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評論程序是非正式程序的一種製度,源於美國聯邦行政程序法第五百五十三節的規定,其最主要的環節就是通告程序和評論程序。即行政機關在製定決策方案草案後除遇到不可抗力、緊急情況外,必須將草案內容公布在聯邦登記上供有關公眾討論,否則即是有程序瑕疵,屬於違法。公眾在知曉相關法規或決策內容後可參與討論,發表意見。通過哪些途徑發表意見和討論可以由行政機關決定,如提供口頭或書麵意見,采取非正式磋商、會議、谘詢和其他可以表達公眾意見的方法。通告評論對行政機關的製約效力相對要差些,盡管行政機關必須聽取公眾的意見,但仍可自由地根據檔案中的材料,以及自己的經驗和知識製定法規和做出決策。實踐中,美國立法往往會明確限定通告評論的期限,以較合理的時間來限製行政機關快速獨斷的推出立法。
通告評論程序有很多優點,有學者歸納了以下四個方麵。
第一,從成本效益的角度分析,通告評論比聽證等正式程序耗資小,政府部門可以通過網絡、電視、報紙等媒體發出公告,普通民眾可以采用信件、電郵、網上論壇的方式發表意見,易於操作。現代媒體(特別是因特網)的發展為通告評論提供了便利。
第二,這種聽取意見的方式不受時間與空間的限製,公眾在任何地點都可以參與評論,有充分的時間來表達意見,提高了參與範圍和參與深度。對行政機關來說,可以從廣泛的渠道了解各個方麵公眾的意見,集思廣益,使作出的決策更具有科學性。
第三,通告評論程序往往適用於爭議不大的決策,所以,政府不用完全受公眾意見的束縛,僅需要在適當考慮公眾意見的基礎上獨立做出決策,增強了行政決策的主動靈活性。
第四,正因為通告評論程序簡便,所以,可作為行政決策普遍適用的墓本程序,使公眾參與在民主與效率的平衡問題上找到一個最佳的切入點。
我國尚不存在通告評論程序,在農村土地管理過程中可以借鑒這一方式。對於農民參與此程序目前還存在一個問題,主要是參與意識和參與方式還難以適應農民的特點。但是該方法對廣泛聽取專家學者的意見和建議是有效的。我們認為把它作為公眾參與的基本程序是可行的。隨著公眾參與能力的提高,采用通告評論的方法收集公眾的意見,與聽證程序相互銜接和補充,可以克服聽證成本大、效率低的一些弊端。
在我國農村土地管理實踐中采用了公示的方法。公示作為決策民主化和科學化,完善監督機製,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措施,成為公眾參與的一個重要的環節。所謂公示製就是土地管理過程中土地行政管理機構把公眾關心或與其利益相關的規劃、方案、實施過程與原則、步驟等內容通過一定的形式向社會公開明示,以接受群眾的評議和監督,並根據群眾意見改進方案的一種製度。公示與公告不同,如通過公告向社會公開的法律、法令、決議、命令、訓令、通令、計劃、方針、外交條約、外交文書、判決、起訴書等政府信息,僅需要公開告知公眾,它屬於既定信息,要求公眾知曉並遵守。而公示往往隻在一定的範圍內進行,除了告知還需要征詢公眾的意見。土地管理部門將工作內容提前公示,讓公眾參與評議,不僅擴大了公眾參與的廣度和深度,而且破除了土地管理處於神秘化和暗箱操作的狀態,有助於廣泛接受公眾的監督和評議,是保障公眾民主權利的一項有效措施。因此,公示製在協調社會關係和緩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穩定方麵發揮著重要作用。
公示製度在我國作為一個新生事物,越來越多地為人們所重視。對土地管理中形成的規劃方案、補償方案、流轉方案等需要公示的內容如何進行公示,關係到公示的效果,這就需要掌握正確的公示方法。公示把事情擺出來或指出來讓人知道,求得一定的反饋。為此,公示一般采用書麵形式,將擬辦的重大事情或者經過一定程序形成的初步方案,以張榜方式張貼在布告欄裏,或者發布在網絡、電視、報刊、廣播等媒體信息欄上,相關利益人能夠直接地看到、聽到,讓人們能充分地討論、監督,並及時將不同的意見反饋回來。
為了使公示簡單明了,公示的內容和格式要注意以下五點。
第一,標題明確。每個公示都需要一個明確的標題,完全型的標題由發文機關、發文事由和公示名稱組成,其中發文事由應簡明扼要地點明公示的內容。完全型標題如;“村高速公路征地補償方案的公示”。
第二,表明事項的合法性。主要指做此項事的緣由和已經走過的法定或規定程序,這是進行公示行為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