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聯合國關於西藏問題的幾個決議(3 / 3)

聯合國大會的三個西藏問題決議

國際法學家委員會在1959年夏對所謂“西藏問題”的專門調查報告,不僅鼓舞了達賴和西藏流亡集團向聯合國尋求支援的努力,而且在聯合國係統產生了軒然大波。國際法學家委員會主要是由自由法學家審查委員會組成的。而後者則是由美國情報機關於1949年創立的,又叫自由法學家同盟。其主要目的在於收集共產黨國家的“不公正現象”,向世界提供鐵幕後麵陰暗角落的有關證據。中央情報局給該組織提供了大量款項,並視之為冷戰中反共良友。

1959年9月10日,第十四屆聯合國大會召開。美國在聯大沒有直接出麵提出將西藏問題列入聯大正式議程,而是指使其小夥伴提出問題,以示“公正”,然後再由美國上下活動,操縱投票機器,表決問題。1959年9月28日,馬來亞聯邦和愛爾蘭代表致信給聯合國秘書長,要求把西藏問題列入第十四屆聯大正式議程。在美國控製下,聯大會議對這兩個提案國的決議草案作了表決。10月21日,大會以45票讚成、9票反對、26票棄權通過了所謂“關於西藏問題的決議”。

這個決議以《世界人權宣言》和《聯合國憲章》確立的關於基本人權與自由的原則出發,以達賴喇嘛及西藏流亡集團向聯合國提供的所謂正式聲明,以及其他新聞報道為根據,誣蔑說“西藏人民的基本人權與自由已被強行剝奪”;認為中國政府平息西藏叛亂“加劇了國際緊張局勢”,“惡化了人民之間的關係”;“呼籲尊重西藏人民的基本人權及其特殊的文化和宗教生活”。

1960年在第十五屆聯合國大會上馬來亞聯邦與泰國提出再將西藏問題列入聯大議程。但聯大對此來予討論和表決。1961年在第十六屆聯合國大會上,以前曾在聯大提出過西藏問題的諸國一薩爾瓦多、馬來亞聯邦、愛爾蘭、泰國又聯合起來提出了西藏問題,並列入大會議程。決議草案以56票讚成、11票反對、29票棄權而通過。

1961年的決議較之1959年的決議,在程度上具有很大不同。它除了對“西藏人權被侵犯”繼續表示嚴重關注外,還把“西藏問題”列入自決權範圍。它表示了“再次莊嚴地呼籲停止剝奪西藏人民的包括自決權的基本人權與自由”,並表示期望聯合國“各成員國將會盡一切可能做出適當的努力,達到當前決議的目的”。這就是說,聯合國不僅要幫助西藏流亡集團解決所謂人權問題,而且要幫助他們實現“自決”。

在1965年第二十屆聯合國大會上,薩爾瓦多、愛爾蘭、馬來亞、馬耳他、尼加拉瓜、菲律賓和泰國再次提交了關於西藏問題的決議草案,並將這一提案列入了聯大議程。大會最後以43票讚成、26票反對、22票棄權第三次通過了關於西藏問題的決議。不過這個決議隻是重申了1959年和1961年的決議。

聯合國關於西藏的三個決議,是冷戰時代以美國為首的西方集團反共反華的產物。那時中國在聯合國沒有恢複席位,台灣國民黨當局占據了中國的席位。雖然台灣當局也反對西藏獨立,但他們支持流亡藏人的反共活動。因此聯合國的決議是對中國無理的缺席審判,“僅僅是外交上一次無效的嚐試”。自然遭到中國政府的反對。在1959年10月1日,拉薩市一萬五千人集會慶祝建國10周年。阿沛·阿旺晉美發表講話,嚴厲譴責美國操縱聯合國將“西藏問題”列入聯大議程。1960年11月9日,班禪副委員長發表講話,嚴重抗議美國操縱“聯合國表決機器”,幹涉我國內政。流亡集團對聯合國的決議感到高興。1960年1月5日·達賴喇嘛致信美國國務卿,感謝美國在聯合國的支持。

但是這三個決議對後來“西藏問題”的發展有惡劣的影響。西藏分裂分子以及國外某些反華勢力經常引用來攻擊中國在西藏侵犯人權。在八十年代更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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