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創新概念的界定
最早提出“創新”概念的是美籍奧地利經濟學家約瑟夫?熊彼特。他於1911年出版了德文版《經濟發展理論》一書,該書於1934年被翻譯成英文出版,翻譯時,首次使用了“創新”一詞。1928年,熊彼特在《資本主義的非穩定性》一文中首次提出創新是一個過程。1939年熊彼特出版了《商業周期》一書,在該書中他對創新理論進行了比較詳細的論述。熊彼特並沒有對“創新”一詞提出明確的概念界定,他總體上認為“創新是新的生產函數的建立”,即“企業家對生產要素的新組合”,並列舉了五種創新的類型:引入一種新的產品或提供一種產品的新數量;采用一種新的生產方法;開辟一個新的市場;獲得一種原料或半成品的新的供給來源;采取一種新的企業組織形式。在這裏,熊彼特所講的“創新”實際上是一種廣泛意義上的企業的創新,既涉及技術上的創新,又涉及市場、組織等方麵的創新。
二、創新的種類
(一)技術創新
總的來說,創新就是找到一種新的完成工作的方法,並且將這種新的方法成功地運用於實際工作,創造出比現行的舊方法更高的效率、更好的效益。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從20世紀60年代開始發起並組織對技術變革和技術創新進行研究,梅耶斯和馬奎斯作為研究項目主要的參與者和倡議者,在1969年的研究報告《成功的工業創新》中將技術創新定義成“技術變革的結合”,認為技術創新是一個複雜的活動過程,從新思想和新概念開始,通過不斷地解決各種問題,最終使一個有經濟價值和社會價值的新項目得到實際的成功應用。1974年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報告《科學指示器》中限定創新隻有兩種類型:特定的重大技術創新和有代表性的普遍意義上的技術變革,但是不包括模仿和改進性變動。到70年代下半期,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又將技術創新的界定大大擴寬,在1976年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報告《科學指示器》中,創新被定義為技術創新,“是將新的或改進的產品、過程或服務引入市場。”明確地將模仿和不需要引入新技術知識的改進作為最低層次上的創新劃入技術創新的範圍中。
對技術創新還有很多學者或明白或粗略地提出了自己的看法。這些概念的差別主要在於以下幾點:
1.對“技術”的限定。顯然非技術性的創新活動不能被劃入技術創新範圍內,但創新活動中究竟哪些算是技術性的呢?廣泛意義上的技術既包括自然科學意義上的技術,又包括與此直接相關的管理技術,如生產、組織管理技術。而狹義上的技術僅僅包括自然科學意義上的技術,如有形的工具裝備和無形的技能與方法。
2.對創新的強度的限定。創新活動總是要產生一些與過去的技術、現有的技術不同的技術,但是究竟怎樣的技術才算是創新性的技術?顯然重大的開創性創新活動應該算是技術創新,但是改進性的創新活動算不算技術創新?在技術改進中的程度差別怎樣進行判斷?從前麵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對技術創新的定義我們其實已經可以清楚地看出這兩種範圍的差別了。有很多學者認為,改進活動不能算是創新,如斯通曼認為,隻有那些“首次在經濟活動中得到應用的新的生產工藝才能算是創新。”他們對技術創新的看法側重於技術。而另一些人的看法則側重於創新,他們強調的是創新應該將新的產品或工藝等首先引入市場,而不在乎支持這項新產品或服務的技術以前是否存在。
3.技術創新是否一定要有商業上的成功為限定?如果一項創新活動在技術上是重大的突破,但是並沒有進行商業運用,或者雖然進行了商業運用,但是在市場上沒有獲得大的份額和盈利。這種例子不在少數。我們還應該注意到,一些創新活動本身並不一定是抱著獲得巨大市場盈利的目的而進行的。一個經常看到的矛盾是,企業為了獲取更大的市場份額而采取低價格滲透的方式,或者為了索取高價格、獲得高毛利,不得不放棄一部分市場份額。這種矛盾雖然不是必然的,但卻是經常發生的,特別是在新產品剛剛進入市場時。另外,一些非企業的創新主體進行的技術創新活動,也不是以商業應用為目的的。因而對創新活動的認定需要視具體情況放寬一些方麵的要求,正如前麵提到的技術先進程度一樣,將它作為一種參考的彈性變量。
中國政府將“技術創新”視為一個新的技術思想的形成到研究開發、生產,進而到第一次商業應用等有關的技術經濟活動。1999年8月頒布《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中也提出了技術創新的概念:“技術創新,是指企業應用創新的知識和新技術、新工藝,采用新的生產方式和經營管理模式,提高產品質量,開發生產新的產品,提供新的服務,占據市場並實現市場價值。企業是技術創新的主體。技術創新是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重要前提。”這一概念可以說是結合了我國的現狀,主要強調企業是技術創新的主體,對技術創新的程度沒有做出明確的要求,但是要求創新的成果被實際運用,在商業上取得一定程度的成功。
(二)製度創新
所謂“製度”,是指對人們行為的一種外部規範。經濟學上對製度問題較早研究並取得重要成就的是製度經濟學派,其代表人物康芒斯認為,所有的經濟活動都可以分為三種類型的交易活動:買賣的交易、管理的交易、限額的交易。“這三種類型合在一起成為經濟研究上的一個較大單位……叫做‘運行中的機構’。這種運行中的機構,有業務規則使得他們運轉不停;這種組織,從家庭、公司、工會、同業協會,直到國家本身,我們稱之為‘製度’”。如果要使製度成為經濟分析的一種普遍的範疇,來分析適用於一切所謂屬於製度的行為,康芒斯認為可以將製度進一步解釋為“集體行動控製個體行動”。而以羅納德?科斯、道?諾斯等為代表的新製度經濟學派繼承製度經濟學派的研究,更具體、明確地將製度概念引入到經濟的生產結構中,從企業組織結構入手研究製度,認為製度是涉及社會、政治及經濟行為的一種規則,支配政治權利的配置與使用的規則,由市場機製或由政府來分配資源與收入的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