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專利法的概念
專利法是由國家製定的用以專門調整因確認發明創造的所有權和因發明創造的使用而產生的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概括地說,專利法是確認和保護發明人或其權利繼承人對發明享有獨占權的法律。
我國的《專利法》是1984年3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第四次會議通過,1985年4月1日期實施。1992年和2000年進行了兩次修訂。
專利法確認和保護的是專利權,專利權是指國家專利主管機關依法授予專利申請人及其繼承人在一定期間內實施、利用其發明創造的獨占權。
二、專利權的主體、客體和內容
(一)專利權的主體
專利權的主體是指有資格申請並獲得專利的人或專利轉讓的受讓人。專利權的主體一般包括下列幾種:
1.發明人或設計人
主要包括非職務發明人、共同發明人以及職務發明人。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設計人。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本單位。職務發明即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但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設計人訂立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2個以上的公民或單位協作完成的發明創造,由協作單位或公民共同提出申請,申請被批準的,專利權歸申請人共有。
2.發明的合法繼承人
這是指通過各種合法形式取得發明的所有權人。如通過簽訂轉讓合同、繼承等形式獲得發明所有權的人。這種轉讓,必須簽訂書麵合同,經專利局登記和公告後生效。專利權的轉讓,並不妨礙發明人在專利上注明自己是發明人的權利。
(二)專利權的客體
專利權的客體就是專利保護的客體,也就是各種發明創造。在我國它包括以下幾種:
1.發明
發明是指對產品、方法或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它包括產品發明和方法發明。產品發明是指以有形物品出現的一切發明,如電視機、手機等;方法發明如通訊方法、製造方法、化學方法發明等。
2.實用新型
實用新型是指對產品的形狀、結構或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方案。實用新型與發明相比,二者本質上是一致的,其不同之處主要是實用新型的創造性水平要低於發明,且實用新型僅涉及產品而不涉及方法,發明既涉及產品也包括方法。
3.外觀設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產品的形狀、圖案、色彩或者其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上應用的新設計。外觀設計可以是產品的立體造型,也可以是線條、圖案、色彩的平麵設計。外觀設計必須同產品相結合。
(三)專利權的內容
專利權的內容也就是專利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1.專利權人的權利
專利權人的權利包括兩個方麵:一是物質方麵的權利,就是專利權人在一定的期限內對獲得的發明享有獨占權。二是精神方麵的權利,是指發明人或設計人依法享有的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設計人等精神方麵的權利,這種權利不因專利權的轉讓或繼承而消失。
專利權人的物質權利包括:專利權人有實施自己的專利和禁止他人侵犯專利的權利,專利權人有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的權利,當然,被許可人要支付專利使用費,專利權人有轉讓專利的權利。
專利權人的精神權利包括: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表明專利標記和符號;屬於職務發明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權利。
(二)專利權人的義務
專利權人在依法享受權利的同時,必須依法承擔實施專利技術的義務和繳納專利年費的義務。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
案例7-1
A大學環境化學研究室副主任甲應某市環保局邀請,同意幫助研究有關印染汙水處理技術。甲一直從事微量元素與健康研究工作,當時分管後勤工作。當年寒假,甲在A大學實驗室內利用廢舊原料、工具及試紙,對有關廠家提供的印染汙水進行試驗和測試,完成了“印染汙水處理方法及工藝”的發明創造。A大學就該項發明申請了職務發明專利,並獲得專利權,甲認為該發明專利權歸屬有誤,向某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該發明專利為非職務發明。
本案中,甲雖在A大學環境化學研究室工作,但僅從事後勤管理和微量元素與健康研究工作,“印染汙水處理方法及工藝”研究並非甲的本職工作,而且是在假期完成的;A大學既未交付其科研任務,也未予以投資;甲用來完成本發明的構思及試驗所獲數據的方法簡單,不需要複雜儀器和原料,在該校實驗室內利用的廢舊原料、工具等,並非是完成該發明創造必不可少的物質條件。因此該發明創造應屬於非職務發明創造,甲享有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主體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