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淺析我國審判不獨立的現實原由(1 / 2)

柳亞寧

司法權從最終意義上講就是審判權。黨中央和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揚同誌曾多次在有關文件中提到“推進審判改革,從製度上保證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的行使審判權。”審判權為什麼要獨立行使?獨立的目的是什麼以及我國社會中影響審判獨立的因素是什麼,對這些問題的研究在理論與實踐中都是必要的。

我們常講的“司法獨立”其核心和關鍵在於“審判獨立”。而審判獨立應從兩方麵理解。一方麵,審判獨立是一個法製國家的重要原則和判定標準,是指審判機關依照既定審判程序獨立行使審判權,隻服從法律,而不受任何幹涉。另一方麵,司法獨立也是國際公認的一項基本人權,是指人人有權由一個獨立而無偏倚的合格法庭進行公開、公正的審訊。然而無論從哪一方麵理解,實現公正應是審判獨立的本質核心。審判權的獨立行使,為人們通過法律實現正義、公平提供了製度保障,讓已經製定並生效的法律“獨立地”判定是非,而不為外在的強力和意誌所左右。

審判權就是審判機關(或審判人員)通過審理具體爭訟個案,適用法律或解釋方法,以確定權利義務關係的權力。也就是當事人雙方或第三方(包含國家)將社會上發生的糾紛或案件,交由司法(審判)機關,希望由它行使審判權來實現公平和正義,進而維護公民權利義務合法狀態和社會秩序。也正是基於以上文字表述所承載的理論,我們認為,為實現公平、正義,審判權應不同於其他權力,具有以下特征:

(1)為審判之獨立。在行政機關,長官有指揮監督、管理所屬官員吏卒的權力,下級有服從上級長官的職責,其相互之間的關係,如身使臂,若臂使指,以增加行政的效能。在審判機關,則以審判獨立為主臬,法官在審理案件並作出裁判時隻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隻服從於法律而且也必須隻服從於法律,不受任何外力和意誌的幹涉。

(2)為法官獨立地位的保障。世界各國憲法,為確保通過審判獨立而實現社會的公平和正義,均予法官的獨立地位以堅強製度保障、物質保障。非因法定原因,不得將其免職成轉任。誠以法官既負有聽訟折獄,平亭取直之重責,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判權,應使其具有威武不能屈、富貴不能淫的高風亮節,不為權勢所脅迫,以致顛倒曲直,而所以使審判人員恪盡其職責者。在這方麵,加強法官自身思想政治覺悟教育,通過輿論來激勵或鞭策等固然重要,保障其身份,使他無免職轉任或其他“非法處理”的後顧之憂,亦是十分必要的。

(3)為審判之公開。在封建專製時代和法西斯獨裁統治期間,審判活動不是公開進而是秘密進行,其中枉法徇私、蹂躪人權的現象十分普遍。近現代各國憲法和其他法律,為了糾正往日的弊害,實現公平、正義,配合審判獨立這一目標,都無一例外的明文規定,審判案件均應公開進行,處於公眾環視之下(監督),隻有極個別不適宜公開審判的案件其審理階段的過程對外不公開,但裁判結果依然是對外公布的。

(4)為審級製度。一國的審判機關,都由中央到基層地方分為幾級法院。人非聖賢,孰能無過,審判機關的審判結果,也難免陷於錯誤,為了糾正錯案實現公正,所以各國都設有審級製度,允許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檢察機關在上訴、抗訴期內通過行使上(抗)訴權,由原審法院上級法院行使裁判權,這也是從製度上使審判獨立更能實現公平、正義而避免冤假錯案。

由上述關於審判權的特點可以看出,審判獨立必須依靠製度的保障。首先審判機關是國家政權體係中力量最弱小的部分,既無財權、又無軍權,而隻有判斷權,這樣以來就使其極易受到立法與行政的掣肘。另外,司法活動中雙方當事人的力量並不均衡,為了使裁判結果有利於己方,一方維護盡其所能動員各種社會力量來對法官的“判斷”施加影響。因而,司法審判活動本身就具有易受幹擾性,如果沒有有效的製度來保障法院和法官的獨立性,司法過程就會成為一場騙局(至少對當事人而言)。還有司法獨立亦需要製度的防範。因為任何權力都必須受到製約,絕對的權力絕對導致腐敗。為此,必須實行公開審判製、裁判文書公布製、媒體合理監督製以及法官評議製、法官彈劾製等監控製度,以停止司法獨立可能帶來的司法專斷與司法腐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