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3章 陝北喪葬禮儀形式(3)(2 / 3)

“士祔於大夫,則易牲”。是說士祔於大夫,一定要改變牲禮。祭士用特牲(一頭豬),祭大夫用少牢(一頭豬和一頭羊)。孔穎達《疏》曰:“祖為大夫,孫為士,孫死祔祖,則用大夫牲,不敢用士牲,士牲卑,不可祭於尊者之前。也就是說,士的神主祔祭於祖廟,若其祖為大夫,則其祔禮一定要改為少牢,即祭大夫時所用的牲。

“繼父不同居者。必嚐同居,皆無主後,同財祭其祖禰,為同居。有主後者,為異居。”不同居者,是指婦人子幼喪夫而再嫁與人,再嫁對象即為繼父,子若不隨婦人到繼父家,即為不同居,不同居則不必服喪。皆無主後是指繼父與繼子都沒有兒子為自己在死後主喪的人。同財而祭其祖禰是指同居而言。繼父必須與繼子共有財物並且築造宮廟,讓繼子祭祀先人,這樣才算作是同居。有主後者,為異居,是指繼父又有了兒子,這樣,繼父與繼子則算作是異居關係。這裏的異居是指曾經同居過而後又異居,或是雖同居而被認為是異居。異居情況有三種:一種是先同居而後異居,一種是同居而不同財,一種是繼父又有兒子主持身後喪事。異居則繼子為繼父服齊衰三月。其總的意思是,子有繼父而不隨繼父一起生活,則不必為繼父服喪。必須有共同生活,且繼父和繼子都沒有兒子為自己死後主持喪事。繼父與繼子共有財物並為繼子築造了宮廟,讓他祭祀先人,才算是共同生活,這樣,繼子就要為繼父服齊衰一年。如果繼父又有了兒子,可以為自己死後主持喪事,繼子和繼父就被認為是異居關係了,這樣,繼子隻為繼父服齊衰三個月。

“哭朋友者,於門外之右,南麵”。是說朋友死去後,在他的門外西邊,麵朝南而哭。

“祔葬者不筮宅”。祔葬,就是合葬,筮,就是卜,卜向擇地,不筮就是因為以前埋葬之時已經卜筮過了,所以就不用再筮。宅,即墓地。其意就是進行合葬時,就不必再占筮墓地了。

“士,大夫不得祔於諸侯。祔於諸祖父之為士大夫者,其妻祔於諸祖姑,妾祔於妾祖姑,亡則終一以上而祔,祔必以其昭穆。諸侯不得祔於天子,天子、諸侯、大夫可以祔於士。”亡則中一以上而祔,是說,如果沒有妾祖姑,則中間隻要隔過曾祖妾姑而上祔於高祖妾姑。這一禮製規定,士、大夫不能附於做過諸侯的祖先進行祔祭。附於做過士或大夫的諸祖父進行祔祭的,他們的妻子就附於諸祖姑進行祔祭。他們的妾則附於妾祖姑進行祔祭,如果沒有妾祖姑,則中間隔過曾祖妾姑而上附於高祖妾姑進行祔祭。祔祭時必須遵循昭穆次序。諸侯不能附於做過天子的祖先進行祔祭,但天子、諸侯、大夫可以附於做過士的祖先進行祔祭。

“為母之君母,母卒則不服。”就是說為母親的嫡母服喪,母親死了就不再服了。

“宗子母在為妻禫”。宗子為妻服喪,父在而降,母在父不在則不降。就是說,宗子的父親死了,而母親仍在的,為妻子除喪服時要舉行禫祭。禫,是喪畢以後的除服之祭。除服在死後的第十三個月,禫祭在第十五個月。孔穎達《疏》中引賀瑒曰:“父在,適子為妻不杖,不杖則不禫。若父沒母在,則為妻得杖又得禫。”

“為慈母後者,為庶母可也,為祖庶母可也”。這是說,妾子於慈母死後,應當服齊衰三年,同樣,作為庶母和祖庶母後嗣的人也應為庶母和祖庶母服齊衰三年。孔穎達則認為:妾子既可為慈母後,亦可為庶母後或祖庶母之後,但必須庶母或祖庶母曾經生過子而子死的然後某妾子奉父命為庶母或祖庶母之居。

“為父、母、妻、長子禫”。是說為父親、母親、妻子和嫡長子除喪服應當舉行禫祭。

“慈母與妾母,不世祭也”。不世祭,就是子孫後代不延續祭祀,僅止於子一人。

“丈夫冠而不為殤,婦人笄而不為殤,為殤後者,以其服服之”。殤是未成年而死。此說是,男子隻要舉行過冠禮而後死亡的,就不算作是殤,女子隻要舉行過笄禮而後死亡的,也不算作是殤。殤者若為大宗之子,因大宗不可斷絕,故而以族人為後;殤者年幼,未能為人父者,故入續族人與殤者為兄弟,為他服兄弟之喪。

“久而不葬者,唯主葬者不除,其餘以麻終月數者,除喪則已”。此說是因某種原因而久殯不葬,隻有主喪人不除服,即子為父,妻為夫,臣為君,孫為祖當主喪人,其他的人不變服至自己所應該服的服期,就不再穿孝服了。這裏的其他人指服齊衰以下至緦麻之親。以麻終月數是不變服,即變麻為葛。這種不變服是因為主人不除服的緣故,一直到自己應該服服的日子後變服,不必待到葬後再除服。

“箭笄終喪三年”。箭笄是指未嫁女子為父服喪時所佩戴的小竹做成的笄。女子服母喪則用榛木做成的笄,即惡笄。此意是未嫁女子為父服喪所插用的小竹做成的笄,一直要滿三年才能除去。

“齊衰三月,與大功者同,繩屨”。此謂服喪雖以喪服及服喪日期來表示與死者的親疏關係,但服喪日期的不同也可以表示出親疏關係的大致相同。如齊衰三月,服重而時月輕,大功九月,服輕而時月重,兩者相比較,與死者關係大致相近。緦屨是用麻繩織屨。所以,此說是服齊衰喪三月與服大功喪九個月是一樣的,都要穿用麻繩編織的鞋。

“練,筮日、筮屍、視濯,皆要絰杖繩屨。有司告具而後去杖。筮日、筮屍,有司告事畢而後杖拜送賓。大祥,吉服而筮屍。”筮日、筮屍,指的是在確定小祥日期和充當屍的人時要通過先占筮的方法來選擇具體日期和具體的人。視濯指的是檢查祭祀器具的洗濯情況。小祥時,男子要除去首絰,故而“筮日、筮屍、視濯”之時隻著腰絰,杖及繩屨。去杖是因杖不升堂之故,因而去之。有司告事畢而後杖,指的是在小祥和充當屍的人之儀時,有賓客來,在事畢後,主人要拄杖拜送賓客。大祥吉服而筮屍中的吉服指的是朝服。《檀弓上》雲:大祥猶著縞冠,表吉不純潔,至禫祭之後才純潔,筮屍,孔穎達《疏》曰:“今唯言屍,不言日及濯吉,從小祥可知也。”此義總的說來,就是在小祥祭時,要先占筮選擇祭祀日期和充當屍的人,檢查祭器的洗濯情況,凡做這些事時,孝子們都要係上腰絰,拄喪杖,穿上麻繩織的鞋子。執事人要向主人報告以上三件事情,在準備完畢之後,主人才去掉喪杖,執事人主持這三件事的進行。占筮選定日期及充當屍的人以後,在要行以上三件事時,如果有賓客來,主人則要在執事報告三件事進行完畢之後,拄喪杖拜送賓客。舉行大祥祭時,要穿上吉服進行占筮選定充當屍的人等事。

“庶子在父之室,則為其母不禫。庶子不以杖即位。父不主庶子之喪,則孫以杖即位可也。父在,庶子為妻以杖即位可也”。在父之室指的是尚未娶妻。庶子不以杖即位,其位指朝夕哭之所站之位。依孔穎達《疏》雲:這裏指嫡子與庶子都有父母之喪時,庶子比嫡子低一位。嫡子執孝杖於阼階之下就朝夕之哭位,庶子則至中門外就當去杖而入。孫以杖即位,此是說庶子死,父不為庶子主喪,故而庶子之子可以杖即位。嫡子死,父為之主喪,嫡子之子為了避祖之尊,則不以杖即位。庶子為妻以杖即位是說庶子之妻死,舅不為之主喪,故而,庶子可以杖即位;嫡子之妻死,舅為之主喪,嫡子為避父尊,不以杖即位。此文之義是:庶子和父親住在一起,為母親除喪時不舉行禫祭。庶子不可拄孝杖就哭位。父不為庶子主喪,庶子之子為父主喪可拄孝杖而就哭位。父親不為庶子之妻主喪,故而,庶子為妻主喪可以拄孝杖而就哭位。

“養有疾者不喪服,遂以主其喪。非養者入主人之喪,則不易己之喪服。養尊者必易服,養卑者否。”有疾者,指親屬中患有疾病的人。此說是侍候病人不能穿喪服。這是因為喪服是凶服,對病人不吉利。遂是指病人死了。此文之義是:侍候病人不穿喪服,病人死了,如果沒有後人,就為他主喪。不是侍候病人的人替人主喪時可以不變換自己的喪服。侍候長輩病人時,必須脫去喪服,侍候晚輩病人則可不脫去喪服。

“妾無妾祖姑者,易牲而祔於女君可也”。妾祖姑在這裏兼指妾祖姑和曾祖妾姑。妾死後應當附於妾祖姑而進行祔祭。如果沒有妾祖姑,則隔過曾祖姑而附於高祖妾姑進行祔祭,如果沒有高祖妾姑,則附於女君進行祔祭。女君在這裏指的是嫡祖姑。此文之義是:妾如果沒有妾祖姑或高祖妾姑以附而進行祔祭時,就應當改變祭祀用牲而附於嫡祖姑,進行祔祭。

“婦之喪,虞、卒哭,其夫若子主之,祔則舅主之。”其義是:婦人的喪事,虞祭和卒哭祭都由丈夫或兒子來主持,但是祔祭則是由丈夫的父親來主持的。

“士不攝大夫,士攝大夫,唯宗子”。攝是指代理喪事。此義是:士不為大夫代理喪事,士為大夫代理喪事的,隻有宗子。

“主人未除喪,有兄弟自他國至,則主人不免而為主。”此義是主人還沒有除去喪服,有其兄弟自他國回來吊喪,則主人不著免而主持喪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