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平等權
(一)平等權的概念
平等權是指公民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所有公民依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平等地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不因公民的地位、身份、財富等原因而形成依法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差異;國家機關在適用憲法和法律時,對公民權利和自由的保護或者法律責任的追究都應該是依法平等操作,力圖杜絕因人而異;任何組織或個人都不得享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強調民族平等、男女平等,法律麵前人人平等。它既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又是社會主義法製的基本原則,貫穿在憲法規範之中。
(二)憲法對平等權的規定
憲法第33條第2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除此一般性規定以外,憲法還在一些具體條文中體現了公民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的內容:第33條第3款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第4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對任何民族的歧視和壓迫”。第5條第4款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第3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第36條第2款規定:“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第48條第1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麵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第2款進一步規定:“國家保障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
這些條款雖然分散於憲法體係的各個部分,但它們是我國現行憲法有關平等權體係的有機組成部分。在這個有機的平等權體係中,既有有關平等權的一般性規定,又有有關民族平等、男女平等、政治權利平等等具體性規定;既有授權性規定,又有禁止性規定;既有有關平等權的正麵規定,又有有關反特權、反歧視的側麵規定,因此具有相對詳盡的完備的科學的規範內容。
(三)正確理解平等權
“公民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是資產階級在反對封建等級特權的鬥爭中提出來的,在取得政權之後用法律的形式規定下來。最早確認這一原則的是法國1789年的《人權宣言》。它規定“法律對於所有的人無論是施行保護和處罰都是一樣的。在法律麵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以後其他資本主義國家,也大都在憲法中規定了這一原則。在資本主義憲法中,這項原則的含義包括三個方麵:公民在立法上的平等;公民在適用法律上的平等;公民在守法上的平等;但由於資本主義社會是以金錢的不平等代替封建社會的資產、人身特權的不平等,即在資本主義的私有製基礎上,立法基礎的不平等,盡管有了平等的立法,那麼在法律適用上也不可能有真正的平等。而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生產資料為全民和勞動集體所享有,國家一切權力屬於人民,這就為我國憲法中的平等原則提供了經濟基礎和政治基礎,我國的平等原則與資本主義製度下的平等原則有著本質的區別,而且在含義上也有所不同。首先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廣大人民群眾要對少數敵對分子實行公開的階級鎮壓,因此,我國憲法中的平等原則並不包含立法平等,它隻是指適用法律上的平等和守法平等。其次,由於我國幅員遼闊、曆史悠久、民族眾多、情況複雜,曆史遺留問題很多,如少數民族地區相對落後,需要照顧,港澳群眾已適應其現有的社會製度,希望延續等等,我們不能一律強迫他們和我國其他地區實行一樣的製度;第三,現實生活中由曆史原因造成男女不平等,生理和精神因素造成殘疾人與正常人的實際不平等以及老人、兒童與一般人的不平等,因此法律對弱勢群體在立法上應予以特別保護。所以我國法律規定的“公民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是指在法律實施上的平等,而不是指立法上的平等。同時“公民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並不是權利的平均主義,不可能實現所有人都有同樣的權利,如人大代表就應享有特別的權利才能真正代表人民的利益。“公民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現在還隻能在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的平等,是我們的追求目標,隻有發展社會生產力,才能真正實現平等。“公民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是指公民權利能力上的平等,而不是要求每個公民在行為能力上的完全平等,它隻是向每個公民在法律上提供了平等的機會和相同的起點。
“參考資料”
[9-5]蔣韜是四川省某大學法學院的一名本科畢業生,在2001年12月尋找工作期間。看到報紙上刊登的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招錄職員的啟示,啟示明確要求應聘者為“男性168厘米,女性155厘米以上”。而蔣的身高隻有165厘米。他覺得自己受到了歧視,在學院老師的鼓勵下,決定運用自己所學法律知識向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中國人民銀行成都分行,請求法院確認被告含有身高歧視的行為違法,判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以維護憲法賦予自己的平等權利。2002年1月7日法院受理了該案,1月9日成都分行在報刊上刊登了更正後的招錄啟示,取消了對應聘者的身高限製。
[9-6]2004年9月,公安部廢止了《城市戶口管理暫行條例》,與此同時,全國各地也掀起了一場戶籍改革的浪潮。
從9月1日起,重慶市將逐步取消農業戶口和非農業戶口,打破城鄉二元製戶籍結構,實行城鄉戶口一體化的戶口登記製度。
9月底,山東省出台《關於進一步深化戶籍管理製度改革的意見》。規定從現在起到2005年9月底,將在全省範圍內逐步取消戶口的農業、非農業之分,完全打破城鄉分割,實行統一的戶口登記管理製度。
9月27日,湖南省政府召開電視電話會議明確強調:本省2005年全麵建立城鄉統一的“一元化”戶籍管理製度。
廣東省深圳市6月29日作出決定,將該市現有的27萬農民在10月31日前全部變為城市居民,原集體所有土地全部收歸國有。深圳由此將成為中國首個無農村、無農民的城市。
2005年2月,公安部法製局副局長孫茂利透露,公安部目前正抓緊調研起草戶籍法,但何時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尚不確定。孫茂利說,他們起草戶籍法的目的在於,讓新的戶籍製度適應當前社會形勢下的人員流動,保障我國所有公民的平等自由權。他表示,戶籍法的製定牽涉到以前相關的一些戶籍管理法規,製定的程序較為嚴格,目前正緊鑼密鼓地進行調研論證。
[9-7]2004年9月11日,北京理工大學教授胡星鬥以公民的名義上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交了一份“對二元戶口體製及城鄉二元製度進行違憲審查的建議書”,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對1958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以下簡稱為《戶口條例》)進行違憲審查。胡在建議書中指出:《戶口登記條例》第3條、第4條、第10條、第13條等不僅違背了憲法關於保障公民遷徙自由的條款,而且也涉嫌違背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戶口條例》違背了《憲法》第5條的規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第33條的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麵前一律平等”;第37條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以及第38條、第45條、第46條等規定。
《戶口登記條例》是否與我國憲法所確立的人權原則相悖?該條例會不會導致農民在教育、醫療、社保、稅費、金融甚至選舉權等方麵受到歧視和不平等對待?
二、政治權利和自由
政治權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參與國家政治生活和管理國家事務、社會事務方麵的權利和自由。它表現為兩種形式:一種是公民參與國家、社會組織與管理的活動,以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行使為基礎;另一種是公民在國家政治生活中自由地發表意見,表達意願的自由,通常表現為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和示威的自由,這六項自由通常被稱為政治自由。而我國刑法規定的政治權利除包括憲法中的政治權利自由外,還包括擔任國家機關職務的權利,擔任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領導職務的權利。
(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憲法第34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選舉權是公民依法享有選舉代表機關代表和國家公職人員的權利;被選舉權是公民依法享有被選舉為代表機關代表和國家公職人員的權利。但完整的選舉權應包括監督權和罷免權。罷免權是指罷免已通過選舉產生的代表的權利。它是選舉人或原選舉單位對代表實行監督的最為嚴厲的手段之一,是選舉權的一種延伸。在我國因地方人民代表大會行使罷免權而被罷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職務的事例屢見不鮮,最近一起就是濟南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因涉嫌指使他人製造爆炸殺死情婦而在2007年7月16日由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決定罷免其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同時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此前,濟南市人大常委會、濟南市曆下區人大常委會分別召開會議依法罷免了其山東省人大代表和濟南市人大代表職務。
憲法第77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受原選舉單位的監督。原選舉單位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罷免本單位選出的代表。”同時第102條第2款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選舉單位和選民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罷免由他們選出的代表”。
(二)政治自由
憲法第35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和示威的自由”。
1.言論自由
言論自由是指公民有權通過各種語言形式宣傳自己的政治思想和觀點的自由。由於言論是公民表達思想和見解的基本形式,是人們交流思想、傳播信息的基本工具,是聯結人民、形成人民意誌的重要手段,所以言論自由的程度往往被看成衡量一個國家民主化程度的標誌。
在我國確定言論自由合理界限的依據是憲法的第51條,即行使言論自由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利益。也就是說,言論自由有其相對性:國家禁止嚴重危及統治階級利益的言論,如擾亂社會秩序、統治秩序、煽動戰爭和叛國、造謠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等等。國家禁止對他人的人身攻擊如名譽損害、誹謗、誣告陷害等言論。禁止色情和暴力的宣傳性言論;戰時對言論自由的限製要嚴於平時。因為當國家安全(全部、局部)受到威脅時,國家隻有采取而且有充分理由采取一切行動來終止危機,此時如果還允許對國家政策的眾多的批評和反對言論,國家將無法統一行動,同時戰時限製言論自由也是保守軍事機密的需要。對在軍隊、安全和警務、外交及經濟等特殊部門工作的公民,在言論自由方麵限製也嚴於一般公民。因為他們擔任著國家機密或要害工作,影響著國家的安全和聲譽,隨意發表意見將會影響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
2.出版自由
出版自由是指公民有權通過各種出版物(包括報紙、期刊、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等)的形式表達思想和見解的自由。它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原因在於它既是公民交流思想和見解的方式,也是進行思想教育和促進科學文化事業發展的一種手段。它是公民言論自由的一種形式,但它發行量大、流傳範圍廣,影響深遠,比一般的言論自由在管理上也應更嚴格,因此各國都很重視公民的出版自由,並且大都建立起了相應的管理製度。一種是預防製,即事前幹預的辦法;另一種是追懲製,即事後發現違法予以法律追究的辦法。現今英、美等許多國家大都采取追懲製。我國現行的是預防製和追懲製相結合的辦法。
為了發展和繁榮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出版事業,保障公民依法應享有出版自由的權利,促進精神文明建設,國務院於1997年1月頒布了出版管理條例,對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進行了細化,其中第5條規定:“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予以保障。”第23條規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條例規定,在出版物上自由地表達自己對國家事務、經濟和文化事業、社會事務的見解和意願,自由發表自己從事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成果。”
在我國出版管理條例第25條規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反對憲法確立的基本原則的;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的完整的;危害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煽動民族分裂、侵害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破壞民族團結;泄露國家機密的;宣傳淫穢、迷信或者渲染暴力,危害社會公德和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侮辱或者誹謗他人的;法律、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參考資料”
[9-8]保定市民王洪,在北京恒升筆記本電腦公司買了一台筆記本電腦,買回去後電腦經常出問題(比如,用久了就燙手;關機後屏幕上總是有個白點;噪音很大,仿佛是一個拖拉機在書桌上運行)。隨後他要求恒升電腦公司退貨,幾次交涉後,電腦公司要求王洪交700元錢給予維修。王洪一氣之下,在網上貼了張“大字報”《請看我買恒升筆記本電腦上大當的經過》。在這篇文章裏,他憤怒地說,恒升筆記本電腦簡直是個垃圾產品,是豆腐渣,所有的人都不要買這樣的電腦,並且得到大家的聲援。恒升筆記本電腦公司認為這影響到了它的利益,於是起訴到海澱區人民法院,海澱區法院作出了判決,判決王洪侵權成立,王洪損害了恒升公司的名譽權。法院判決王洪賠償恒升公司50萬元人民幣,然後又判決兩家轉載這篇文章的媒體各賠償將近25萬元,恒升公司獲得了將近100萬元的收益補償。此案上訴到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判決繼續維持原判,但最後將賠償減低至8萬元。許多網上的朋友都對他進行捐款,將王洪的這筆賬還掉了。
通過此案分析在現今的網絡條件下如何實現公民的言論自由。
[9-9]對於2005年來說,胡戈的“一個饅頭引發的血案”無疑是令人關注的。很少有一個可能的著作侵權案,引起媒體如此廣泛的關注和熱烈的討論。“饅頭血案”之所以引起如此大的關注,是因為這個案子涉及情(認為陳凱歌導演不能以強淩弱,胡戈很有才,很多人同情他)、理(認為胡戈對《無極》惡搞的對,這種娛樂或批評也代表了一種新的趨勢)、法(“血案”是否侵權)三個層麵的問題。這個案子特別引起網民的強烈關注,因為很多網民認為,如果像“饅頭血案”這樣的東西被告到法院,一旦被認定為侵權,就意味著不但會扼殺像胡戈這樣有才能的青年和這樣的作品,減少娛樂和快樂;更重要的是,這樣一種新的正在發展中的網絡表達方式和言論自由的空間將會受到壓製,這是廣大網民最為擔心的事。
請就此發表你的看法。
3.結社自由
結社自由是指憲法規定公民為一定的目的和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組成某種社會組織的自由。因結社的目的和宗旨不同,結合而成的社會團體可以分為以營利為目的的結社和非營利為目的的結社。其中以營利為目的的結社是依照民商法律成立公司或者其他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它們由公司法、個人合夥法或集體企業條例等法律法規調整。非營利為目的的結社,是由憲法和行政法加以調整和規範的,如政黨法、社團登記條例、宗教事務管理條例等,它又可以分為政治性結社和非政治性結社兩種。政治性結社包括政黨組織和其他政治團體(工會、青年團、婦女聯合會等)。非政治性結社包括藝術、慈善、宗教等團體。在我國調整非營利社團的主要法律法規是有關宗教事務方麵的管理條例和調整一部分非營利為目的的《社團登記管理條例》。特別是1989年10月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具體規定了在我國組織協會、學會、聯合會、研究會、基金會、促進會、商會等社會團體,均應當依照條例的規定申請登記。公民在結社時,應向有關政府機關將所成立社會團體的名稱、目的、地址、章程、活動範圍、負責人履曆、社團成員人數、附屬機構等情況,如實備案登記。主管社會團體登記的國家行政機關是國家民政部和縣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
“參考資料”
[9-10]主要的“準官方性質社團”
我國主要的“準官方性質社團”有以下三個:
第一,中華全國總工會。中華全國總工會是全國各地方工會以及各產業工會組織的最高領導機關,簡稱“全總”,它成立於1925年5月。根據中華全國總工會的宗旨和章程,我國工會的主要社會職能是: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和民主權利;動員和組織職工群眾參加建設和改革,完成經濟和社會發展任務;參與企業的民主管理,教育職工不斷提高思想道德和科學技術文化素質――也就是我們平常所說的“維護、建設、參與、教育”四項職能。中華全國總工會現有會員近9000萬,並且外聯活動廣泛,已經和全世界14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各派全國性工會組織建立了友好聯誼與合作關係。
第二,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簡稱“共青團”,在這三個“準官方性質社團”中,它恐怕是我們最耳熟能詳的一個了。當我們還是初中生時,就已經開始認識團徽、團章,不少優秀的少先隊員在這時摘下紅領巾,加入了共青團的行列。共青團的性質,是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先進青年的群眾組織,它成立於1922年5月。共青團的最高領導機關稱為共青團中央委員會,其受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的直接領導。共青團的基本任務是以共產主義教育青年,幫助青年用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現代科學文化知識武裝自己,引導青年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實踐中,鍛煉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紀律的“四有”共產主義事業接班人。成為團員,除了思想上、行動上要符合條件,年齡方麵也有所限製,年滿14周歲可以入團,28周歲後自然退團。現在,全國的共青團員共有6900多萬,他們是中國共產黨生機勃勃的後備軍。
第三,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簡稱“全國婦聯”。它成立於1949年4月3日,是全國基本解放、新中國婦女聯合起來的產物,也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團結了全國各民族勞動婦女、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婦女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婦女的群眾組織。全國婦聯的基本職能是代表和維護婦女權益,促進男女平等。近年來,全國婦聯的工作在國際上也獲得了廣泛的認可――1994年4月,全國婦聯被聯合國兒童基金會授予了1994年度莫裏斯?佩特獎;1995年,又獲得了聯合國頒發的1995年度國際掃盲獎――世宗王獎。可以說,建國五十多年來,婦女在國家政治和日常生活中的地位日益提高,不平等的男女距離日漸縮小,全國婦聯功不可沒。
[9-11]事歸社會
建國之初,我國“企業辦社會”的現象十分普遍。很多國有企業都有自己的附屬生活設施,不僅食堂、集體浴室是必備的,甚至連員工子女的教育問題企業也考慮到了,工廠的子弟學校從幼兒園、小學到中學一應俱全,正應了中國的一句成語――“麻雀雖小,五髒俱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