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合同的履行(1 / 3)

一、合同履行概述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後,當事人雙方按照合同約定的標的、質量、數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履行方式等內容,全麵地完成各自承擔的義務,從而使合同的權利義務得到全部實現的整個行為過程。

合同的履行以合同的有效為前提和基礎,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必然發生的法律效果。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的核心,合同的訂立、擔保、變更、解除以及違約責任等的規定無一不是圍繞合同履行這個核心。

二、合同履行的原則

合同的履行原則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後,當事人雙方在完成合同規定的義務的整個過程中所必須遵循的一般準則。在這些一般準則中,有的是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如平等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和合法原則;有的是合同履行所特有的原則,如全麵按約履行原則、協作履行原則。對於合同法的基本原則,前已述及,不再贅述。這裏隻就合同履行所特有的兩項原則進行闡述。

(一)全麵履行原則

全麵履行原則(又稱正確履行原則、適當履行原則)是指合同依法成立之後,當事人雙方必須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標的、質量、數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履行方式等所有條款全麵完成各自承擔的合同義務的原則。全麵履行原則是合同履行的一項最根本的要求。

(二)協作履行原則

協作履行原則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後,當事人雙方應當在團結協作、互相幫助、互相促進的基礎上共同完成合同規定的各自義務的原則。協作履行原則是誠實信用基本原則在合同履行階段的具體體現。對協作履行原則,《合同法》第60條第2款明確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三、合同履行中的一些規則

(一)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時的履行規則

根據《合同法》第61條和第62條的規定,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具體規定有: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履行;沒有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照通常標準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準履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案例8-5

王某與張某洽談柑橘買賣,雙方到王某的柑橘園查看後,達成了柑橘買賣合同。雙方約定,張某向王某訂購出口質量柑橘4800公斤,單價為2.50元,張某支付定金1萬元,雙方還具體約定了果品的規格、質量、交貨期限。合同簽訂後,張某向王某支付了定金,王某隨後到外地與其他果農聯係購買柑橘合同。至合同履行期間,張某要求王某提供自家果園果品,但王某要求張某和他一起到外地提貨,雙方產生爭議。後劉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承擔不提供自產水果的違約責任。

在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對於標的物(柑橘)的數量、價格、規格、質量、交貨期限都作出了明確規定,但是雙方並未就柑橘的來源作出明確約定。但由於在訂立合同前,張某與王某共同到王某所有的柑橘園觀看了柑橘果粒,並在觀看果粒後雙方才訂立合同。我們認為在此情況下,應當認定雙方簽訂合同的默認前提是王某提供的柑橘屬於自產柑橘。(這種情況應當屬於交易習慣的一種),故此,王某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張某提供自產柑橘,合同的履行地點應當是王某的所在地,王某無權要求張某赴外地接受履行。王某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不能在自己所在地交付約定的貨物,理應對此承擔違約責任。

(二)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合同的履行規則

政府定價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以下簡稱《價格法》)的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範圍製定的價格。政府指導價是指依照《價格法》之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定價權限和範圍規定基準價及其浮動幅度,指導經營者製定的價格。

根據《合同法》第63條的規定,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合同在履行時應遵守以下規則: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逾期提取標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新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原價格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