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亞莉
所謂腐敗,其實質就是一種國家公務人員(泛稱官員)利用公共權力牟取私利的特別交易行為。腐敗產生、存在的原因、條件是多方麵的,有政治、經濟、法律、道德、傳統、社會等綜合因素,包括主觀和客觀兩方麵,因而對腐敗的治理也應是全方位的。關於腐敗問題的綜合治理,宜從以下諸方麵入手。
一、盡量減少政府行為,消除腐敗的根源
腐敗的實質是以權謀私,表現為權錢交易、權權交易、權色交易等。但以權謀私並不是權力和私利的直接交易,因為權力本身是無形的,它需要一定的載體才能交易。這個載體就是“政府產品”。所謂政府產品,是指政府在管理國家事務的過程中采用的各種工具和手段,包括名目繁多的規章製度、資格證書、營業執照、項目審批、優惠政策以及各種人事任命、緊缺物資、內部信息、附加服務,還有領導的批示、命令、暗示、條子、電話等。一方麵,政府行為是政府管理社會的重要方式;另一方麵,政府產品成為腐敗產生的載體。因為官員往往會利用他對政府產品的壟斷地位刁難、要挾政府行為的服務者,即普通社會成員。而服務對象由於其處於劣勢地位不得不接受這種刁難和要挾,從而發生腐敗。可以說,中國當前層出不窮的腐敗與政府產品的膨脹密切相關,而政府產品的極大豐富又與現行的政治、經濟體製密切相關。在現行體製下,市場經濟尚待完善,民主政治尚未形成,黨政不分、政企不分、政法不分、政社不分的問題大量存在,權力“越位”、“錯位”、“失位”、“缺位”的現象屢見不鮮,公共權力對個人權利的入侵和掠奪成為一種輕而易舉的事情。而作為權力主體和政府產品的銷售者的官員也是“經濟人”,經濟人為了謀取個人利益就極有可能通過政府產品吃拿卡要、貪汙受賄、損公肥私、損人利己,這就是腐敗。
“揚湯止沸,不如釜底抽薪”,既然腐敗的根源在於政府產品,那麼治理腐敗自應從此入手。隻有最大限度的減少政府產品,從而減少腐敗的機會,才有可能從根本上減少腐敗的發生,而要減少政府產品,就要做到以下幾點:1.進行經濟體製改革,快速實現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的轉軌,盡量減少政府對企業的幹預;2.進行政治體製改革,黨政分開、政企分開、政法分開、政社分開,使黨委、政府、司法、社會各司其職,而不得越俎代庖;3.盡快轉變政府職能,將政府的權力限製在公共領域,建立起“小政府、大服務”的社會治理結構;4.在政府有限的權限內生產的政府產品要確保質量,提高其有效性和使用率。
二、加大監督和懲治的力度,增加腐敗的成本
“權力導致腐敗,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所謂“絕對的權力”,指那種不受監督、不受製約或者監督不力、製約不實的權力。按照現代憲政理論,政府與官員是委托代理關係,即政府將自己的權力分散委托給官員。作為政府代理人的官員,其權利是從政府處領取薪金,其義務是行施政府委托的權力。但由於雙方之間利益不一致、責任不對等、信息不對稱、契約不完備、主體不同質等原因,官員往往超越其代理權利用政府的權力為自己謀私利,從而發生腐敗。
有鑒於此,作為委托人的政府對於作為代理人的官員的行為必須進行有效的監督,對於其越軌行為要進行相應的懲治。而要監督和懲治,就必須建立起相應的有效監督機製和嚴密的懲治機製。建立有效的監督機製,一是要使監督的主體廣泛化。不僅要有紀檢監督、人大監督、行政監督、司法監督,更要有社會監督,特別是新聞媒體監督和人民大眾監督;二是要使監督的客體透明化。以往監督不力的一大原因就是權力的運作不公開、不透明、無權監督。而要使權力的運作過程透明化,就必須采取政務公開製度;三是要使監督的方式務實化。具體來說,可以采用民意調查、突擊檢查、群眾舉報、官員財產申報、異常情況調查等方式。建立嚴密的懲治機製,就必須做到以下幾點:1.依法治國,司法獨立,司法權不受黨委、政府的幹涉;2.對於腐敗分子要黨紀處罰、行政處罰、經濟處罰、法律處罰多管齊下,而不可互相替代;3.不僅要懲治腐敗者,也要懲治相關人;4.對反腐者進行補償和獎勵,調動其反腐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有了有效的監督機製和嚴密的懲治機製,便會加大腐敗的難度,提高腐敗的成本,從而抑製腐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