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賞罰分明 寬嚴兼濟(1 / 1)

原文

訓曰:為人上者,使令小人固不可過於嚴厲,而亦不可過於寬縱。如小過誤,可以寬者即寬宥之;罪之不可寬者,彼時則懲責訓導之,不可記恨。若當下不懲責,時常瑣屑蹂踐,則小人恐懼,無益事也。此亦使人之要,汝等留心記之!

——康熙《庭訓格言》

白話

作為統治者,在使喚下人時,不可過分地嚴厲,也不可過於寬容、放縱。如果他們有小的過錯,能夠寬容時就要表示寬容饒恕;假若他們犯了不可饒恕的大過失,那麼就要懲罰、責備並教訓他們,但不要記恨在心。假使當時不懲罰他,不責備他,而在日後瑣碎的事情上折磨他,就會使下人恐懼不安,無所適從,這就沒有什麼好處了。這也是用人的原則,你們一定要留心記住它。

家訓史話

乾隆帝即位後首先緩和雍正朝造成的政治緊張氣氛。乾隆二年,他就釋放了雍正末因貽誤軍機而判死罪的嶽鍾琪、傅爾丹,賜予允禟、允禩公爵。乾隆四十三年(1778)還為多爾袞昭雪,複其王爵。這些措施緩和了統治階級內部的矛盾,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對穩定王朝的局勢是有意義的。然後把雍正年間因貪贓被革職的官吏一齊複職,對貪汙案不予追究,放鬆對官吏的考績,結果吏治又壞,貪風再起。乾隆覺察後,從乾隆三年起他開始嚴肅處理侵貪案件,將性質嚴重,核實無誤的貪汙犯即行正法。

乾隆六年(1741),處死了納賄銀千兩的兵部尚書兼九門提督鄂善。從乾隆二十年開始到四十年代,還處死了10餘名職位很高的巨貪,如雲貴總督恒文、雲南布政使錢度、山東巡撫國泰、陝甘總督勒爾謹、浙江巡撫王亶望都被賜死、正法。慧哲皇貴妃的親兄高恒擔任內務府總管,侵貪兩淮提引,慧哲皇貴妃親侄高樸擔任兵部右侍郎,濫索金寶、盜賣官玉,乾隆帝也都未予以寬待。乾隆初中期,乾隆帝重視吏治,首先他重視官吏的選拔,他強調官吏應該年富力強,五十五歲以上的官吏要詳細甄別,六十五歲以上的官員要帶領引見,能否繼任他要親自定奪。他將不稱職的官吏分成8類:年老、有疾、浮躁、才力不及、疲軟無力、不謹、貪、酷,並給予不同的處理。在乾隆一朝,因考績不合格受到降級或處分的官吏達6萬多人。

乾隆規定禁止向皇帝進獻,在初中期他禁止各省大員向皇帝進獻方物、土產。其次,注重考績,為了整頓吏治,乾隆帝嚴格運用“京察”、“大計”考核官吏,過去那些不用考核的藩臬(布政史與按察司),乾隆帝也要考績。他要京官以密折報告屬吏是否賢良。再次,注意解決官員及其家屬的生活費問題,給京官加薪,給外官發放養廉銀,使官員安心職守。

古訓今鑒

在這篇庭訓中,康熙他告誡子孫,禦下之道,能寬即寬,懲罰須適度;該罰當罰,罰後不再計較。這種寬嚴相濟的思想,在康熙的孫子愛新覺羅·弘曆的身上發揚光大。

“寬嚴相濟”的刑法思想,承襲了我國自古以來“寬以濟猛,猛以濟寬,政是以和”的刑法製度。它在西漢中後期之後,發展成為“德主刑輔,禮刑並用”的基本策略,最終形成封建社會“德刑並用、禮法結合”的刑法傳統。在當代,“寬嚴相濟”的思想對於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依然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