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農村社會組織的含義和構成要素(1 / 2)

農村社會組織是農村各種利益的載體,是農民集體利益的表達機構,代表農民與農村同外部各種利益集團進行互動。農村要獲得較大發展,就必須充分發揮好各種組織的作用。農村組織的發展狀況直接決定了農村社會的發展程度。本講內容主要闡述農村社會組織的含義、構成要素、種類,並對村民自治組織以及農村社會組織製度、形式的創新做些論述。

(一)農村社會組織的概念

社會組織作為社會學的一個基本概念,長期以來並沒有形成一種統一的理解與定義。在《中國大百科全書·社會學卷》中,社會組織的定義是“人們為實現特定目標而建立的共同活動的群體,亦稱次級社會群體”,顯然這是從與初級社會群體相對的角度來定義的。在王康主編的《社會學詞典》中,社會組織“一是指人們有一定目的,依一定的組織形式和原則,通過一係列的活動執行特定的社會職能,達到特定的社會目標的獨立群體。二是指社會從無序到有序的一種狀態和過程”,並認為社會學一般是從前者使用這一概念並進行研究的,這是從構成社會組織的要素的角度來下定義的。在袁亞愚主編的《鄉村社會學》中,社會組織的定義是“人們通過特定的社會關係與社會結合方式而形成的高於群體的社會共同體,是組成此種共同體的人們所采取的社會活動方式。”這個定義既說明了社會組織是有別於社會群體的社會共同體,又指出社會組織是一種社會活動方式。也有人從正式組織與非正式組織的角度來下定義,認為“正式組織是指人們為了達到某種共同目標,將其行為彼此協調與聯合起來所形成的社會團體。”韓明謨則從廣義和狹義兩個角度來定義,他認為:“廣義的社會組織指社會上存在的一切人類活動的共同體,包括家庭、家族、秘密團體、興趣團體、工廠、機關、學校、軍隊等。狹義的社會組織是指執行一定的社會職能,完成特定的社會目標,有計劃地組合起來的社會群體。它不包括初級社會群體,是比初級社會群體更複雜、更高級的社會組合方式。”

社會組織的實質應該是相對靜態的組織實體與動態的組織活動過程的統一。組織實體是用來規範、保障組織活動的;組織活動是組織實體丙部及組織實體之間的活動,是組織實體的表征。

農村社會組織是整個社會組織的一個分支,它是“農村中為完成特定的社會目標,執行特定的社會職能,並根據一定的規章、程序而進行活動的人群共同體;是農村社會從無序到有序發展的一種狀態和過程;是一定的農村社會成員所采取的某種社會活動方式。”楊開道認為:農村的社會組織可分為普通和特殊組織。普通組織包括農村家庭、農村部落、農村社會;特殊組織包括階級組織和事業組織。其中,事業組織指教育、政治、經濟、宗教、衛生、娛樂等組織。

綜合各種看法,我們比較讚同下述的農村社會組織的定義,即農村社會組織是指在農村社區中為完成特定的社會目標,執行特定的社會職能,依據一定組織原則、形式組成,並根據製定的規章製度、契約和程序進行活動的人群共同體。它是相對靜態的組織實體和動態的組織活動過程的統一,是一種比農村初級社會群體更複雜、更高級的社會組合形式。

(二)農村社會組織的構成要素

社會組織是一個複合體,它是由一定的因素組合而成。一般來說,任何一個組織無論其規模大小、職能異同和結構繁簡,它都是由以下五種要素構成。

1.有一定數量的相對固定的社會成員。組織成員是農村社會組織存在和發展的主體要素,是組織活動得以開展的先決條件。沒有組織成員就無所謂組織,因為組織活動的開展和組織目標的實現要依靠組織成員的參與。否則,組織就不會發揮應有的社會職能。社會組織的成員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團體。組織一旦成立,其人員也相應固定下來。現代的組織一般都是開放性的,可以允許成員在不同的組織之間自由的流動。但是,這種組織成員的流動也不是無序、雜亂無章和隨意的。組織會通過各種各樣的規章製度來對組織成員進行管理和約束,防止成員的隨意流動。而且,一個組織就是一個利益的集合體,組織的利益機製可以約束成員的自由流動。一般而言,組織對新成員的吸納都有特定的規定。農村社會組織也不例外。因組織性質、目標、職能和要求的不同,在新成員的引入和管理上會有差異。但相對來說,農村社會組織一般沒有建立嚴格的科層製,在新成員的加入手續等方麵要簡單的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