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參與的理論思想源遠流長,從古希臘雅典城聯邦共和國時期公眾參與思想在直接民主思想中的萌芽開始,到其在市民社會和參與式民主背景下的“茁壯成長”,公眾參與的理論思想逐步走向成熟。近幾年來,對公眾參與的理論研究已經成為一些國際組織、政府組織、學術研究機構關注的熟門話題,成為公共行政學一個重要的研究領域,政治學、公共行政學、社會學等雜誌發表了大量關於公眾參與理論探討和實踐總結的文章。這些思潮都體現了對公民參與的一般性理論分析,反映了公眾參與深刻的理論基礎。
1.2.1 民主理論
在傳統的觀念上,政府多少是被認為是全知全能的,是完全理性的,並且代表了社會的整體利益,實際上,政府的理性是有限度的,政府官員也同樣類似於“經濟人”。他們也有各自的利益,也有各自的部門利益,他們難以甚至不可能完全地代表真正的公共利益,因此,將所有期望係於唯一的權力中心是危險的。在西方,隨著人們對政府信心的下降和對權威的懷疑,人們不再感到要強迫自己去服從那些被認為是比自己優越的人。認為代議製保護的是少數人的利益和自由,由於信息的不對稱,人民無法控製決策者的行為。真正的民主決策是讓每個成員自由表達意見後形成的,而不是僅僅按照法定程序形成的所謂一致意見。
1.人民主權理論
人民主權理論是民族國家形成以後的產物,它隨著18世紀法國啟蒙運動的興起而提出的,與盧梭的思想有密切關係。盧梭以“自然權利”、“社會契約論”為出發點提出“人民主權原則”,認為國家是人民訂立契約的產物,國家權力來源於人民訂立契約時的轉讓,人民是國家最高權力的來源,“主權者既然隻不過是一個集體的生命,所以就隻能由他自己來代表自己;權力可以轉讓,但是意誌卻是不可以轉移。”盧梭的人民主權理論闡述了政府官員與人民之間是公仆與主人的關係,政府官員必須服從人民的意誌,如果違背人民的意誌,人民就有權撤換或推翻他們的統治。
馬克思主義一貫堅持真正的民主應是人民主權的觀點。馬克思、恩格斯認為,民主就是人民自己創造、自己建立、自己規定的國家製度,以及運用這種國家製度決定自己的事情。概括地說,民主應該是人民當家做主。他們指出,國家權力和製度都是從社會實踐中,特別是社會生產和交往活動中產生出來的,是人們從事共同的社會生產活動、維護共同利益的需要。人民作為社會實踐的主體,是社會曆史的真正創造者,是推動曆史前進的動力。他們應該是國家權力的真正主體。
2.參與式民主理論
以帕特曼和麥克弗森為主要代表的參與式民主論者,立足於現實生活去闡釋民主,認為國家不可避免地要參與維持和複製日常生活的不平等,具有自我擴張的傾向,必須受到合法的限製。對自由的平等權利和自我發展隻能在參與性社會中才能實現,對政治的直接參與,能夠強化人們的政治責任感,減少人們對權力中心的疏遠感,培養人們對集體的公共問題的關注,這有助於形成積極的、對政治事務有更敏銳的興趣的公民。參與式民主不能以直接民主或自我管理簡單地代替國家,參與必須在法治的框架內才能得以實施,並發揮製約政治權力、促進個人全麵發展的作用。參與式民主論者提出了參與式民主得以存在的“參與性社會”的主要特征及其實現的基本條件。參與式民主理論主張公眾更廣泛、更深入地參與到國家各個領域的活動中去。在今天,參與式民主理論被重新看作是一個雙重的現象,一方麵是政府由上而下的改造過程,另一方麵是公民社會自下而上的重新建構。這一雙重雙向的過程,使得“參與”不僅是要把公眾的需要和願望傳達給政府,更重要的是使公眾對政府的工作滿意、對自己的角色滿意。
3.協商民主理論
20世紀後半期,民主理論中興起了一種新的理論,即“協商民主”理論。第一次在學術意義上使用“協商民主”(deliberative democracy)一詞的是畢塞特(Joseph Bessette),他在1980年的《協商民主:共和政府的多數原則》一文中首次使用了“協商民主”這一概念。到了20世紀90年代後期,協商民主理論已經發展成為當代西方學術界一種新的民主理論範式。作為一種新的民主理論範式,協商民主理論主要是指:在政治共同體中,自由與平等的公民,通過公共協商而賦予立法、決策以正當性,同時經由協商民主理性立法、參與政治和公民自治的理想。這種政治理想是建立在公民實踐理性基礎之上的。此理論的主要內容是:
第一,公共協商是協商民主理論的核心概念。公共協商是政治共同體成員參與公共討論和批判性審視具有集體約束力的公共政策的過程。公共協商的主要目標是利用公眾理性,在理性上達成共識,尋求最大限度滿足所有公民願望的政策。
第二,政治共同體中,協商過程中的參與者都是平等的、自由的、理性的,協商不接受強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