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才】
夫人之所為,有可勉強者,有不可勉強者。煦煦然而為仁,孑孑然而為義,不食片言以為信,不見小利以為廉,雖古之所謂仁與義、與信、與廉者,不止若是,而天下之人亦不曰是非仁人,是非義人,是非信人,是非廉人,此則無諸已而可勉強以到者也。在朝廷而百官肅,在邊鄙而四夷懼,坐之於繁劇紛擾之中而不亂,投之於羽檄奔走之地而不惑,為吏而吏,為將而將,若是者,非天之所與,性之所有,不可勉強而能也。道與德可勉以進也,才不可強揠以進也。今有二人焉,一人善揖讓,一人善騎射,則人未有不以揖讓賢於騎射矣。然而揖讓者,未必善騎射,而騎射者,舍其弓以揖讓於其間,則未必失容。何哉?才難強而道易勉也。
吾觀世之用人,好以可勉強之道與德,而加之不可勉強之才之上,而曰我貴賢賤能。是以道與德未足以化人,而才有遺焉。然而為此者,亦有由矣。有才者而不能為眾人所勉強者耳。何則?奇傑之士,常好自負,疏雋傲誕,不事繩檢,往往冒法律,觸刑禁,叫號歡呼,以發其一時之樂而不顧其禍,嗜利酗酒,使氣傲物,誌氣一發,則倜然遠去,不可羈束以禮法。然及其一旦翻然而悟,折而不為此,以留意於向所謂道與德可勉強者,則何病不至?奈何以樸敕小道加諸其上哉。
夫其不肯規規以事禮法,而必自縱以為此者,乃上之人之過也。古之養奇傑也,任之以權,尊之以爵,厚之以祿,重之以恩,責之以措置天下之務,而易其平居自縱之心,而聲色耳目之欲又已極於外,故不待放肆而後為樂。今則不然,奇傑無尺寸之柄,位一命之爵,食鬥升之祿者過半,彼又安得不越法、逾禮而自快耶。我又安可急之以法,使不得泰然自縱耶。今我繩之以法,亦已急矣。急之而不已,而隨之以刑,則彼有北走胡,南走越耳。噫!無事之時既不能養,及其不幸,一旦有邊境之患,繁亂難治之事,而後優詔以召之,豐爵重祿以結之,則彼已憾矣。夫彼固非純忠者也,又安肯默然於窮困無用之地而已耶。周公之時,天下號為至治,四夷已臣服,卿大夫士已稱職。當是時,雖有奇傑無所複用,而其禮法風俗尤複細密,舉朝廷與四海之人無不遵蹈,而其八議之中猶有曰議能者。況當今天下未甚至治,四夷未盡臣服,卿大夫士未皆稱職,禮法風俗又非細密如周之盛時,而奇傑之士複有困於簿書米鹽間者,則反可不議其能而怒之乎?所宜哀其才而貰其過,無使為刀筆吏所困,則庶乎盡其才矣。
或曰:奇傑之士有過得以免,則天下之人孰不自謂奇傑而欲免其過者,是終亦潰法亂教耳。曰:是則然矣,然而奇傑之所為,必挺然出於眾人之上,苟指其已成之功以曉天下,俾得以贖其過,而其未有功者,則委之以難治之事,而責其成績,則天下之人不敢自謂奇傑,而真奇傑者出矣。
【用法】
古之法簡,今之法繁。簡者不便於今,而繁者不便於古,非今之法不若古之法而今之時不若古之時也。先王之作法也,莫不欲服民之心。服民之心,必得其情,情然耶,而罪亦然,則固入吾法矣。而民之情又不皆如其罪之輕重大小,是以先王忿其罪而哀其無辜,故法舉其略,而吏製其詳。殺人者死,傷人者刑,則以著於法,使民知天子之不欲我殺人、傷人耳。若其輕重出入,求其情而服其心者,則以屬吏。任吏而不任法,故其法簡。今則不然,吏奸矣,不若古之良;民媮矣,不若古之淳。吏奸,則以喜怒製其輕重而出入之,或至於誣執。民媮,則吏雖以情出入,而彼得執其罪之大小以為辭。故今之法纖悉委備,不執於一,左右前後,四顧而不可逃。是以輕重其罪,出入其情,皆可以求之法。吏不奉法,輒以舉劾。任法而不任吏,故其法繁。古之法若方書,論其大概,而增損劑量則以屬醫者,使之視人之疾,而參以己意。今之法若鬻履,既為其大者,又為其次者,又為其小者,以求合天下之足。故其繁簡則殊,而求民之情以服其心則一也。
然則今之法不劣於古矣,而用法者尚不能無弊。何則?律令之所禁,畫一明備,雖婦人孺子皆知畏避,而其間有習於犯禁而遂不改者,舉天下皆知之而未嚐怪也。先王欲杜天下之欺也,為之度,以一天下之長短,為之量,以齊天下之多寡,為之權衡,以信天下之輕重。故度、量、權衡,法必資之官,資之官而後天下同。今也,庶民之家刻木比竹、繩絲縋石以為之,富商豪賈內以大,出以小,齊人適楚,不知其孰為鬥,孰為斛,持東家之尺而校之西鄰,則若十指然。此舉天下皆知之而未嚐怪者一也。先王惡奇貨之蕩民,且哀夫微物之不能遂其生也,故禁民采珠貝,惡夫物之偽而假真,且重費也,故禁民糜金以為塗飾。今也,采珠貝之民,溢於海濱,糜金之工,肩摩於列肆。此又舉天下皆知之而未嚐怪者二也。先王患賤之淩貴,而下之僭上也,故冠服器皿皆以爵列為等差,長短大小莫不有製。今也,工商之家曳紈錦,服珠玉,一人之身循其首以至足,而犯法者十九。此又舉天下皆知之而未嚐怪者三也。先王懼天下之吏負縣官之勢,以侵劫齊民也,故使市之坐賈,視時百物之貴賤而錄之,旬輒以上。百以百聞,千以千聞,以待官吏之私價。十則損三,三則損一以聞,以備縣官之公糴。今也,吏之私價而従縣官公糴之法,民曰公家之取於民也固如是,是吏與縣官斂怨於下。此又舉天下皆知之而未嚐怪者四也。先王不欲人之擅天下之利也,故仕則不商,商則有罰;不仕而商,商則有征。是民之商不免征,而吏之商又加以罰。今也,吏之商既幸而不罰,又従而不征,資之以縣官公糴之法,負之以縣官之徒,載之以縣官之舟,關防不譏,津梁不嗬。然則,為吏而商誠可樂也,民將安所措手?此又舉天下皆知之而未嚐怪者五也。若此之類,不可悉數,天下之人,耳習目熟以為當然。憲官法吏目擊其事,亦恬而不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