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雷厄姆認為,由於內在價值受投資者對公司未來經濟狀況的不精確計算所限製,其結果很容易被一些潛在未來因素所否定。而銷售額、定價和費用預測的困難也使內在價值的計算更趨複雜。不過這些均不能完全否定安全邊際法,經實際研究發現,安全邊際法可以成功地運用於以下三個區域:一是安全邊際法運用於穩定的證券;二是安全邊際法可用來作比較分析;三是安全邊際法可用來選擇股票,特別是公司的股票價格遠遠低於其內在價值時。投資者還應記住“安全投資的極限”這一原則,要肯定你所購買的股票的價值遠遠大於你在股票市場所做的投資。隻有購買股票的價錢以及股票本身的價值才是真正重要的事。巴菲特後來說:“安全投資的極限”是投資中最重要的幾個字。格雷厄姆回避主觀思維方式,認為它隻能誤導投資者。因此,他從不為了判斷公司未來情況而去研究經濟或某個產業的發展趨勢,從不與公司總裁聊天或猜測明年的贏利。他的方法是完全數量化的,隻注意此時此地的情況。以下是他為挑選股票而製定的七個標準:
1.足夠的規模。該公司必須至少有1億美元的年銷售額。(需要注意的是,該標準是1973年製定的,如果假定5%的年增長率的話,現在就要有3.55億美元的年銷售額。)
2.強大的融資條件。流動資產(現金、應收賬款和存貨)至少是流動負債的兩倍。
3.贏利穩定性。公司至少要在過去5年中有正的贏利。
4.優良的股利發放曆史。至少要有20年的連續股利發放曆史。
5.贏利增長。10年以上年均增長率大於或至少是2.9%。
6.中等的市盈率。現時的價格不能超過過去3年平均贏利的15倍。
7.中等的價格/賬麵價值比。現時價格不能超過上一次報告賬麵價值的1.5倍。
要點:
任何對如今增長股習以為常的人都會認為以上這些標準太苛刻了,格雷厄姆卻認為增長股的風險過大,因為它們的未來是如此的不確定。並且,由於增長股受到投資者盲目樂觀情緒的追捧,它們的價格通常都過高了。所以,格雷厄姆推薦購買那些大型的還未成名的公司的股票,然後持有它們直到有朝一日其他投資者認識到其中的價值為止。(他認為,小型的未成名公司沒有足夠的穩定性來應付一場危機)一旦股票價格超過了其內在價值,就應該迅速賣出並重新換上那些價值低估的股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