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公司的設立、變更和終止(1 / 3)

一、公司的設立

(一)公司設立定義

公司的設立是指設立者以創立公司為目的,為促成公司的成立和取得法人資格所實施的一係列的法律行為。依照公司法,在公司成立之前循序、連續進行的、目的在於取得公司法人資格的活動,稱為設立。設立行為隻能發生在公司成立之前,因此,未完成設立行為或雖完成設立行為而未滿足公司成立的法定條件,均不得成立公司。設立行為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程序,設立行為的目的在於取得公司法人資格,因此,設立人在設立階段從事與該目的無關的活動,應對由此而產生的後果負責。

(二)公司的成立

公司成立係指已具備法律規定的實質要件,完成申請程序,由主管機關發給營業執照而取得法人資格。公司成立是設立的結果。公司成立日期是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

二、公司的合並、分立和組織變更

(一)公司合並

1.公司合並的概念與特征

公司合並,是指2個或2個以上的公司,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通過訂立合同的形式歸並成一個公司的法律行為。公司合並的法律性質,是被合並的公司將其全部財產轉讓給合並它的公司,或轉讓給合並後成立的公司,即由後者總括地承受前者的權利與義務,是債權、債務和合同的全部轉讓。

公司合並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公司合並是兩個以上公司之間合意的結果。合並隻能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之間進行;參與合並的公司必須訂立合並契約。公司是合並行為的主體。第二,公司合並是一種法律行為,必須依法進行。對於公司合並,各國法律均規定了一定的條件和程序,我國也不例外。如果公司的合並不符合法定條件,不按法定程序進行,則該合並行為無效。第三,合並會引起1個或1個以上的公司消滅。公司參與合並的結果,是參與合並的各方中一些公司歸於消滅。被消滅公司的債權債務由存續公司全部承受。

2.公司合並的方式

公司合並的方式主要有兩種:吸收合並和新設合並。

吸收合並,也稱為吞並式合並或接收合並,在經濟學上通常被稱為兼並。是指2個或2個以上公司合並時,其中一個公司繼續存在,其餘公司消滅的合並。吸收合並的特征是被吸收方消滅,吸收方存續。

新設合並,也稱創設合並或新建合並。它是指2個或2個以上公司合並時,參與合並的所有公司全部消滅並共同組建一個新的公司的合並。新設合並的特征是參與合並的公司不再存續,其原有的主體資格歸於消滅。在以上兩種方式的合並中,公司經合並後,原公司的債權債務均由新設立的公司承擔。

3.公司合並的程序

公司合並涉及股東、債權人及公司的切身利益,保護各方當事人的利益,是法律本身應盡之責,故各國法律均對合並行為規定了較為嚴格的程序。公司合並應依下列程序進行:首先,合並各方訂立合並協議。合並協議是公司合並的基礎。合並各方應對其合並中如合並方式,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的組織,各方的債權債務處理辦法等重要事宜,達成書麵協議。其次,批準通過合並協議。無論是吸收合並,還是新設合並,都必須由各方股東會或股東決議通過。股東會決議,按特別決議程序表決。有限責任公司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4.公司合並的法律效果

公司的合並,自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新設的公司在登記機關登記之日起生效。公司合並的法律效果體現在:一是公司的消滅、變更和新設。在新設合並時,參與合並的公司均消滅,在此基礎上產生一個新的公司。新設公司應重新製定公司章程,召開創立會,並辦理設立登記。在吸收合並時,隻有一個公司繼續存在,其餘公司消滅,但存續公司的資本、股東等發生了變化,存續公司應修改公司章程,並辦理變更登記。二是權利義務的概括移轉。因合並而消滅的公司,其權利義務一並移轉給合並後存續的公司或新設的公司承受。存續的公司或新設的公司承受的權利義務不僅包括實體上的權利義務,而且還包括程序法上的權利義務。合並前公司的股東繼續成為合並後存續公司或新設公司的股東。原來股東的股份按照合並協議的規定轉換為合並後公司的股份。

(二)公司的分立

1.公司分立的概念

公司的分立是指1個公司依法定程序分為2個或2個以上公司的法律行為。公司根據專業化分工的需要,將原公司中從事某一類或某一部分業務的機構獨立出來,另行成立一個公司法人,使其獨立對外承擔民事責任,以便獨立經營。分立是公司迅速擴大經營,提高市場競爭力的重要手段,具有分散經營風險之功效,因此,成為現代企業調整組織結構的一個重要手段。

2.公司分立的形式

公司的分立分為新設分立和派生分立兩種。新設分立又稱分解分立,是指將一個公司的資產進行分割,然後分別設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原公司因此而消滅。派生分立,又稱分解分立或分拆分立,是指在不消滅原公司的基礎上,將原公司資產分出一部分或若幹部分而再成立一個或數個公司的行為。

3.公司分立的程序

公司分立與公司、股東、債權人甚至雇員關係重大,因此,必須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公司的分立是一個公司依法所為的單獨行為。一般而言,分立後的公司組織形式應與分立前相同,有限責任公司分立後,其新設或存續的公司應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分立,分立後的公司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責任公司。

(1)股東會決議階段

公司分立由董事會提出分立的議案,交股東會以特別決議確定。我國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分立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立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國有獨資公司的分立必須經國家授權的部門或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