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家主席的性質和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構的重要組成部分,屬於我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範疇。是對內對外代表國家的獨立的中央國家機關,依法與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結合行使國家元首的職權。國家主席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從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二、國家主席製度的曆史沿革及其設置意義
(一)設置國家主席是曆史經驗的總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主席製度經曆了曲折的發展過程。大致可分為四個階段:即1949年建國初期至1954年憲法的頒布;1954年國家主席的設立至1975年憲法對國家主席的撤銷;自1975年國家主席在憲法上的缺位至1982年憲法對國家主席的恢複,以及1982年至今國家主席製度的穩步發展時期。
建國初期,從1949年10月1日至1954年9月20日,根據1949年9月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的規定,設立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對外代表國家,對內領導國家政權,集體行使國家元首的職權。它由主席1人,副主席6人,委員56人和秘書長1人組成。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是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組成人員,召集和主持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會議,領導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的工作,在國家政治生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因此,在新中國建立至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相當於國家主席。
我國設置國家主席開始於1954年9月召開的第一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製定了我國第一部社會主義憲法。1954年憲法規定,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之下設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取消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國家主席是政治體製中一個獨立的國家機關,既是國家的代表,又是國家的象征。同時,憲法還對國家主席的產生、任期、地位和職權等一係列問題予以明確的規定。
1954年至1965年,國家主席製度基本上得到正常運轉。1954年9月至1959年4月,毛澤東和朱德分別擔任國家主席和副主席。1959年和1965年,劉少奇兩次當選為國家主席。在1954至1965年期間,國家主席根據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定,公布了大批的法律法令,召開了多次國務會議,接見外國使節,並進行了其他許多有關的職務活動。1969年11月12日,擔任國家主席的劉少奇被迫害致死,此後董必武副主席代行國家主席職務到1975年1月。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了第二部憲法,正式取消了國家主席的建製。1978年3月5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了第三部憲法,該部憲法規定,在國家機構的設置問題上,仍然堅持不設置國家主席。不過,1978年憲法把1954年憲法所規定的由國家主席行使的一些職權,改為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行使。但同1978年憲法一樣,把原來由國家主席統率全國武裝力量的職權,改由中共中央主席行使;把原來全國人大根據國家主席的提議任免國務院總理,改為根據中共中央委員會的提議任免國務院總理。
18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了第四部憲法,恢複設置國家主席、副主席。從而使國家主席製度得到確立,這對健全國家體製是必要的,也符合我國各族人民的習慣和願望。
回顧國家主席建製撤銷之後對國家體製產生的影響,至少出現了兩個弊端:一是國家元首是誰不明確,不利於國際交往;二是原屬國家主席的部分職權轉歸黨的領導人和黨的機構行使,助長了以黨代政的傾向,實際上削弱了黨的領導。因此,恢複設置國家主席是我國曆史經驗的總結,完全適合我國的國情。
(二)設置國家主席是國家職能分工的需要
國家主席在我國國家機構中占重要的位置,它的地位和職權是其他國家機構所難以替代的。國家主席是國家的代表,它對外代表國家宣戰、媾和、締約、接見外國使者;對內根據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決定,任免政府成員、發布命令等。因此,不設國家主席,國家機關之間的分工就不明確,而恢複國家主席的建製,則有兩大好處:一是減輕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工作負擔,許多禮儀性、程序性的工作歸國家主席承擔,便於委員長集中精力主持常委會的工作;二是促進國家機構的正常運轉,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製定法律、作出決議,由國家主席公布實施,由國務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中央軍委以及地方各級國家機關遵照執行,彼此配合協調,運轉自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