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2 《中央人民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關於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十七條(1 / 2)

西藏民族是中國境內具有悠久曆史的民族之一,與其他許多民族一樣,在偉大祖國的創造與發展過程中,盡了自己的光榮的責任。但在近百餘年來,帝國主義勢力侵入了中國,因此也就侵入了西藏地區,井進行了各種的欺騙和挑撥。國民黨反動政府對於西藏民族,則和以前的反動政府一樣,繼續行使其民族壓迫和民族離間的政策,致使西藏民族內部發生了分裂和不團結。而西藏地方政府對於帝國主義的欺騙和挑撥沒有加以反對,對偉大的祖國采取了非愛國主義的態度。這些情況使西藏民族和西藏人民陷於奴役和痛苦的深淵。一九四九年中國人民解放戰爭在全國範圍內取得了基本的勝利,打倒了各民族的共同的內部敵人——國民黨反動政府,驅逐了各民族的共同的外部敵人——帝國主義侵略勢力。在此基礎之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央人民政府宣布成立。中央人民政府依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宣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民族一律平等,實行團結互助。反對帝國主義和各民族內部的人民公敵,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為各民族友愛合作的大家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各民族的大家庭之內,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實行民族的區域自治,各少數民族均有發展其自己的語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風俗習慣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中央人民政府則幫助各少數民族發展其政治、經濟和文化教育的建設事業。自此以後,國內各民族除西藏及台灣區域外,均已獲得解放。在中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各級人民政府直接領導之下,各少數民族均已充分享受民族平等的權利,並已經實行或正在實行民族的區域自治。為了順利地清除帝國主義侵略勢力在西藏的影響,完成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土和主權的統一,保衛國防,使西藏民族和西藏人民獲得解放,回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大家庭中來,與國內其他各民族享受同樣的民族平等的權利,發展其政治、經濟、文化教育事業,中央人民政府於命令人民解放軍進軍西藏之際,通知西藏地方政府派遣代表來中央舉行談判,以便訂立和平解放西藏辦法的協議。一九五一年四月下旬西藏地方政府的全權代表到達北京。中央人民政府當即指派全權代表和西藏地方政府的全權代表於友好的基礎上舉行了談判。談判結果,雙方同意成立本協議,並保證其付諸實行。

一、西藏人民團結起來,驅逐帝國主義侵略勢力出西藏,西藏人民回到中華人民共和國祖國大家庭中來。

二、西藏地方政府積極協助人民解放軍進入西藏,鞏固國防。

三、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的民族政策,在中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之下,西藏人民有實行民族區域自治的權利。

四、對於西藏的現行政治製度,中央不予變更。達賴喇嘛的固有地位及職權,中央亦不予變更。各級官員照常供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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