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社會主義醫德基本範疇的內容
社會主義醫德的基本範疇主要包括:醫德權利與義務、醫德情感與良心、醫德審慎與保密、醫德榮譽與幸福、醫德功利與節操。這些基本的道德範疇既受到醫德基本原則和規範的製約,又是基本原則和規範的補充與外延。
一、醫德權利與醫德義務
權利與義務是法學和倫理學中兩個基本的範疇。作為一個法律範疇,權利是公民依法行使的權力和享有的利益,義務是公民應盡的責任。作為倫理學的範疇,其基本意義和法學一致,但相互關係不完全對等。醫德權利與醫德義務屬倫理學的範疇,是反映醫療活動中醫務人員、病人和社會之間關係的基本範疇,正確把握醫德權利與醫德義務的內涵,對於加強醫務人員的道德責任感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作為醫德範疇的權利和義務屬倫理學範疇,它與作為政治、法律範疇的權利和義務是不盡相同的。第一,政治、法律的義務具有強製性,由國家權力機關製定或認可,公民必須遵守;醫德義務屬於倫理學的範疇,是不帶有強製性的,它依靠醫務人員的內心信念、社會輿論、風俗習慣來維係,是在自覺自願的基礎上發自內心深處的義務行為。第二,政治、法律義務與權利緊密相連。正如馬克思所說:“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權利的義務。”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並具有一致性;醫德義務不以獲取某種權利為前提,而是以自我克製或自我利益的犧牲為前提。第三,政治、法律義務規定著醫務人員在職業活動中最基本、最起碼的責任;而醫德義務比政治、法律義務涉及的範圍更廣泛、對醫務人員的職業要求更高。因此,在處理權利和義務的關係上,不能有權利就盡義務,無權利就不盡義務,把權利與義務的對等關係絕對化、簡單化。
(一)醫德權利
醫學倫理範疇中的權利,是指醫患雙方在醫學道德允許的範圍內可以行使的權力和應享受的利益,它反映了醫患關係和衛生事業與社會關係的一個重要方麵,是醫德的一個重要範疇。它包含兩個方麵的含義,一是指病人所享有的權利,二是指醫務人員所享有的權利。
1.病人的權利
病人的權利是指病人在患病和接受醫療期間所擁有的權利和應該享受的利益,它是公民基本權利在醫療衛生領域的具體體現。
病人的權利是隨著權利意識的覺醒才逐漸被提了出來,最早的病人權利運動開始於法國大革命時期,這與當時簡陋的醫療條件和服務有關。那時,每張病床要睡2人以上,多則達8人,引起了病人的極大不滿。在病人和公眾的強烈要求下,1793年法國革命國民大會第一次提出了病人的權利,它明確規定:一張病床上隻能睡一個病人,兩張病床之間的距離也至少應有90厘米。從此,許多西方國家開始重視病人權利的研究和實踐。1972年美國醫院協會規定了關於病人的權利法;1975年歐洲共同體開會,呼籲要尊重病人的一些基本權利;1981年第三十四屆世界醫學會通過了《病人權利宣言》;1986年第三十八屆世界醫學會通過的《醫師專業的獨立與自由宣言》中也提到病人的權利;1988年我國第六次全國醫德學術研討會上,正式決定要製定中國的病人權利法,隨後全國各地相繼製定出台了一些有關病人權利的地方性規章。
從病人權利提出的背景看,病人權利是生物醫學發展到20世紀市場經濟社會下的產物,是醫學倫理學中所涉及的醫患關係的最核心的問題,臨床醫療中出現的許多爭議都是圍繞病人權利這一主題而展開的。病人權利的提出還有一些複雜的、具體的醫療與社會背景,如公眾和病人對健康的日益重視;人們權利意識、參與意識的增強;醫患關係的逐步緊張;因侵犯病人權利而造成病人身心傷害的情況日益增多等等。病人的權利在診療過程中的實現主要依賴於醫務人員對病人權利的認識、尊重,患者自身的權利意識和文化背景等因素。
結合我國的國情,病人的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麵:
(1)平等醫療權。當生命受到疾病威脅時,人人都有繼續生存的願望和得到醫療的權利。人人享受醫療的權利,不僅是幾千年來醫療實踐形成的人道主義傳統,而且被現代社會的法律所規定。我國憲法在“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一章中就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障、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因此,任何醫務人員、任何醫療機構都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病人的合理要求和正當權利,背離了這一點,就是背離了社會主義醫德原則,也背離了社會主義法律。我國政府“實現人人享有健康”的目標,就是保障平等醫療權得以充分實現的有力措施。
另外,人類生存權利是平等的,任何病人享受醫療的權利也應該是平等的。古代醫德“普同一等”的思想清楚地告訴人們,要公正、平等對待所有病人,包括戰俘、罪犯等都享有平等的醫療權利。這就要求醫務工作者對待病人的態度,絕不能因職務的高低、權力的大小、財富的多少等而給予不同的對待,對待一切病人,都應在現有條件允許的範圍內盡最大的努力平等對待所有病人,這是每一個醫務工作者應該具備的職業道德之一。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由於生產力水平還不高、物質條件還不夠豐富,不可避免地存在地區之間、人群之間醫療條件上的差別,但這並不意味著人們享受的醫療權利的不平等,我們絕不能把醫療資源缺乏所造成的醫療條件上的差別理解為病人享有的醫療權利的不平等。
(2)疾病認知權。對自身疾病的認知是病人參與醫療、病人自主權實施的基本前提。疾病認知權是指除意識不清或昏迷狀態外,病人對自己所患疾病的有關信息了解和認知的權利,這些信息包括病人所患疾病的性質、病因、不同的治療方案、治療所需的時間以及費用和預後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26條明文規定:“醫師應當如實向患者或者其家屬介紹病情,但應注意避免對患者產生不利後果。”醫生在不損害病人利益和不影響醫療效果的前提下,應提供有關疾病的信息。
(3)知情同意權。知情同意權是指患者在取得醫生提供其醫療決定所必需的足夠信息的基礎上作出醫療同意的權利,它是患者自主權的最重要的體現。知情同意權包含了知情和同意兩部分內容。知情是同意的前提,同意是知情的結果。知情,主要是醫務人員尤其是醫生向患者提供與患者疾病有關的信息和資料,並幫助患者真正理解這些信息;同意,意味著治療、檢查必須獲得患者的準許,甚至所有在患者身上進行的醫療措施,都須得到患者的同意。知情的信息包括:疾病的狀況、建議治療程序的性質和可能伴隨的危險、成功的可能性、如不采取治療的後果,其他可選擇的治療方案的利弊及限製,以及醫護人員的背景、治療費用、飲食限製、監管要求等等。當然,知情同意權的主體應是年滿16周歲以上,神誌清醒,能夠辨認自己的行為,對醫生作出的決定有充分理解力的患者。
(4)隱私保護權。隱私保護權是指病人的隱私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由於醫生的職業特點和病人出於治病的需要,使得醫務人員在為病人實施醫療服務時可以了解病人的某些隱私。醫生了解病人的隱私,隻是為了對病情作出正確的診斷,方便選擇合適的治療方案,及時解除病人的痛苦,早日恢複病人的健康。因此,病人把包括隱私在內的病情告訴醫生後,有權要求對其隱私以及有關的醫療信息保密,醫生必須充分尊重病人,對其隱私保密。《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22條明文規定的“醫師義務”中的第3款“保護患者的隱私”,以及“罰則”中第37條第9款“泄露患者隱私,造成嚴重後果的”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明確規定,都確認了病人享有隱私權。但如果病人的疾病可能對他人或社會造成危害的,其隱私不受保護。在臨床工作中,醫務人員對病人隱私權、保密權的保護,對於建立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醫患關係十分重要。
(5)監督批評權。醫療權利的平等是人們長期以來爭取的目標,我們承認病人有醫療權,享受平等的醫療權利、參與醫療的權利。為了這些權利的真正實現,病人理應有監督自己醫療權利實現的權力。對於各種妨礙醫療權利實現的錯誤行為,對於自己生命受到疾病的威脅而又被拒絕治療或草率治療時,病人有權提出批評或譴責。醫務人員對此應有正確的態度。在現實生活中,有許多妨礙平等醫療權利實現的行為,如對病人不負責任地推脫,不積極搶救治療,亂收費,偽劣藥品及過度醫療等行為在一些醫院裏屢有出現,對這些妨礙病人平等醫療權利實現的行為,病人有權向有關部門反映,有權向當事部門或主管部門提出控告或批評。
(6)責任減免權。疾病會影響人機體的正常生理功能,降低承擔社會責任和義務的能力。如高血壓、心髒病患者不宜高空作業或從事強體力勞動。所以,人一旦生病以後,就有暫時或長期免除相應的社會角色責任和義務的權利。這是對病人權利的尊重和保護,對此,全社會應當給予認同。隻有尊重病人,減免其正常人的社會責任後,病人才能安心治療和休養,早日恢複健康,為重新投入社會工作創造條件。
(7)訴訟賠償權。患者及其家屬若有足夠理由認為病人的醫療權利得不到尊重或醫生在醫療過程中出現差錯、事故而損害了病人正當權益時,有權對醫生的診治及結果提出質疑,有權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和向法律部門提出訴訟要求賠償。我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有明確規定,因醫務人員過失行為導致的醫療差錯、事故,患者及家屬有權提出經濟補償的要求。
2.醫務人員的權利
在醫療活動中,醫務人員也有自己的權利,這種權利是在履行義務的前提下,維護和保證病人醫療權利的實現,促進病人的身心健康。醫務人員的權利應當得到病人乃至全社會的尊重,這不僅可以提高醫學職業的聲譽,也可以調動和提高廣大醫務人員履行醫德義務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從而有利於醫務人員在維護和促進人類健康中發揮更大的作用。醫生的權利主要有兩個方麵。
(1)自主診治權。《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21條規定,醫師在執業活動中享有在注冊的執業範圍內,進行醫學檢查、疾病調查、醫學處置、出具相應的醫學證明文件,選擇合理的醫療、預防、保健方案的權利。醫生的診治權是法律所賦予的,也是醫生最基本的權利之一,醫師可以根據患者的心理、生理、社會因素所致疾病的表現,下達為了明確診斷而必須實施的各種醫學檢查、操作等內容的醫囑。醫師通過詢問病史、身體檢查、實驗室檢查以及其他醫技檢查後,有權根據全部資料進行診斷。
醫生的診治權具有三個顯著特點:①自主性。醫生在行使自己診斷治療權時,不受他人的指使和控製,是完全自主的,是出於維護病人的健康和整個社會所賦予的醫學目的服務的。②權威性。醫生的職業行為受醫學性質決定,體現出嚴肅、謹慎和科學特征,具有職業權威性,病人將疾病的診治甚至生命委托給醫生,醫生必須態度端正、認真負責地運用醫學科學理論、知識和技能,積極解除病人疾苦,恢複健康。③特殊性。為了進行正常的醫療活動,為了診斷治療的需要,醫生有權得到關於病人的疾病相關情況,同時,還有宣告病人的死亡權、對病人的隔離權等。這種權利是其他任何職業所不具有的,其權利的特殊性,是受法律保護的。
(2)特殊幹涉權。特殊幹涉權指在某些特殊情況下,醫生對病人的某些權利加以幹涉,或行為加以限製的權利。特殊幹涉權又叫“父權主義”。特殊幹涉權是以維護病人和社會的利益為目的的,離開了社會主義道德原則、有違病人和社會利益都是不可取的。
特殊幹涉權隻有當患者自主性與生命價值原則、有利原則、公正原則以及社會公益發生矛盾時才能行使。
特殊幹涉權具體適用於下列範圍:①拒絕診治問題。病人有拒絕治療的權利,但這種拒絕首先必須是病人理智的決定,同時必須得到有經驗醫生的認可。倘若拒絕治療會給病人帶來嚴重後果或不可挽回的損失,醫生可以否定病人的這一權利要求。如精神病、自殺未遂等患者拒絕治療時甚至患者想要或正在自殺時,醫生可強迫治療或采取約束措施控製其行為。②講實情的問題。病人有對疾病認知的權利,病人希望能了解自己所患疾病的性質、嚴重程度、治療情況以及預後等,醫生應盡說明的義務。但如果病人了解自己疾病的診斷及預後可能會影響治療過程或治療效果,甚至對病人造成不良後果,醫生不得不對病人隱瞞病情真相,而不考慮病人對疾病特定認知要求是必須和正當的。③人體實驗問題。人體實驗必須經受試者知情同意後方可進行。但一些高度危險的實驗,雖然患者已知情同意,但實驗過程中出現高度危險時,為保護患者利益必須終止試驗。
(3)受到人格尊重和獲取自身合理利益的權利。醫務人員與患者的關係是一種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關係。醫務人員為人類身心健康付出了辛勤的努力,應該受到病人和全社會的尊重,這是全體醫務人員的共同心聲。《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3條規定:“全社會應當尊重醫師。醫師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這些規定說明,患者以至於全社會都應該尊重醫務人員及其專業活動。同時,我們也要重視醫務人員自身合理的利益,如工作、學習、生活有受保護的權利,有獲取正當的勞動報酬的權利,有獲得進修、考察、深造的權利,有對預防保健、環境保護、心理衛生等方麵問題提出建議和參與實施的權利等。
(二)醫德義務
醫德義務指在醫療行為過程中,醫務人員對病人、他人、社會所負的道德責任以及病人所負的道德責任。它是道德義務在醫療實踐中的具體體現,反映了醫德基本原則和規範對醫務人員的道德要求。醫生的義務來源於社會對醫學的需要,決定於人類的健康需要,因此,醫生的義務是社會分配的結果,是社會角色所致。無論何時,都應當把患者的健康需要擺在自己一切工作的首位;無論何時,搶救患者都是至高無上的命令。
1.醫務人員的義務
醫務人員的義務是一種職業行為的義務,從法律角度《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22條規定了醫務人員在執業活動中具有的五項義務:遵守法律、法規,遵守技術操作規範;樹立敬業精神,遵守職業道德,履行醫師職責,盡職盡責為患者服務;關心、愛護、尊重患者,保護患者的隱私;努力鑽研業務,更新知識,提高專業技術水平;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對患者進行健康教育。
從醫學倫理學角度醫務人員的義務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麵。
(1)治病救人。治病救人是醫務人員最基本的道德義務,這是由醫學職業本身的特點所決定的。一個人隻要選擇了醫學職業,就意味著必須把解除病人的痛苦、維護病人的健康作為自己的天職,必須把防病治病、救死扶傷、行醫利民作為自己的基本義務。無論何時,醫務人員都應當把病人的健康需要擺在自己一切工作的首位,時刻為病人著想,用自己掌握的全部醫學知識和診治手段,盡最大努力為病人進行診斷和治療,盡可能幫助病人解除軀體上和精神上的痛苦,這不是對病人的恩賜,而是不可推卻的義務。
(2)全心全意為病人服務。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醫務人員崇高的道德義務。在我國,醫學事業是人民事業的一部分,醫務人員的崇高職責就是為患者服務。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為人民造福作為醫學道德的根本原則,主要指醫務人員在處理個人與患者的關係時,時時、事事、處處都要以患者利益為出發點和根本標準。如果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存有私心,就背離了社會主義醫學事業的發展方向。雖然我國目前正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要建立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人們的思想覺悟和道德水準還沒有達到一定境界,但絕不能因此而降低對醫務人員的道德要求,不能把商品交換原則引入醫患關係中。醫務工作者應努力培養自己的義務感,無論在什麼條件下,都應滿腔熱忱、竭盡全力為病人服務。
(3)堅持對病人義務和社會義務的統一。在現代醫學倫理學中,醫務人員除了對病人盡義務外,還要對社會盡義務。醫務人員對社會的義務主要包括承擔醫療谘詢、保健宣傳以及疾病普查和預防等社會性義務。隨著大醫學觀、大健康觀的成熟,這一層麵的義務將日益突出,越來越重要。醫務人員在救死扶傷的同時,還要承擔起對社會群體進行預防和保健,積極參與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醫療救治工作的責任。例如“非典”疫情和“5·12”汶川特大地震災害發生後,為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廣大醫務人員充分發揚救死扶傷、無私奉獻的精神,積極主動參加醫療應急救治工作。同時,為保證“大災之後無大疫”,開展了一係列紮實有效的防疫工作,確保了災區無重大傳染病疫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此外,醫生還要為公共福利事業貢獻自己的技術和才幹,支持必要的社會保險和社會保障製度。因此,作為一名醫務工作者,不僅應當服務於病人,還應當以更廣闊的視野、博大的胸懷服務於社會,努力做到兩者的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