勝也,之子是必有殃。”後乃取其子以歸,曰:“以為餘子,誰敢殃之?”子長成人,幕動,坼橑,斧斫斬(《大平禦覽》“斬”作“破”)其足。遂為守門者。孔甲曰:“嗚呼!有疾,命矣夫。”乃作為《破斧之歌》,實始為東音。《呂氏春秋》卷六,見《諸子集成》。
孔甲是夏朝開國君王禹的十四世傳人,傳說把他確認為“始為東音”者,當然不可信。他所作的《破斧之歌》從題目上看竟與《詩經》中的《破斧》詩完全吻合,而其所歌詠的內容並非斧斤本身的破損,而是他收養的義子的身體的毀傷。如果按照精神分析學的原則,男性身體各部位的毀傷均可隱喻閹割,如斷指、瞎眼等,參看考德威爾(Richard Caldwell):《俄狄浦斯之盲》(The Blindness of Oedipus),《國際精神分析評論》1974年第1期,第207—208頁。那麼孔甲之子被飛來的斧子砍斷了腳的細節亦可解作被閹割的象征性表述。中國神話中的陽鳥三足烏便是以第三隻足象征陽物,印度神話中足與陽物亦互為隱喻。參看奧弗拉赫蒂:《女性、雙性同體與其他神話動物》,芝加哥大學出版社,1980年,第141、316頁。古代用被閹的男性作為宮中的守門者,似乎確實由來久遠。從古漢語中專指守門閹人的“閽”字便是明證。《春秋穀梁傳·襄公二十九年》:“閽,門者也,寺人也。”《禮記·內則》:“深宮固門,閽寺守之。”注雲:“閽,掌守中門之禁也;寺,掌內人之禁令也。”《周禮·天官》中亦列有閽人之職司。其實就連“閹”字本身也從門會意,與閽字本為同義詞。《說文》:
閹,門也,宮中奄,昏閉門者,從門奄聲。
《說文》又釋閽曰:
閽,常以昏閉門隸也,從門、昏,昏亦聲。
段玉裁注雲:“《周禮·閽人》:王宮每門四人……注雲:閽人,司晨昏以啟閉者。刑人墨者使守門。”朱駿聲《說文通訓定聲》認為:“宦者皆謂之奄,司閽則謂之閽。”可見後人用閹人泛指一切被閹的男人,用閽特指守門的閹人。孔甲所收養的義子因身體殘損而被安排為守門人,可以說是閽人之始了。孔甲為之所歌的七字歌詞與其說是哀傷他的腳被砍瘸,不如說是慨歎他命中注定要成為閽寺之人,從而難免斷子絕孫。
以瘸腿隱喻男性性力的喪失,在古希臘神話中亦有顯例。相傳愛神阿弗洛狄忒的原配丈夫赫淮斯托斯就是位奇醜的跛子。愛神沒有為他生下後代,羅伯特·格雷福斯(R。Graves):《希臘神話》(The Greek Myth)卷1,鵜鶘叢書,1960年,第86—88頁。卻同戰神阿瑞斯私通生下五子,同神使赫爾墨斯私通生下陰陽人赫爾瑪弗洛狄忒(Hermaphroditus),這些事實均表明患不育症的不是愛神,而是跛子丈夫赫淮斯托斯。這位著名的煆冶之神的跛足正意味著他實際上是位準閹人。唯其如此,阿弗洛狄忒才會近乎變態地肆意追逐婚外之戀,在神與人之間發展了那麼多的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