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場域理論及其啟示
法國學者皮埃爾·布爾迪厄(Pierre Bourdieu,1930-2002)是當代國際知名的社會學理論家,場域概念、慣習 也有翻譯作“習性”。和資本概念是貫穿其作品的中心概念。布爾迪厄提出“場域”這個概念,為“關係分析”提供了一個理論框架,它所涉及的是對地位的分析,對行動者占據地位的多維空間的闡述。一個特殊行動者的地位是這個人的慣習與他/她在地位場中的位置之間的相互影響的結果,而地位的“場域”則是由資本適度形式的分布來界定的。
一、場域理論
場域(field)理論是布爾迪厄在解釋社會現象時經常用的一個概念,他利用這個理論嚐試揭示在不同的社會實踐中那些深層的社會結構,以及那些確保這些社會結構得以再生產或轉化的“機製”和“邏輯”。從分析的角度來看,一個場域可以被定位為在各種位置之間存在的客觀關係的一個網絡(network),或一個構型(configuration)。正是在這些位置的存在和它們強加於占據特定位置的行動者或機構之上的決定性因素中,這些位置得到了客觀的界定,其根據是這些位置在不同類型的權力(或資本)——占有這些權力就意味著把持了在這一場域中利害攸關的專門利潤(specific profit)的得益權——的分配結構中實際的和潛在的處境(situs),以及它們與其他位置之間的客觀關係(支配關係、屈從關係、結構上的對應關係等等)。這個定義中又有三個概念需進一步解釋:位置(position)、網絡和構型。位置概念在理解場域理論中具有很重要的意義,如果場域是一張社會之網,那麼位置可以看成是這張網上的各個節點。在布爾迪厄看來,場域是由不同社會要素聯係而成,不同社會要素在複雜的社會聯係中都占有特定的位置,或者說社會不同要素通過占有不同位置而在場域中存在和發揮作用;網絡是從網絡結構理論借用過來的一個概念,網絡結構理論用這個概念把人類社會的不同層麵都解釋為關係網,社會成員或社會團體通過信息溝通、交往互動和社會資本的占有、利用、創生、展開、攝取改變著各種社會網絡及其資源;構型概念說明場域具有能動性,它可以用自身的特殊結構重新構造各種進入其中的關係或力量。
再以概念的發展而言,“場域”源自“社會空間”概念。布爾迪厄以“社會空間”指代社會世界的整體概念。社會空間就像市場體係一樣,人們依據不同的特殊利益,進行特殊的交換活動;而社會空間是由許多“場域”的存在而結構化的。“在高度分化的社會裏,社會世界是由大量具有相對自主性的社會小世界構成的,這些社會小世界就是具有自身邏輯和必然性的客觀關係的空間,而這些小世界自身特有的邏輯和必然性也不可化約成支配其他場域運作的那些邏輯和必然性。”也就是說,按照場域理論,社會可以被劃分為由眾多不同的場域組成的一個大場域,這些“社會小世界”就是諸如經濟場域、政治場域、藝術場域、新聞場域等等子場域。在這些場域中存在著行動者為了獲取地位而進行的鬥爭和權力分配。“布氏認為,人類活動的目標在於各種不同的資本的累積和獨占,以維護或提升在場域中的地位,因此社會生活本身即是一種持續的地位鬥爭,而每一‘場域’乃成為衝突的地方,由於‘場域’中每一行動主體,都具有特定的分量和權力,因此‘場域’也是一種權力的分配場。”
不同於將個體作為孤立的個案,或者簡單的人與人的互動,根據場域概念進行思考就是從關係的角度進行思考,“在社會世界中存在的都是各種各樣的關係——不是行動者之間的互動或個人之間交互主體性的紐帶,而是各種馬克思所謂的‘獨立於個人意識和個人意誌’而存在的客觀關係”。布爾迪厄在用場域概念理解社會世界時,還會經常用“遊戲”來做類比,在他看來,遊戲者之間的關係受到個體所占居的位置、角色和發揮的作用的製約,同時,這些作用和地位又受到他們個人所擁有的資本的製約。他談道:“事實上,我們可以將一個場域小心地比作一種遊戲(jeu)……卷入遊戲的遊戲者彼此敵對,有時甚至殘酷無情,但隻有在他們都對遊戲及其勝負關鍵深信不疑、達成共識時,這一切才有可能發生……無論什麼時候,都是遊戲者之間力量關係的狀況在決定某個場域的結構……在遵守遊戲的默契規則和再生產遊戲及其利害關鍵的先決條件的情況下,遊戲者可以通過參與遊戲來增加或維持他們的資本,即他們擁有的符號標誌的數量;但他們也同樣可以投身遊戲之中去部分徹底地改變遊戲的固有規則。”
關於場的邊界,布氏稱:“我們可以把場域設想為一個空間,在這個空間裏,場域的效果得以發揮,並且,由於這種效果的存在,對任何與這個空間有所關聯的對象,都不能僅憑所研究對象的內在性質予以解釋。場域的界限位於場域效果停止作用的地方。”關於場的原動力,布爾迪厄是這樣解釋的:“一個場域的動力學原則,就在於它的結構形式,同時還特別根源於場域中相互麵對的各種特殊力量之間的距離、鴻溝和不對稱關係。”
總之,場域的結構,無論內部還是外部,都是以具體性而存在的變動不居的矛盾關係,場域的發展動力和功能作用都產生於這些不斷變化的矛盾關係之中,隻有在持續不斷的變化、無限複雜的差異性和具體性的關係中才能真正理解場域的結構。
如果嚐試用場域理論進行分析和研究,需要涉及三個必不可少並內在關聯的環節。首先,必須分析與權力場域相對的場域位置;其次,必須勾畫出行動者或機構所占據的位置之間的客觀關係結構,因為在這個場域中,占據這些位置的行動者或機構為了控製這一場域特有的合法形式的權威,相互競爭,從而形成了種種關係;第三,必須分析行動者的慣習,亦即千差萬別的性情傾向係統,行動者是通過將一定類型的社會條件和經濟條件予以內在化的方式獲得這些性情傾向的。
二、相關概念:慣習、資本
與場域理論密切相關的概念還有“慣習”、“資本”,值得特別強調的是,布爾迪厄的“慣習”、“資本”與“場域”三大概念並不是單獨提出和存在的,三者之間有著非常密切和重要的關聯。
1.“慣習”概念
“場域—慣習”論的基本思想是布爾迪厄在法國前殖民地研究阿爾及利亞當代土著居民行為時提出的。對於布氏而言,隻講場域而不講慣習是不可想象的。場域並不是一個“冰涼涼”的“物資小世界”,每個場域都有屬於自己的“性情傾向係統”——“慣習”。“習性(慣習)(habitus)概念,在布爾迪厄看來並非像形而上學概念一樣抽象,而是象征化、符號化地體現出產生行動的‘建構中的結構’(structuring structure)。習性(慣習)中寄寓著個人通過教育的社會化過程,濃縮著個體外部社會地位、生存狀況、集體的曆史、文化傳統,同時習性(慣習)下意識地形成人的社會實踐,因此,什麼樣的習性(慣習)結構就代表著什麼樣的思想方式、認知結構和行為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