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斯文件收藏於美國加州斯坦福胡佛研究所(全稱為Hoover Institution on War,Revolution and Peace),其史料價值早已為海內外學者所熟知,但由於該所限製甚嚴,至今尚無人全部加以利用。
布斯(Charles B。Boothe)是一個普通美國商人,他之結識孫中山是由於曆史學者比較熟悉的荷馬李(Homer Lee,1876―1912)的介紹。荷馬李早年有誌從軍,唯因矮小背駝而無從遂願,但仍熱心鑽研軍事學說。他從中學時代即關心中國革命,頗願如拜倫之援助希臘,且稱“中國將是我的希臘”。1900年6月首次訪問中國,目睹庚子年中國混亂局麵及維新派活動。次年返美後即與康梁建立聯係,1903年曾策劃籌建維新軍為保皇黨效力。1904年孫中山在美國發表《中國問題之真解決》,特別是1905年同盟會成立以後革命派的聲勢漸增,荷馬李立即疏離保皇派而趨向中國革命黨人。據黃季陸考訂,荷馬李是在1904年與孫中山結交。1909年荷馬李的名著《無知之勇》(The Valor of Ignorance)出版,極獲孫中山推重,兩人關係日趨密切。1910年3月,孫中山與布斯在荷馬李長堤(Long Beach)寓所舉行軍事會議,對中國革命推展有所籌劃。
正是在長堤會議時,布斯被中山委托為同盟會海外財務代辦,負責在美國為中國革命籌款,因此與孫中山書函往還頗為頻繁。1965年布斯的後人勞倫斯(Lanrence Boothe)曾將所藏中山致荷馬李及布斯12封信複印本贈送給台灣“國史館”,隨即由國民黨中央黨史會編入校訂本《國父全集》。稍後,胡佛研究所亦選擇該所收藏的與荷馬李有關文件13宗66件影印本,贈送台灣“國史館”及黨史會,荷馬李與布斯文件遂引起台灣學者的極大關注。黃季陸曾據此撰寫《國父的軍事顧問――荷馬李將軍》。吳相湘亦曾撰寫《國父傳記新資料》,載於《傳記文學》15卷第5期;《孫逸仙、荷馬李、容閎――中美傳統友誼的奠基人》,載於1969年4月20日《聯合報》副刊,對這些文件有詳盡說明。呂芳上在前人工作基礎上,進一步搜集整理,又撰寫《荷馬李檔案簡述》一文,被收入1975年出版的《研究中山先生的史料與史學》,對這些文件的介紹更為細致清晰。
但是,由於胡佛研究所的限製甚嚴,以上諸文作者顯然都未曾了解荷馬李與布斯文件的全部收藏。我在1979年秋天訪問該所時,曾按其規定複印五件,但並無任何新的發現。1980年春,廣東省社科院黃彥等為編輯新版《孫中山全集》,囑我設法收集海外流散的未刊中山函電。我於5月12日致函胡佛研究所圖書館中文部館員譚煥廷,請他代為複印。譚先生一貫非常熱心而且極為認真,對我幫助甚多,但此次卻愛莫能助。6月19日複函說:“所托代複印孫中山先生函件,該批資料並不在東亞圖書館,而庋藏於胡佛檔案部(Hoover Archives)。該部對複印、借閱規定非常嚴格,雖斯坦福大學教授、學生,胡佛研究所工作人員亦無例外,恕無法供應。”
事情至此似已終結,但一年多以後又出現新的機遇。1982年4月初,我在芝加哥舉行的亞洲學會年會上,介紹了蘇州商會檔案的豐富收藏,引起眾多海外學者的關注,特別是對其中清末民初市民公社感到興趣。經由胡佛研究所研究員張富美女士的熱心幫助,該所檔案部主任德拉契柯維奇於1982年6月4日給我來信:“經與張富美博士討論,我決定在我們兩個機構之間進行資料交換。我們將送給你前信業已說明的布斯文件(Charles B。Boothe Collection)的複印本。作為交換,你要提供我們蘇州地區若幹市民公社檔案的縮微膠卷。”這封信使我喜出望外,因為他上次來信已經寄給我全部布斯文件的清單,總共107件,比吳相湘所說的102件還多5件。而他所要求的蘇州市民公社檔案,我們已經在《辛亥革命史叢刊》發表,且已多有利用寫成相關論文,似乎不應在對外交換上有任何問題。
實際上,德拉契柯維奇在此以前已曾作過相當慎重的考量。早在1981年12月14日,他即曾給美國俄裏岡大學曆史係周錫瑞教授(Joseph W。Esherick)寫過一封信,認為:“在擬議中的與章開沅教授的資料交換一事,我們在作出決定以前必須弄清下列問題:(1)市民公社檔案的數量?(2)什麼是市民公社檔案?(3)檔案的主題是什麼?”周錫瑞是我多年好友,所以他在同一天立即把德氏來函複印給我,並在信中指出:“我認為,德拉契柯維奇對此事極為謹慎,但我仍希望你們能夠實現交換。據我猜想,他無非是期盼所得檔案的史料價值應與那些孫中山信件相等。”可想而知,德氏先後谘詢過的美國學者必定不限於周錫瑞一人。
我當然也希望是“等價交換”,所以立即寫信征求黃彥意見。黃彥回信根據已知布斯文件收藏情況,對比海內外已經利用和公布的數量,建議:“如能達成交換資料的協議,應力爭他們提供布斯文件的全部,而且是原文複印件,我們寧願付出一定的代價。”黃彥是孫中山研究的優秀專家,而且正在編輯新版的《孫中山全集》,他的意見增強了我進行交換的決心。
但是當時還沒有頒發《檔案法》,如何辦理曆史檔案國際交換缺乏具體的明文規定。盡管胡佛圖書館檔案部把我認定為交換對象,但我自知缺乏應有的法律依據。所以立即把德拉契柯維奇的正式函件複印寄給蘇州檔案館,並且聲明我隻作為中介人經辦此事,布斯文件全部影印件將來由蘇州檔案館保存,並開放供全國各地史學工作者利用,特別是優先滿足編輯新版《孫中山全集》的需要。蘇州檔案館滿口應允,並迅速取得蘇州市檔案局和江蘇省檔案局的讚同,且由省局轉報國家檔案局批示。國家檔案局審批倒也及時,認為可以以蘇州市民公社已公布的檔案縮微膠卷交換布斯文件全宗影印本,但提出市民公社文獻屬於國家檔案,不宜由個人出麵與外國研究機構交換。接到蘇州市檔案館通知後,我立即將胡佛圖書館檔案部曆次來信及其所贈布斯全檔目錄複印寄給該館,希望他們抓緊辦理,以便國內孫中山研究者及時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