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勞動合同(1 / 3)

《勞動法》以立法的形式明文規定了勞動合同的重要地位,隻有這樣才能保證勞動者在法律範疇內獲得最大限度的保護。對於用人單位來說勞動合同是完成一定的生產勞動過程所必要的條件,能夠盡量避免或減少今後發生不必要的糾紛;對於勞動者是參與勞動過程、完成勞動任務並獲得勞動報酬,維護自身權益的保障。目前,《勞動法》中有關於勞動合同的規定對事實勞動關係的構成要件、法律效應以及法律後果都沒有作出規定,很容易導致用人單位在具備事實勞動關係的前提下隨意解除勞動關係,而勞動者卻不能隨意解除勞動關係,而《勞動合同法》(草案)中提出了相應的對策。

一、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的概念與特征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它具有以下特征:

1.主體特定

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2.內容明確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的法律形式,其內容是明確勞動權利和勞動義務。

3.要式合同

勞動合同是要式合同,應當以書麵形式簽訂。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可以保護自身的權利。

4.涉他性

勞動合同往往涉及第三人的利益。比如勞動者所贍養的直係親屬等;比如子女就業、住房、生育及工傷、死亡時的物質幫助等。

5.從屬性

勞動合同訂立後。勞動者即被招收為用人單位的成員,產生人身從屬關係,對內享受本單位職工的權利並承擔本單位職工的義務,對外以單位的名義從事生產經營的管理活動。

(二)勞動合同的種類、形式和內容

1.勞動合同的種類

按照勞動合同有效期限的不同可以分為三類:

(1)有固定期限(定期)勞動合同

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企業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有一定期限的勞動協議。合同期限屆滿,雙方當事人的勞動法律關係即行終止。如果雙方同意,還可以續訂合同,延長期限。

(2)無固定期限(不定期)勞動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企業等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的,沒有期限規定的勞動協議。勞動者在參加工作後,長期在一個用人單位內從事生產或工作,不得無故辭職,用人單位也不得無故辭退。這種合同一般適用於技術性較強,需要持續進行的工作崗位。

(3)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它是指以勞動者所擔負的工作任務來確定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如以完成某項科研,以及帶有臨時性、季節性的勞動合同。合同雙方當事人在合同存續期間建立的是勞動法律關係,勞動者要加入勞動單位集體,遵守勞動單位內部規定,享受某種勞動保險待遇。

《勞動合同法》(草案)按勞動合同當事人在名義上和實質是是否一致,將勞動合同分為名義上的勞動合同和實質上的勞動合同。

現實中還會出現勞動合同當事人分離的現象,主要是因為當勞動合同名義上的用人單位與勞動關係中實際的用人單位一分為二時,便產生了所謂的“派遣勞動”。勞動者與派遣的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成為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根據需要被派往與該公司有勞務需求關係的實際用人單位去從事勞動,另一種情況是勞動者與雇傭人訂立勞動合同,為該雇傭人提供勞動,而該雇傭人又同時受雇於另外的雇傭人,並與其所雇傭的勞動者一同為這個“另外的雇傭人”提供勞動。

與此相關的還有借用勞動合同,適用於借調單位急需使用的工人、管理人員或技術人員。由於借調合同由三方當事人簽訂,即借調單位、被借調單位和被借調職工。被借調職工在借調期間,屬於借調單位的勞動者,但其與被借調單位的勞動關係保留,當借調合同終止後,被借調職工仍回被借調單位工作。盡管借調期間勞動者要受實際用人者的指揮和監督,但由於其借調的前提是經與之有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同意的,所以勞動關係仍存在於原勞動合同當事人之間,勞動者的工資請求權同終止權也隻能對原雇主請求,但實際勞動力使用人應當承擔為勞動者提供安全保障的勞動條件義務。

2.勞動合同的形式

勞動合同的形式是指勞動合同的訂立方式。勞動合同的形式一般有書麵形式和口頭形式兩種。書麵合同是由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後,將協議的內容用文字的形式定下來,並經雙方簽字,作為憑證的合同。口頭合同是雙方當事人口頭承諾即告成立,不必用文字書寫成書麵形式的合同。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麵形式訂立。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其目的在於用書麵形式明確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有關勞動條件,工資福利待遇等事項,在發生勞動爭議時,便於當事人舉證,也便於有關部門處理。

《勞動合同法》(草案)根據勞動者就業方式的多樣化,劃分出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提出了正規形式就業之外的其他就業勞動合同訂立的形式,如臨時工、季節工、勞務工、承包工、派遣工、自由職業等。這類勞動合同有其與標準勞動合同不同之處:從事非全日製工作的勞動者,可以與1個或1個以上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勞動合同期限在1個月以下的,經雙方協議同意,可以訂立口頭勞動合同。但勞動者提出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的,應當以書麵形式訂立。勞動者通過依法成立的勞動派遣組織為其他單位、家庭、或個人提供非全日製勞動的,由勞務派遣組織與非全日製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非全日製勞動合同的內容由雙方協商確定,應當包括工作時間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五項必備條款,但不得約定試用期。非全日製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按照雙方的約定辦理。

3.勞動合同的內容

勞動合同的內容由必備條款與可備條款構成。根據《勞動法》規定,一般法定必備條款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保護和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合同終止條件、違約責任。必備條款可以分為法定必備條款和約定必備條款。特殊法定必備條款是法律要求某種或某幾種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如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合同和私營企業勞動合同應該包括工時和休假條款。約定必備條款又可以分為集體合同約定必備條款和勞動合同當事人約定必備條款。如《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和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有關事項。

可備條款是法律規定的生效勞動合同可以具備的條款。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可備條款,缺少其不影響勞動合同的成立。根據《勞動合同法》(草案)的提議,包括:

(1)試用期條款

《勞動合同法》(草案)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提出勞動合同期限在3個月以上的,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非技術性工作崗位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技術性工作崗位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高級專業技術工作崗位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隻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無效,有勞動保障主管部門責令用人單位依照本法規定改正,違反約定的試用期的期限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