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節 土地保護法律關係(1 / 1)

隨著世界經濟的發展與人口的增長,土地資源的稀缺性日益成為全世界關注的焦點。對土地資源的法律保護及對土地法律關係的法律調整也成為各國立法機關及法學家越來越重視的問題之一。我國土地資源稟賦更加稀缺,人多地少的矛盾更加突出,因此長期以來國家把土地保護作為一貫堅持的基本國策。本章分別就相關法律中涉及的土地保護法律製度做一個總結和評述,具體包括土地用途管製製度、耕地保護法律製度、土地開發整理複墾法律製度、水土保持法律製度、環境保護法律製度和不動產登記法律製度。

任何土地利用都有合理和不合理之分。過去由於人們對土地不合理的開發和利用,導致土地質量退化、生態環境惡化以及人均耕地減少。為了製止和解決這些問題,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成為我國的基本國策。也就是說,如果存在不合理的開發與利用,就必須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及時進行幹預,在這方麵,國土資源的保護就是最有效、最根本的措施(倪紹祥,2000)。土地保護既是對土地生產能力的保護,也是對土地生態及其環境良好性能的保護。土地保護反映了人類和社會對待土地及其生態的態度。土地保護不僅包括為保護土地生產能力而采取的整治和保護措施,還包括對土地不合理利用和浪費的行為,以及對一切致使土地生產能力和質量遭到破壞的活動或行為的禁止和製裁(周華林,2004)。

土地保護法是國家製定或認可的調整土地保護中人與人的關係以及人與自然的關係的各種法律規範的總稱。它既是土地法的組成部分,又是環境法的組成部分。土地保護法主要是保障土地的合理開發利用、保護耕地不被亂占濫用,保護土地的質量免受汙染和破壞。我國現行的土地資源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從《憲法》的有關規定,到《土地管理法》、《物權法》以及行政法規、規章,再到各地的地方性法規等,構成了一個行政管理方麵相對完整的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律體係。

具體來說,在憲法層麵,我國現行《憲法》在第九條、第十條分別對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的範圍、土地征收征用與補償、土地使用權流轉等根本性問題作出了規定,確定了我國的土地公有製體係及土地使用權流轉的框架。在法律層麵,《物權法》對土地的國家與集體兩級所有權製度以及相關的土地使用權登記、流轉製度作出了有關合理利用與保護的規定而最主要的《土地管理法》,從土地資源綜合利用的角度,對土地資源的規劃、用途管製、耕地保護等方麵進行了操作性的規定,是我國目前土地管理的主要法律依據。我國《刑法》則對亂占濫用土地、破壞耕地等行為設定了刑罰,是我國在保護土地資源方麵采取的最嚴厲的強製手段。此外,在我國現行的其他法律如《民法通則》、《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礦產資源法》中,也零散地存在一些關於土地資源保護與利用的規定。

國務院及其下屬部委製定的行政法規及規章等,如《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土地違法案件處理暫行辦法》等,與各地製定的地方性法規一起,構成了我國土地資源保護與管理最貼近現實、最具有可操作性的規則體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