賈莉薔
一
判例法是英美法係國家法的重要淵源,從曆史上看,諾曼人1066征服英格蘭後,名義上保存了盎格魯撒克遜人原有的習慣法,同時為了加強中央集權,將同皇家利益有關的案件交由國王任命的皇家法官處理。由於皇家利益具有超越地方利益的普遍性,大約公元13世紀就形成了在全英國適用的習慣法,即普通法,又被稱作“判例法”。但是,當時各地方政權為了防止王權擴張,又盡力限製皇家法院的管轄權,要求案件在審理過程中必須保持穩定性、連續性,因此,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必須盡力回顧同類案件的處理方式和結果,久而久之,就形成了一種先例的拘束力。“遵循先例”成為判例法製度的基本原則。因而,判例法在英美法係國家法的淵源中處於明顯優越的地位。
了解了判例法的形成背景後,我們再從判例法的特點入手,分析判例法的積極性所在。
首先,判例法的內容具體,有針對性。判例法的生成,本身就是在解決個別糾紛的過程中發展起來的,法官在審判案件時要援引以往的判例,受先前經驗的製約,同時又要對新的問題提出解決辦法,使法的一般規則與個案的解決相一致。如果以往的判例已明顯的落後於現實生活,法官還可以根據法的精神或法律原則去創製新的判例。因而判例法能有效的發揮法官的主觀能動作用,促使法官去積極思考,總結法律,從而保證案件審理的公正與高效。
其次,判例法的運行機製具有普遍性。所謂法的普遍性,最基本的價值內涵就是法律麵前人人平等,同事同處,同罪同罰,任何人都不能享有淩駕於法律之上的特權。在判例法國家,判例並不是單個案例的集合,也不是法官隨心所欲的產物,而是法官在遵循先例基礎上的創造。每一個新的判例都包含已有的類似判例,又成為新的判例的基礎。其次,遵循先例不僅是縱向的,即受曆史上判例的約束,而且是橫向的,在特定時空內,判例也具有約束力。這樣,既維護了法製的統一和尊嚴,也體現了法律麵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最後,判例法具有極強的說理性。在判例法國家,法就在判例之中。判例法的發展本身就是一個反複論證與推理的過程。判例公布以後,不僅要接受公眾評論,而且還要經過其他法官、律師、專家學者的討論和檢驗。判例如果缺乏說服力,很快會被新的判例推翻。因而,法官們在形成自己的判決時,對於判決的理由要給予有力地闡明與論證,同時要進行詳盡的法理分析。因此,凡是曆史上有影響的判例,同時也都具有極強的學術價值。
二
與英美法係國家不同,我國是典型的成文法國家。“判例不是法律淵源”一直是法學領域的傳統觀點。然而,成文法由於本身具有抽象性、概括性的特點,決定了它不可能涉及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麵和細節,也不可能自動適應變化了的社會情況。再有才智的立法者,其認識能力也總是有限的,因而成文法存在漏洞、空隙等情況也就在所難免。盡管可以通過法律解釋的方法進行完善,由於語言本身的表現力是有限的,這種解釋也就隻能在一定範圍內進行。具體說來,成文法的局限性,表現在以下兩方麵:
其一,在具體司法實踐中,法官審判案件時,既不能援引判例,也不能擅自發揮主觀能動作用,隻能無條件依從那些本身可能並不完善的法律。一旦成文法律中的規定明顯落後於現實生活,不能滿足審判實踐需要之時,隻能通過立法程序創立新法或廢止舊法。這樣,往往容易造成司法實踐中的案件久拖不決,效率低下。
其二,法律麵前人人平等作為一項基本的法律原則,被確立在我國憲法之中,並且要求落實在司法實踐的各個方麵和環節。但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法官由於受到自身文化素質以及周圍司法環境的影響,對案件事實的評價,對法律條文的理解都可能產生因人而異的結果,最終導致同樣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得出相去甚遠的判決。這就產生了一個問題:同一部法律,對不同的人所麵臨的相同問題,如果不能給予相同或相類似的處理,那麼法律的公正性何以體現?由此可見,“司法不一”這種現象是成文法的施行在實踐中遇到的又一問題。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不難發現,成文法的局限主要源於它的固有特征:內涵清楚,而外延不明確。具體的講,內涵清楚,是指成文法條對法律行為的本質屬性做出了高度簡練的概括,其語言是一種抽象的、原則性的描述。外延不明確,是指成文法條對法律行為的種種具體表現形式沒有做出明確的規定。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法官如果隻能依據內涵清楚的成文法條據以定案,那麼由於缺乏操作性與可比性,他在審判案件時的裁量權就會不自覺的擴大。這樣,產生“司法不一”這種結果也就在所難免。要解決這一問題,判例的作用顯而易見。因為判例法針對的總是個別問題,它作為外延明確的法律,能對法律行為的種種具體表現形式做出有針對性的描述。試想一下,如果能夠將成文法與判例有機結合,法官在審判案件時,既要引用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又要援引同類案件的判例,這種演繹與歸納思維的結合,既規範了法官的法律選擇權,又規範了法官的案件裁判權。使“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成為可以實踐的基本原則。從而也為最現實的司法公正――同樣案件得到同樣處理提供了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