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防初為澶州防禦使張從恩判官,有軍校段洪進盜官木造什物,從恩怒,欲殺之。洪進紿雲:“防使為之。”從恩問防,防即誣伏,洪進免死。乃以錢十千、馬一匹遺防而遣之。防別去,終不自明,既又以騎追複之。歲餘,從恩親信言防自誣以活人命,從恩驚歎,益加禮重。
【注釋】
高防(905—963):字修己,並州壽陽(今山西壽陽)人。性沉厚,守禮法。累世將家。父從慶,戍天井關,與梁軍戰死。防年十六,護柩以歸。事母孝,好學,善為詩。曾任樞密直學士,複出知鳳翔。宋太祖乾德元年(963)卒,年五十九。《宋史》卷二百七十有傳。澶州:唐武德四年(621)置澶州,轄澶水、頓丘、觀城等縣,治澶水(今河南濮陽西南)。北宋,澶州又稱開德府,一度成為北輔。1128年,金占領澶州,金皇統四年改澶州為開州,轄今濮陽、清豐一帶。明朝時期開州,轄濮陽、清豐、南樂,屬大名府。清因之。1913年,改開州為開縣。因與四川、貴州兩省的開縣重名,1914年1月稱濮陽縣。張從恩:並州太原(今山西太原)人。父存信,振武軍節度。後唐明宗微時,嚐隸存信麾下。時從恩尚幼,頗無賴,明宗甚薄之,及即位,止授散秩。從恩不得誌,乃退歸太原。周初,迂左金吾衛上將軍。周祖征兗州,從恩從行。世宗嗣位,加檢校太師,封褒國公。宋初,改封許國公,久之,以病免。乾德四年(966)卒,年六十九。《宋史》卷二百五十四有傳。
什物:家庭日常應用的零碎用品。
紿:欺騙,欺詐。
誣伏:承認了誣陷。
遺:贈送。
益加:更加,愈發。
【譯文】
高防當初任澶州防禦史張從恩的判官,當時有一名軍校叫段洪進,偷了公家的木材做家具,張從恩很氣憤,準備殺了他。段洪進偽供說:“這是高防讓我幹的。”張從恩向高防求證,高防承認了這件事,段洪進免於一死。於是張從恩拿了一萬緡錢、一匹馬送給高防,打發他走了。高防平靜地離去,也不辨明自己的冤枉,後來張從恩又派人騎馬將高防追了回來。過了一年多,張從恩的親信報告說,高防自己認罪,是為了救人一命。張從恩聽後驚歎不已,更加禮待高防了。
【評析】
前些年某浙江富少車禍傷人之後,被媒體曝出雇人頂罪,一時間街談巷議,全是指責富商的聲音。即便頂罪的人出於自願,放到今天的環境中,無論是官方還是民間,都是不被允許的。但在過去,這樣做的人,卻有可能被當成英雄,受到人們的崇敬。高防就是如此。他無端地被人誣陷,但是出於救人的心理,他沒有辯解,承受了全部的後果,包括被主官辭退。雖然事情最終水落石出,他的名譽得以洗淨,但已經是一年以後了。我們很難從現代的語境中去評價高防,因為無論如何,高防的行為都涉嫌違法,即便他的動機純正。想必在古代,此行為也是不允許的,而高防身在官場,不能說對此不知情。既然是明知,卻要故犯,其中必有利弊的權衡。申辯固能脫身,但接受誣陷卻能救人一命,代價是自己受到牽連。高防選擇了前者,這是他的善良和仁厚使然。其實人們做事的時候,大都會遵循常規,但也會為變通留下空間。孟子在解釋“男女授受不親”時,舉了如下的例子。“淳於髡曰:‘男女授受不親,禮與?’孟子曰:‘禮也。’曰:‘嫂溺則援之以手乎?’曰:‘嫂溺不援,是豺狼也。男女授受不親,禮也;嫂溺援之以手者,權也。’”(《孟子·離婁上》)高防接受誣告,混淆是非,妨礙司法,包庇犯人,也給其他別有用心的人,留下可乘之機,這是“經”的思路;但是接受誣告,卻能讓別人免於一死,又利莫大焉,俗話說“不能見死不救”,高防救了,這正是“權”的位置。後人顯然認同了高防變通的做法,因為他是出於一種十分崇高的目的,還有什麼比救人一命更重要呢?在高防的身上,彼時彼地,人情高過了法律,人性超越了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