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居民是農村社會的主體。在我國的農村居民中,農民占了絕大多數。從某種意義上講,中國的問題就是農民問題。在中國現代化的進程中,農民的現代化無疑是具有決定性意義的,沒有農民的現代化,中國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現代化。而世界現代化的經驗證明,一切現代化都必須建立在人的基礎之上,人的現代化是社會整體現代化最根本的前提。因此,研究中國農民和農民的現代化問題是中國農村社會學的重要內容。
(一)農民的含義
什麼是農民?如何來界定它一直是學術界有爭議的問題。之所以如此,是因為以下兩個原因:第一,20多年的改革開放,使得我國的社會、經濟、政治、文化等領域都發生了重大的變遷,我國正處在一個急劇的社會轉型期。作為原來我國一個階層的農民的構成及其本身思想觀念、行為方式都發生了較大的變化,農民內部也發生了較大的分化,再用原來的標準和概念形容和對待現在的農民就顯得不適用和不科學了。因此,正確地界定農民是許多學者熱心關注的事情。第二,各國國情的不同,引發了對農民定義的差別。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差異表現得非常明顯。西方國家的農民即是“Farmer”,而中國的情況是,既有“Farmer”又有“Peasant”,甚至還有農民企業家等各種特征的人,在現在的中國,農民不再是一個單一的階層了。在進行國際學術交流時,沒有統一的標準來定義,非常的不方便。因此,在界定農民時既要參考國際標準,同時又要根據中國的國情來定義。下麵是幾種國際上流行的對農民的定義。
美國學者M。羅吉斯和拉爾伯·J。伯德格認為:“農民是農產品的生產者和傳統的鄉下人,他們一般比較謙卑,大多是自給自足的(雖然並非完全需要)。就是說,他們生產的糧食和其他東西,大部分都是自己消費的。因此,農民和自給身足的農業生產者是一個意思。農民並不是完全自給自足型的,他們至少是部分市場定向的,他們要購買一些消費品和生產資料,需要社會的服務。但是,盡管他們要賣出部分農產品,他們也不是像商業農場主那樣把農業作為一種企業。”這個定義把不發達國家中的農民和發達國家中完全作為一個職業概念的農民,“Farmer”即農場主或農民經營家區別開來,在一定意義上也體現了農民自身的變遷“From peasant to farmer”,從傳統農民到農業經營者的過程。
法國社會學家H。蒙德拉斯認為:“農民是相對城市限定自身的。如果沒有城市無所謂農民。”他以法國農村的現代化道路為背景,在研究了歐洲農村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變遷過程之後,認為在當時的法國,傳統意義上的自給自足的農民已經不存在了,即他定義的農民應該是“Farmer”而不是“Peasant”。他認為,目前在農村中,從事家庭經營的是以贏利和參與市場交換為生產目的的農業經營者,這種家庭經營本質上說已屬於一種“企業”,但較工業企業又有自己的特點和特殊的運行機製。
我們甚至還可以列舉很多種關於農民的定義,但大部分都是大同小異的。因為在下定義時,基本上都遵循著相同或相似的標準。這個普遍接受的標準就是有名的克利福德·蓋爾茨的三標準,即經濟標準、政治標準和文化標準。經濟標準主要是農民至少要在某種程度上介入貨幣和市場關係;政治標準是指農民在相對集權的國家中處於從屬地位,要服從那些有權階級的法令和要求,必須把自己的一部分收入交給這些階級;文化標準意味著農民是有著文化傳統的社會的一部分,這些文化傳統是指係統的批判性的宗教和哲學思想。農民是通過他們的“小傳統”進入到列費爾德所稱的“大傳統”中去的。另外,還有一條被廣泛接受的標準,就是在農民社會中,土地和農業生產占中心的地位。土地對農民來說不隻是值多少錢的問題,還是他們的生存保障和生活方式。農民依靠種地或者給種地的人提供服務謀生,這一點使他們有別於那些自己不勞動,隻靠地租和利潤生活的地主。
日本農協通過規定農民的條件來界定農民。日本農協規定成為農民必須具備以下4項條件:生產性土地麵積必須在0.1公頃以上(包括0.1公頃);擁有一頭以上耕牛(包括1頭);全年從事農業勞動的時間在90天以上(包括90天);在農村社區內擁有長期穩定的住所。如果達不到以上條件,即使是生活在農村,同樣地從事農產品的生產也不能算做是農民。
我國的學者則主要是從職業和政治屬性的角度來定義農民這個概念,如《辭海》中說,農民是指“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勞動者……在資本主義社會和殖民地和半殖民地社會,主要是指貧農和中農。在社會主義社會,主要是指集體農民。”
根據我國的國情,我們認為從社會身份、社會地位、社會角色、工作時間、居住地點等五個角度來參照是比較合適的。
社會身份或說身份製,是中國特有的一個評定標準,盡管現在看來它存在諸多不合理和對我國的發展有諸多的阻礙作用,但它仍然是我們界定農民的參考標準之一。因為,在戶籍製還仍然有效的今天(現在部分城市正在逐漸取消,但是還是有一個過程的),城市居民(有城市戶口者)肯定首先被排除在外;第二個標準是社會地位。社會地位是指人們在社會活動、社會關係中的位置。它既可以指人們在整個社會活動中所處的位置,也可以指在具體活動中所處的位置。農民是農村社會的實際構成者,同時也是農村各種社會關係的承擔者和體現者。農民在相互交往的活動中形成了一定的社會關係網,包括血緣關係、地緣關係、業緣關係等。具體在某一方麵來說,如業緣關係,看他的業緣關係網中,根據與其互動者的工作性質的比例來衡量。如與某人互動者較多的是農業勞動者,那麼,他也應該是農民。第三個標準是社會角色,社會角色的衡量與社會地位標準在很大程度上是相似的。因為社會角色是指在一定社會地位上具有一定社會規範的活動個體及其行為模式。社會角色是社會地位外在的、動態的表現。一個人的社會關係是多重的,因此,他通常集多種社會角色於一身。農民所充當的各種社會角色有其鮮明的特性,使之與其他群體區分開來。第四個標準是工作時間。日本農協規定農民全年從事農業勞動的時間在90天以上(包括90天),這個標準應該說是比較科學的。可能各地的作息時間不同,但是至少在他的勞動時間中,從事農業勞動的時間應該占主要的或占大部分,否則,至多隻能算是兼業農民。第五個標準是居住地點和居住時間。按照國際標準,農民應該在農村連續居住3年以上,一些經常往返於鄉村和城市的人(在農村和城市都有住房,但工作在城市)不應該算作農民。
根據以上的標準,結合我國當前的實際情況,我們認為,農民是指具有農村戶口,長期居住在農村社區,以從事種植業、養殖業和簡單的手工勞動為主,社會組織化程度較低、社會地位較低的一個階層。
(二)農民的特征
隨著社會的急劇發展變遷,我國農民構成及其本身的思想觀念、行為方式、經濟基礎等都發生了重大的變化,作為一個階層的群體外顯特征當然也在不斷的變化。自從國家放鬆對農民的限製,允許農民的自由流動、可以進城打工以來,這種變化表現得更明顯。再也不能用原來的自給自足、傳統、保守、“貧下中農”等概念來形容現代農民的特征了。現在的農民越來越變成一個複雜的群體,特別是近幾年來,隨著農村分化的加劇,農民內部也出現了較大的差異。盡管如此,但是作為一個整體的農民群體,既保留了部分傳統的特征,又具有了現代性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