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選舉、選舉製度、選舉法
(一)選舉
選舉係指選擇、挑選、擇賢、挑出、揀出等內容,表現為社會主體的選定行為,包括主體、客體、目的與程序等要素。有廣義和狹義之分:一般是指一定的社會成員,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選擇公職人員和代表的行為。憲法學所講的選舉是指選民、選舉單位或國家機關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方式選擇代議機關代表或某些國家公職人員的行為。
曆史上,公職人員的產生辦法有多種,如世襲、篡奪、任命、抽簽、考試、決鬥、等級授權、依某種資格遞補和選舉等,種類之繁,實難一一列舉。在現代社會,由於人民主權思想的影響,選舉成為公職人員產生的主要方式,世襲、任命、委任、考試、遞補等成為次要的形式,而許多其他形式則已消失或變為非法。
(二)選舉製度
選舉活動發展到一定程度以後便形成具有一定體係與程序的選舉製度,通過選舉製度把選民分散的意誌集中起來,形成合理的利益調整機製。所謂選舉製度是指由法律規定的關於選舉國家代表機關代表和公職人員的原則、程序與具體方法的各項製度的總稱。其內容主要包括選舉的基本原則、選舉權的確定、選舉的組織、程序和方法、選舉經費、選民和代表的關係以及對破壞選舉行為的認定與製裁等。選舉權,指具有法定資格的公民依照法律規定,以書麵或其他方法選舉國家代表機關代表或公職人員的權利。被選舉權,指具有法定資格的公民享有的被選為國家代表機關代表或公職人員的權利。在一些國家,這兩種權利是分開的。在我國,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是統一的,通常所說的選舉權實際上包括了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兩個方麵。選舉權是政治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公民參政權的首要內容。選舉製度的基本原則一般包括普遍選舉或限製選舉,平等選舉或不平等選舉,秘密選舉或公開選舉,直接選舉或間接選舉。選舉的組織和程序包括組織選舉的機構、選區劃分、選民登記、候選人提名、競選、投票、計票、當選等製度。我們這裏所講的選舉製度一般僅指選舉國家代表機關的代表,而不包括國家公職人員的選舉。
(三)選舉法
即規定選舉製度的法律,是有關國家代表機關代表和公職人員產生的原則、方式、組織和程序的法律規範的總稱。選舉法詳細規定了選區劃分、選民登記、候選人提名、投票程序、選舉訴訟等具體製度,是選舉製度的法律化、規範化。一國選舉製度的主要內容通常由選舉法加以規定,選舉法是國家重要的憲法性法律,是公民實現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重要法律依據。此外,一國選舉製度還由本國憲法和其他一些專門的法律加以規定,有的國家還包括一些曆史上形成的傳統習慣。選舉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在我國,狹義的選舉法僅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製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它是我國重要的憲法性文件,屬於基本法範疇。廣義的選舉法則還要包括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的有關選舉工作的條例、決議、決定,以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頒布的關於選舉工作的細則、決議和其他有關的地方性法規。如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縣級以下人民代表大會直接選舉的若幹規定》,《中國人民解放軍選舉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辦法》,北京市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北京市區縣鄉鎮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選舉實施細則》等。
近代民主政治倡導“人民主權”,以公民參與為基礎,國家政權機關由人民代表組成,國家權力的行使要接受人民監督,因此出現了公民作為權利主體通過選舉的方式產生代表組織議會和政府的製度。近代意義的選舉製度是資產階級革命的產物,是伴隨著憲法、人權、代議製等資產階級民主形式而產生的,是資產階級反對封建君主專製世襲製度的結果。選舉製度是現代各國政治製度的有機組成部分,是各國憲法規定的重要內容,也是衡量一個國家政治民主程度的重要標誌。在現代民主製國家,選舉是民眾意願的反映和象征,是國家政權合法性的標誌和基礎。選舉製度同代議製度、政黨製度構成現代國家民主政治製度的三大支柱,而其中選舉製度又是實現代議製度和政黨製度的基石。
二、新中國選舉製度的曆史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1953年2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這是新中國第一部社會主義類型的選舉法。其基本內容是:實行普遍選舉製度;規定了平等選舉原則,所有選民都是一律平等的,每個選民隻進行一次登記,隻有一個投票權;實行直接選舉和間接選舉相結合的原則;實行舉手表決和無記名投票並用的方法;確立了較為完善的選舉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