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聯合國:和平使者還是大國的工具?(1 / 2)

聯合國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最大最重要的國際組織。它雖然不是淩駕於國家之上的機構,而隻是由獨立的主權國家組成的組織,又沒有自己的主權,但它仍然在“協調、促進、倡導”國際和平與安全方麵作出了巨大努力。隨著聯合國實踐的發展,越來越多的國家與民族解放組織把各種爭端訴諸聯合國,希望得到國際社會的支持與解決。它們也將進入聯合國視為立足國際舞台參加獨立國家行列的重要步驟。南北朝鮮,波羅的海三國,以及前蘇聯的各加盟共和國,近年來先後加入了聯合國。聯合國的地位日益提高。

但在聯合國的發展史上,也存在著問題。特別是冷戰時代,它成為超級大國操縱的表決機器。某些國家的反政府勢力也將自己的訴求提交聯合國,試圖獲取國際的同情。而當這兩股勢力具有某種共同目的時,聯合國就成為超級大國用以通過不公正決議,幹涉他國內政的工具。在西藏問題上,就存在著這樣的問題。

聯合國的宗旨與原則

聯合國是根據1945年舊金山會議簽訂的聯合國憲章而成立的一個全球性國際組織。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德、意、日法西斯帝國主義給人類帶來了巨大的災難,許多國家要求國際和平,反對侵略戰爭,希望能夠找到一種保障戰後和平的形式,維護國際安全,促進人類的合作與發展。聯合國就是基於這種信念而創立的。

聯合國憲章於1945年6月26日在舊金山會議結束時簽署。在中國、法國、蘇聯、英國和美國以及其他46個簽字國中的大多數國家批準了憲章之後,聯合國於1945年10月24日正式成立。聯合國憲章是聯合國的根本性法律,成為指導聯合國行動的指南。

憲章第一條表明了聯合國的宗旨:(1)維護國際和平與安全。為此目的采取有效集體辦法,以防止且消除對於和平之威脅,製止侵略行為或其他和平之破壞,並以和平方法且依正義及國際法之原則,調整或解決足以破壞和平之國際爭端或情勢。

(2)發展國際間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由原則為根據之友好關係,並采取其他適當辦法,以增加普遍和平。

(3)促成國際合作,以解決國際間屬於經濟、社會、文化及人類福利性質之國際問題,且不分種族、性別、語言或宗教,增進並激勵對於全人類之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

(4)構成一協調各國行動之中心,以達成上述共同目的。

為了實現聯合國各項宗旨,憲章第二條規定了聯合國及其會員國應遵循的七項原則。主要有:所有會員國主權平等;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各會員國在國際關係中不得使用威脅或武力,或以不符合聯合國宗旨的任何其他方式,侵害任何會員國或國家之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各會員國應盡力協助聯合國依據憲章采取的行動;本憲章不得認為授權聯合國幹涉在本質上屬於任何國家國內管轄之事件。

由此看來,在經曆了兩次世界大戰後,全世界人民紛紛要求和平,反對戰爭,“欲免後世再遭今代人類兩度身曆慘不堪言之戰禍”,渴望成立一個普遍性的國際組織,並把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作為這一種組織的最根本性目的和宗旨。聯合國的成立正是世界人民希望的表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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