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創辦海外企業(1 / 3)

經濟學家對企業寧願遠離本國,而到海外去投資建廠這一國際經濟現象進行的持續了數十年理論探索,提出了產品周期、企業內部化等國際投資理論,論證了對外投資的利益和對企業的巨大誘惑,並推斷出進行國際創業,組建跨國公司是現代企業發展的必然選擇。但是,任何一種理論對實際的創業者來說總顯得過於抽象,過於複雜。創業者直接關心的是在任何一個非本國的投資地,是否有適合本企業生存的環境?是否存在本企業發展所需的市場機會?而這樣的機會是否保證能為本企業帶來比在國內發展所能得到的更多的利益?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創建海外企業與創辦國內企業相比麵臨著更為複雜的環境和問題,同時在創建決策、投資形式以及合夥選擇等問題上也有其特殊性,因此,需要創業者對此作出準確的判斷和審慎的決策。

一、擬創海外企業投資環境的評估

圍繞著市場機會,對投資所在地投資環境的全麵評估是海外企業創建決策的前提。正確的決策來源於實事求是的全麵評估,也是海外企業順利發展的基礎。對投資環境的全麵評估應從哪些方麵入手呢?一個國家或一個地區的投資環境大致由投資的政策、法律環境和投資的市場環境組成。

(一)擬創海外企業所在地的投資政策環境

一個國家或一個地區的外商投資政策基本上反映了該國或該地區政府對外來投資的接納態度。主張接受外來投資的政府通常會製定相應的鼓勵外來投資的政策,以吸引國外資本的輸入。反之,政府則會製定嚴格的限製政策,以控製國外資本在本國或本地區的滲透。鼓勵外來投資的政策通常包括:

1.放鬆對外商持股額的限製。發達國家大多並不限製外商獨資經營,也不限定外商持股比例。但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為了保護民族經濟,一般嚴格限製外商獨資經營,並對外來資本在外商合資企業中的持股比例有明確規定,如不得超過49%。而鼓勵外來投資的政府則會允許外商提高在某些行業或領域合資企業中的持股比例。有時允許外商在出口型企業中獨資經營。

2.放寬對外商企業產品的出口比例規定。發展中國家為了維護國內民族工業的發展,多半規定外資企業的產品須向海外尋求市場,而鼓勵外來投資的政府則會出讓部分國內市場,或者對出口導向型的海外企業給予更大的優惠。

3.給予對某些行業或地區投資的外商以特別優惠。一般是東道國定為重點發展的產業,如技術先進或國內製造商無技術能力投資的行業以及投資條件較差或投資成本較高的地區。如新加坡政策規定投資於化工、科學儀器、飛機部件等行業的外國公司享受5~10年的免稅和加速折舊的優惠待遇。泰國對到蕭條地區投資的外國企業,除給予享受一般為3~8年的免稅期外,還允許繼續享受減稅待遇,我國在西部大開發中也給予外商和國內投資者在西部投資建廠的優惠條件。

4.建立享受多種優惠的出口加工區。東道國在其境內劃定的區域中實行特別的海關管理,為外資提供方便的交通運輸條件和基礎設施,規定減免稅率,以鼓勵外國投資者集中建廠,產品全部或大部供外銷。如毛裏求斯政府在出口加工區中給予外資創辦的工廠進口原料全部免稅,成品出口免除產品出口稅,營業初五年免交所得稅。我國政府也在經濟特區或經濟開發區設立了出口加工區。

對剛剛開始醞釀去海外創業的企業來說,一個對外來資本采取積極吸引或接納姿態的國家或地區,由於有了寬鬆的投資政策條件會使在那裏的投資形式的選擇變得容易,在投資行業或地區的把握上有預期保障,當然對企業的投資壓力也會相對減輕。

(二)擬創海外企業所在地的投資法律環境

法律是指導企業經濟活動的準則,缺乏完備的法律體係,投資將無法可循,投資的風險係數就會增大。對海外企業來說,要了解東道國與外商投資有關的法律規定。這些法律主要包括:專門針對海外個人或法人向東道國進行設廠、辦企業、開發自然資源等直接投資活動的規定。其內容主要包括:

1.投資範圍。允許、鼓勵、禁止或限製的投資部門,影響到海外企業的投資部門選擇。

2.外資資本構成。現金、實物、資產或工業產權,影響到海外企業的出資形式,是股本投資還是貸款投資。

3.外資出資比例。發展中國家一般規定,外資在合營企業中不得超過49%。發達國家一般無比例規定,而由合營雙方協商決定。

4.投資期限。原則上由當事人協商決定,以使企業能獲得應有的經濟效益。

5.投資原始資本以及利潤的彙出。發達國家一般允許外國投資者的原始資本、利潤及其他合法收益可自由兌換成外幣彙回本國。而發展中國家則出於對本國國際收支平衡的考慮,設有一定限製,有的規定須經過一定時期才能抽回資本,彙出額不得超過抽回資本的一定比例,如阿根廷規定為20%。對海外企業的利潤,有的國家規定不得彙回,有的則規定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一定比例,韓國、新加坡、我國香港和台灣地區都允許外資利潤、利息及本息自由彙出。

6.征稅以及稅收優惠。海外企業有依所在國法律納稅的義務,但一些國家為鼓勵外資向某些新興行業或出口導向型行業的投資,訂有減低或免征所得稅、利潤稅等優惠條件。如新加坡法律就規定根據技術密集程度的高低和出口份額的多少,給予不同級別的減免所得稅的優惠。

7.經營管理及勞動雇傭。發達國家原則上不規定董事長必須是本國公民,但一些發展中國家則強調董事長須由本國公民擔任,並且對合資企業中外籍雇員人數有嚴格限製。

8.國有化與征用。東道國對外商投資企業資產的全部或一部分實行征用,收歸國有,多為發展中國家采用。鼓勵吸收外資的國家,則不會在立法中訂有侵犯外資的規定。如韓國於1962年製定的第一部外資引進法中明確規定對外國投資企業不得進行強製的沒收、驅逐、征用。這一點直接關係到海外企業的資產能否保證。

9.投資爭議。發達國家往往強調國際司法或仲裁解決外來投資中的衝突與爭議,而發展中國家則堅持按投資所在國的法律及其法定程序,提交所在國仲裁機構處理。

10.東道國的技術交流條例、貿易規章、稅法、勞工法等同樣與海外企業密切相關,同樣是構成當地投資法律環境的要素之一。此外,即使是在法製健全的國家,可能仍然存在一些與法律規範不相吻合的習慣做法。有些國家行賄盛行,腐敗嚴重,黑勢力猖獗,法律可能隻是投資保障的一個假象,許多時候未必能付諸實施,而非法的慣例可能更行之有效。

(三)擬創海外企業所在地的投資市場環境

一個國家或一個地區的市場環境由一係列影響市場運作的敏感因素組成。對特定市場環境的評估其實就是對這些敏感因素的潛在變化進行分析,從而決定是否存在有利可圖的機會,是否值得去創辦海外企業。這些敏感因素主要是指:

1.政治穩定度。這是一個國家或一個地區整體經濟發展的保障。政局不穩,社會動蕩不安,當然不可能有繁榮的經濟局麵和良好的投資環境,甚至危及企業的正常經營。有些國家雖政局穩定,但與我國無正常的外交關係,去那裏投資不僅得不到正常的外交幫助,而且可能涉及複雜的政治關係,創辦企業的難度因而增加。

2.通貨膨脹和國際收支狀況。這是一個國家或一個地區經濟發展總體水平的反映。在一個通貨膨脹嚴重或通貨膨脹率趨於上升的國家或地區,海外企業的預期收益很難有保證。在國際收支狀況惡化,外債負擔沉重的國家或地區,海外企業利潤的彙回往往會因當地政府的幹預而難以實現,海外企業的資產甚至還麵臨遭當地政府征收、侵占的風險。在經濟增長疲軟的國家或地區,海外企業不可能期望有較高的投資回報率。

3.勞動力及管理狀況。海外企業除部分管理人員由國內派出,大量的生產工人、技術及管理人員都得從當地勞動力市場上招聘。因此,東道國的勞動力狀況,如熟練、半熟練、不熟練工人的情況;文書、監工、經理人員的質量;勞工組織與勞資關係狀況;勞動力成本,如工資、福利、勞動保護、醫療保健費用、勞動力的培訓和技術進修費用等,很大程度上影響到海外企業的投資成本,進而影響到海外企業的盈利水平。

4.信貸狀況。對那些期望借助當地資金創辦海外企業的投資者來說,當地的信貸狀況,如信貸的規模、信貸的穩定性及安全性、當地銀行提供服務的可能性和服務形式,顯然至關重要。在資金較為寬鬆的市場上,籌資容易、還貸條件一般較合理,海外企業的投資壓力相對較小;而在信貸條件惡化的市場上,籌資及還貸的成本自然高昂,風險也就增大。此外,地方資本對於海外合資的興趣無疑也會受到當地信貸狀況的影響。

就目前我國創建海外企業的一般程序而言,細致的案頭調研是對東道國投資環境作準確分析、全麵估價的基本途徑。案頭調研的信息來源,一是駐投資國的我國大使館、國內在當地的其他政府及商務機構處獲取有關該國投資環境的書麵資料;二是已在當地從事海外企業經營及管理的人員,在當地有過商業活動經驗的國內外人員;此外,在與信譽良好或規模較大的外商合資建立海外企業時,可參考合資方對東道國投資環境和市場狀況的分析意見。實地考察是創建海外企業中對東道國投資環境作準確分析又一重要途徑。通過創業者親身經曆和感受,體驗和感悟投資國的投資習慣、投資條件。總之,可以通過案頭調研和實地考察,為海外企業創建決策時所麵臨的一些關鍵問題尋求答案與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