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我國的經濟體製與經濟政策(1 / 3)

一、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

經濟體製是指國家的經濟管理體製,即國家管理國民經濟的機構、手段和方法的總稱。目前經濟體製主要有計劃經濟體製和市場經濟體製兩種。

計劃經濟體製是指國家機關通過計劃來配製資源,企業的經營管理必須按照國家下達的計劃進行的國民經濟管理體製。市場經濟體製是指國家機關通過價格、稅收、利率等經濟杠杆來調節市場,由市場配製資源,企業的生產和經營活動由企業根據市場的需求自行決定的國民經濟管理體製。1993年憲法修正案第7條規定:“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國家加強經濟立法,完善宏觀調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就是以生產資料公有製為基礎,適應社會化大生產和商品經濟的要求,在國家宏觀調控下,依靠市場機製配製資源,按照市場規律進行活動的經濟運行方式。在我國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同時仍需要計劃經濟的宏觀調控。

二、國家基本經濟政策

經濟政策是國家、政黨或其他政治實體協調經濟關係、促進經濟發展的一係列方針、策略和措施。國家基本經濟政策是一國經濟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最重要、最基本、能夠長期保持穩定性和連續性的經濟政策。根據憲法及其修正案的規定,我國的基本經濟政策包括以下內容:

(一)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目的

憲法第14條第3款規定:“國家合理安排積累和消費,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逐步改善人民的物質生活和文化生活。”由此可見,社會主義經濟建設的目的是逐步提高全國各族人民的物質和文化生活水平。在我國,人民是國家的主人,因此,國家的本質決定了社會主義經濟建設不僅要為人民當家作主提供物質保障,而且要切實改善廣大人民群眾的經濟地位,從根本上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物質和文化生活的需要。盡管經過20多年改革開放的偉大實踐,我國人民在黨的領導下,社會主義經濟建設又上了一個新的台階,國家的綜合國力有了明顯增強,人民的溫飽問題得到了基本解決,但發展社會主義經濟的任務依然十分艱巨。因此,我們必須按照黨和國家確定的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三步走”的戰略目標,爭取在2050年以前達到中等發達國家水平,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

(二)企業實行民主管理

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實行民主管理是由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製決定的。在公有製企業,勞動者是生產資料的主人,因而也是企業的主人。管理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是勞動者民主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

憲法第16條規定了國有企業民主管理體製:“國有企業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職工代表大會是國有企業實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職工行使民主權利,參與企業重大決策,監督企業領導,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機構。憲法第17條規定:“集體經濟組織實行民主管理,依照法律規定選舉和罷免管理人員,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與國有企業相比,集體經濟成分比較複雜,產權歸屬、組織形式和經營方式也是多種多樣的,因而憲法隻規定了集體經濟組織民主管理的原則要求,沒有規定民主管理的統一模式,從而為它們根據各自的具體情況自主安排留下了餘地。

(三)保障企業的經營自主權

憲法及其修正案規定“國有企業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有權自主經營”,“集體經濟組織在遵守有關法律的前提下,有獨立進行經濟活動的自主權”。實行政府和企業分開,國家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使企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實現國有資產保持增值。這些關於企業自主權的規定,是我國社會主義經濟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

三、社會保障製度

2004年憲法修正案第23條在憲法第14條中增加1款:“國家建立健全同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製度。”社會保障製度是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製的重要內容,也是人權保障的必然要求。它對於保證社會穩定和安全、增加社會就業、調動勞動者積極性、縮小貧富差距、緩和社會矛盾、調整勞資關係、為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為弱勢人群提供基本生存條件具有重要意義。社會保障水平必須與經濟發展程度相適應,否則會阻礙經濟發展。我國目前主要致力於建立和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製度、基本醫療保險製度、失業保險製度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製度。我國的社會保障製度有待於進一步發展,隨著經濟發展水平的提高和法治國家的建設,應將適用於城鎮的各種保障製度逐步地擴大到農村地區,以保障農村居民與城市居民享有相同的社會保障權利。當前急需建立的農村保障製度主要有:農村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製度;農民工的工傷保險、養老保險和疾病住院保險等;被征收征用土地農民的失業保險和養老保險。

我國的社會保障製度主要以社會保險為主,並且主要體現為現金救濟,這不適應社會的發展。我國應建立以社會救助為核心的社會保障製度。社會救助是指當社會成員由於各種原因陷入社會生活困境或無法伸張其權益時,由國家和社會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標準向其提供現金、物質或其他方麵的援助與支持。我國雖沒有專門的社會救助法,但憲法第45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這為我國建立社會救助製度提供了法律依據。社會救助不僅包括保障貧困居民的最低生活需求,還應包括一些專項救助,如基本醫療救助、住房救助、教育救助、災害救助及司法援助等。在救助內容上做到普遍性救助與專項性救助相結合、現金救助與服務提供相結合,在救助方式上做到常規救助與臨時救助相結合,在救助管理上做到部門主導與部門聯動相結合,在救助主體上做到政府負責與社會互助相結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