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節 水土保持重點防治分區(1 / 1)

第六節 水土保持重點防治分區

為了更好地開展水土保持區域防治工作,在綜合調查的基礎上,根據水土流失的類型、強度和主要治理方向,在一定的區域範圍內(如國家、省、縣或流域)要進行水土保持重點防治分區,確定規劃範圍內的水土保持重點預防保護區、重點監督區和重點治理區,提出分區的防治對策和主要措施,並論述各區的位置、範圍、麵積、水土流失現狀等。

一、重點預防保護區

對大麵積的森林、草原和連片已治理的地區,列為重點預防保護區,製定和實施防止破壞林草植被的規劃及管護措施。

重點預防保護區分為國家、省、縣三級。在一般情況下,跨省(區)且天然林區和草原麵積超過1萬平方千米的列為國家級;跨縣(市)且天然林區和草原麵積大於1000平方千米的列為省級;縣域境內天然林區和草原麵積大於100平方千米或集中治理10平方千米以上的為縣級。各級重點預防保護區設置相應的職能機構,與各部門加強聯係,搞好協調,發動群眾,製訂規劃,開展預防保護工作。

重點預防保護區應對預防保護的內容、麵積進行詳細調查,對主要樹種、森林覆蓋率、林草覆蓋率等指標進行普查並填表登記。

二、重點監督區

對資源開發和基本建設規模較大、破壞地貌植被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地區,列為重點監督區,要求有關單位編製《水土保持方案》,並與主體工程實行“三同時”製度,依法對《水土保持方案》的實施進行監督檢查。

重點監督區分為國家、省、縣三級。一般在具有潛在水土流失的跨省(市)區域,城市建設、采礦、修路、建廠、勘探等生產建設活動開發密度大,集中連片麵積在1萬平方千米以上,破壞地表與植被麵積占區內總麵積的10%以上,列為國家級重點監督區;集中連片麵積在1000平方千米以上,破壞地表與植被麵積占區內總麵積的10%以上的跨縣、市區域列為省級重點監督區;縣域境內劃分重點監督區的條件是:開發建設集中連片麵積在100平方千米以上,破壞地表與植被麵積占區內總麵積的10%以上。對單個資源開發點,每年廢棄物堆放量大於10萬噸的,應列入重點監督點。

重點監督區應對資源開發、基本建設項目數量、規模,以及可能增加的水土流失量進行詳細普查,填表登記,加強監督。

三、重點治理區

水土流失嚴重、對國民經濟與河流生態環境、水資源利用有較大影響的地區列為重點治理區。

在規劃中要對重點預防保護區,重點監督區和重點治理區(三區)的基本情況分別加以敘述並突出出各自的特點。預防保護區重點敘述森林、草原植被的分布、組成、覆蓋等狀況,綜合治理成果中各項治理措施的麵積、質量、竣工年限以及投入狀況等;重點監督區應敘述區內預防監督的內容、資源開發、基本建設項目數量、規模,以及可能增加的水土流失量等,對超過一定規模的開發建設項目應單獨調查。重點治理區應敘述重點治理的範圍、區內的水土流失類型、強度和分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