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罪刑法定原則考察(1 / 3)

楊秀麗

17、18世紀資產階級革命啟蒙思想為了抨擊當時的教會權威和封建等級特權製度,在法治領域內針對封建的罪刑擅斷,提出了罪刑法定的思想。罪刑法定主義的最初、也是最根本的思想基礎是啟蒙的自由主義思想,其核心的思想內容是對人權的保障,旨在實現個人本位的社會價值取向。因而,自從罪刑法定原則被提出以來,在理論上褒貶不一,在一段時間裏,罪刑法定原則在一些國家的立法中受到有罪類推製度的有力挑戰。二戰以後,經曆了法西斯統治後的人們清楚地認識到保障民主和人權的重要性,再次認識到罪刑法定原則對防止國家刑罰權的濫用,保障人權的重要作用。今天,罪刑法定原則在世界各國的法律中得以廣泛確立,並成為刑法現代化的標誌。本文擬就對罪刑法定原則的變遷和在中國的發展情況加以考察,來論證罪刑法定原則是我國刑法現代化的標誌。

一、罪刑法定原則的變遷

(一)罪刑法定的思想淵源

罪刑法定主義的最早思想淵源,一般認為是1215年英國大憲章第39條的規定。而罪刑法定思想得以成長並發揚光大,則是在17、18世紀。17、18世紀為了擺脫經濟上的剝削和政治上的壓迫,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提出了自由、平等、博愛、天賦人權等口號,他們提倡人性、反對神道,提倡人權、反對王權,提倡個性解放,反對中世紀的宗教桎梏。在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的極力倡導下,在法製領域內,為了與封建社會的罪刑擅斷相抗衡,罪刑法定思想得到更加係統與全麵的論述,從而形成一種思想潮流。如:英國哲學家洛克提出了社會契約論,豐富了罪刑法定的思想理論基礎,揭示了個人和國家的關係。在他看來,國家之所以對違法者處以刑罰,是為了保護各人權利,國家的立法權和刑罰權的目的,隻能是增進個人幸福,否則就違背了人們締結契約,組成國家的宗旨。他雖然沒有提及罪刑法定這個概念,但他的學說當中無疑蘊涵著罪刑法定的精神。法國的啟蒙思想家孟德斯鳩,提出了三權分立論,因為在他看來,掌握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侵犯個人自由。為了防止權力的濫用並保障個人自由,就必須以權力約束權力。因而要求一個國家的立法、司法、行政三種權力必須由各個國家機關分別掌握,互相分立,互相抗衡。立法機關負責製定法律,裁判機關隻能適用法律,並且必須受法律的約束,法官則是機械地適用法律的工具,法律的解釋權屬於立法權的領域,不允許法官解釋法律。在刑事裁判時,犯罪與刑罰必須預先以法律加以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為犯罪的,法官不能論罪,也不能處罰。三權分立理論,無疑是罪刑法定主義在政治法律方麵的直接思想基礎。被譽為資產階級刑法創始人的意大利學者貝卡利亞較為明確地論述了罪刑法定原則。他認為:“隻有法律才能為犯罪規定刑罰。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罰不再是一種正義的刑罰。當然,明確提出罪刑法定原則這一法律術語的,是被譽為近代刑法之父的德國學者費爾巴哈,在他的1801年的《刑法教科書》中有明確的記載,並表述如下:無法律則無刑罰,無犯罪則無刑罰,無法律規定的刑罰則無犯罪。”

(二)罪刑法定原則在世界各國的立法情況

罪刑法定原則在實體法上的有明確規定,是在1789年的法國革命之後製憲會議上通過的憲法性文件《人權宣言和公民權利宣言》。1810年的《法國刑法典》繼續采納這一原則。資產階級革命在歐洲各國相繼取得勝利後,為了保障人權,各國紛紛仿效法國,將罪刑法定原則規定在自己的憲法和刑法上。然而,以人權保障為己任的罪刑法定原則,在20世紀二三十年代的一些國家的立法中遭到否定。無產階級革命勝利後,為保障新生的政權,1922年《蘇俄刑法典》第10條明文規定了類推製度。1924年的《蘇聯及各加盟共和國刑事立法基本原則》第三條,1926年《蘇俄刑法典》第16條均作了大體相似的規定。而罪刑法定原則的被完全拋棄,無疑是德國國家極權化發展到登峰造極的產物。二戰以後,法西斯政權被徹底消滅,民主政治得以恢複,和平與發展成為人類社會的共同願望。人們在經曆了法西斯統治後更加認識到民主、自由、人權的重要性,而罪刑法定原則對防止國家刑罰權的濫用和對人權的保障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許多國家特別是戰後新獨立的國家,都把罪刑法定原則在自己的憲法和刑法中加以規定,從而使罪刑法定原則得到更大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