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賦稅結構初探(1 / 3)

宋代賦稅結構初探

在我國漫長的封建社會裏,農業是社會的主要經濟部門。宋以前的曆代封建王朝盡管有關市之征,山澤之禁,鹽鐵之榷,但是,一般來說,這些賦稅在整個國家賦稅收入中不占主要地位。國家賦稅無論是征發勞役還是征收實物和貨幣,都主要取自農業和農業勞動者。所以,曆代封建統治者都認為國之大事,食貨為先。“農,食貨之本也。”故杜佑作《通典》,首食貨而先田製;馬端臨作《通考》,田賦為第一。然而,到了宋代,農業雖仍是社會最主要的經濟部門,其賦稅來源的組成結構卻發生了變化:在國家賦稅收入中占主要地位的田賦稅,逐漸退居次要地位;原在國家賦稅中無足輕重的商稅、專賣稅、礦稅等則逐漸升居主要地位。本文僅就宋代賦稅來源與結構,以及它對社會經濟發展的影響,作些初步的探討。

要搞清宋代賦稅來源的組成結構及其變化,就必須對宋代賦稅收入作出準確的統計和比較。但宋代尚未建立完整的嚴格的財政統計製度,留傳至今的財政資料文獻極其殘缺不全,這就給我們探索宋代賦稅來源的組成結構帶來了極大的困難。目前,筆者還隻能作相對的估計,勾畫一個輪廓,不求見其堂奧,但願望及宮牆。

為了能夠相對準確地考察宋代賦稅來源的組成結構,我們將盡可能地把宋代各項賦稅收入按照當時物價統一折算為貨幣,用以分析宋代不同時期各種貨物各自在賦稅總收入中的比重。在宋代文獻中,以至道末年、天禧末年和熙寧十年的各項賦稅收入記載為最詳。我們在這裏就根據上述三個時期的各項稅收來分析宋代賦稅來源的組成結構。

首先,看一看宋代的物價:

宋代的米價,熙寧元豐以前一般為每石六七百文。徽宗時期每石米就高達1貫、3貫,甚至4貫了;南宋紹興初年,米漲至五六貫一石,隨後開始下降,保持在1貫左右,孝宗時期又上升到每石2貫到2貫半左右。

宋代的絹價,在哲宗元符前,每匹約為1貫左右,大觀到紹興初年每匹2貫,紹興至乾道時期每匹為1至4貫。一般講來,南宋時期每匹絹的價值約相當於二石米的價值。紹興六年右司諫王縉就說:“近睹指揮,許江浙人戶預以米斛折納來年絹,每匹二石,取其情願,誠為公私之利。”而每匹的價值又略低於絹的價值。

宋代的布價,真宗時期每匹約為150—300文,仁宗時期每匹約300文,神宗時期為400—450文,南宋時期500文,甚至高達1—2貫。

宋代的絲、綿價,據杜莘老言,四川地區“和買物帛,據元豐法並支本錢,絹每匹850文,每匹700文,絲每兩65文,綿每兩35文”。紹興十七年江浙地區輸納折帛錢,兩浙絹每匹700文,綿每兩600文,江南東西絹每匹600文,綿每兩300文,即絲價比綿價貴約一倍。宋製絹每匹長42尺,重11—12兩,即11—12兩絲織一匹絹。

宋代鹽價,一般保持在每斤50—70文之間,也有些地區低於50文,或高達100—300文。

宋代茶價,有低至十幾文,高至四百多文一斤的。就茶葉數量講,低質茶畢竟是多數,高質茶畢竟是少數。平均起來北宋時期茶價約為六七十文一斤。

宋代的草價,宋初8文一束,以後每束一般在20—30文左右,南宋時約50—100文以上。

宋代的鐵價,北宋時一般為25—30文一斤。

宋代的金價,太宗時每兩5貫,真宗、哲宗、徽宗時期每兩10貫,欽宗時期每兩20貫,南宋高宗時期每兩30貫,寧宗時期每兩40貫。

宋代的銀價,真宗時每兩800文,仁宗時2貫,神宗時1貫,徽宗時一貫六七百文;南宋時期每兩值2—3貫多。

宋代的銅價,每斤約為二百五十文。

當然,上述各類貨物的價格,隻是相對而非絕對準確的價格。由於地區差異和供求關係的影響,各地物價是不可能一致的。這裏所指的是較長時期較大範圍內的物價概況,而非某一時期某一地區的物價情況。

有了上述各種貨物的價格標準,我們就可以計算宋代礦稅的實際收入。

宋代礦產“歲課”中,除礦稅外,還包括折納、和市、互市所得。為了相對準確地求出礦稅的實際收入,我們考慮到:一、宋代礦稅一般是按產量百分之二十,甚至百分之三十征稅的,則礦產“歲課”中至少有百分之二十到百分之三十是礦稅收入數;二、宋代礦冶有部分是官營的,由士兵和罪犯開采,全部礦產無償上繳官府;三、宋代民營礦冶的部分礦產品是允許自賣的,因此,礦冶“歲課”數並非實際的礦產量;四、根據以上三點,估計礦產“歲課”數中至少百分之五十以上是礦稅收入。為了簡化統計和貨幣的折算,我們把“歲課”每年收入幾百萬斤至千多萬斤的鐵、鉛、錫和少量的硃砂、水銀不予計算,隻把“歲課”中金、銀、銅三項作為礦稅的收入,估計是接近礦稅收入的實際價值的。

現在,把至道末年(997)、天禧末年(1021)和熙寧十年(1077)的各項賦稅收入統一折算為貨幣,求其農業二稅同其他賦稅收入二者之間在賦稅總收入中的比重。

注:(一) 《通考》卷四,原文記載為“斛鬥”,未指明是穀或米,從其數量推測指米較為符合實際。所以,這裏按米價計算。

(二)雜色包括茶、鹽、酥、紙、木炭、鐵、羽毛、麻等等,故按每單位50文計算。

(三)市舶收入包括錢、銀、香、藥等貴重貨物,故統一按一貫計算。

(四)《通考》卷十二,原文為:“是歲諸路上司農寺歲收免役錢10414553貫、石、匹、兩;金銀錢斛匹帛10414352貫、石、匹、兩,絲綿201兩。支金、銀、錢、斛6487688兩、貫、石、匹”。(《宋史·食貨誌》,《宋會要·食貨》卷五六同)則歲入免役錢應為2000多萬貫、石、匹、兩,寬剩役錢應為1434萬貫、石、匹、兩,占免役錢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但同書記“元豐七年天下免役錢歲計18729300……役錢較熙寧多三分之一”,則熙寧時免役錢應為1200多萬,同時寬剩役占免役錢三分之二以上,實於常理不符,疑其記載重複,故隻按歲入1041萬貫、石、匹、兩,減去支出648萬貫、石、匹、兩,為392萬多貫、石、匹、兩。當時金一兩值十貫,匹帛一貫;銀一兩值一貫,斛鬥一石低於一貫,絲綿收入數不計入單價,按一貫折算。

(五)坊場錢包括錢和少量穀帛,這裏統一按一貫為單位計算。

(六)青苗錢按散、斂數相差略為錢銀穀帛3000000貫、石、兩,為計算價值,統一折為貫計算。

從三表可以看出:太宗至道末年賦稅總入為3559萬貫。其中農業二稅為2321萬貫,約占百分之六十五,茶,鹽、酒、商等稅入為1238萬貫,約占百分之三十五,二稅收入占國家財政賦稅收入的主要部分。真宗天禧末年賦稅總入為5723萬貫,二稅為2762萬貫,約占百分之四十八,其他稅入為2936萬貫,占百分之五十二,開始超過二稅的收入。在仁宗時期陝西用兵,財政開支增多。慶曆時商稅收入已達1975萬貫,酒稅已達1710萬貫,鹽稅715萬貫(《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卷一四)。這三項收入共計4400萬貫,已經大大超過了農業二稅的收入了。神宗熙豐年間賦稅總入為7070萬貫,二稅為2162萬貫,占百分之三十,其他稅入為4911萬貫,占百分之七十。即國家財政三分之二以上來自農業二稅以外的賦稅收入。

神宗以後宋代二稅和其他稅收,文獻缺乏完整記載。特別是沒有同一時期各項稅收的記載,對二者的比重難於稽考。但從各種文獻零星記載的材料分析,總的趨勢是按田畝征收的二稅逐年下降,商稅和專賣等稅則不斷上升。

拿二稅來說,神宗元豐時期四京十八路二稅額共為4840萬貫、石、匹、兩,比熙寧十年二稅見催額5201萬貫、石、匹、兩少將近400萬。南宋時期隻有半壁江山,耕地麵積減少,隱瞞土地、偷漏田稅的情況比北宋更為嚴重。以平江府為例,北宋時二稅“歲入七十萬斛,著在石刻”。到紹興十二年“按其籍雖有三十九萬斛,實入才二十萬斛耳”,比北宋減少了三分之二。以此推知,南宋時期按田畝征收的二稅無疑是大大減少的。文獻中有關南宋時期鹽、茶、酒、商和新創稅收的記載屢見不鮮,而關於二稅收入的記載卻寥寥無幾,正是二稅在國家財政收入中更加不占重要地位的反映。當然,北宋中期特別是南宋以後,二稅附加的和買、科配、折帛等額外剝削不斷加重,甚至有些地區超過了二稅的負擔,但是,這些附加剝削有的是按戶等征收,有的雖然按田畝征收,也由於地主階級大量隱瞞田產,“產去稅存”和“無稅之田”的現象十分嚴重,實際上也未做到按田征收。而且以二稅附加最重的折帛錢而論,南宋東南地區征收的最高額也隻1700萬貫。其數雖多,然比之新增新立的其他稅收,則不足以改變其在國家賦稅收入中的比重。

拿二稅以外的其他稅收來說,神宗以後增長之快,達到了驚人的程度。

鹽課:哲宗時已大約歲入二千萬貫。徽宗政和六年“鹽課通及四千萬”。南宋時期土地人口均減,解鹽喪失,但高宗末年鹽課收入仍有二千一百萬貫。孝宗乾道六年僅淮浙鹽所入即達二六九七餘萬貫。到理宗時期“行在榷貨務都茶場上本務場淳祐十二年收趁到茶鹽等錢一萬一千八百一十五萬六千八百三十三貫有奇”已超過熙豐以前宋朝的全部賦稅收入。

茶課:南宋時期陝西、河北、河東地區全部喪失,茶葉的銷售地減少,但紹興末年東南茶利歲入仍有二百七十餘萬貫,淳熙時增到四百二十萬貫;四川茶課更是急劇增加,收入最多的年份達到二百四十九萬貫。總計茶課收入每年約在四百萬至七百萬貫之間,比北宋仍有所增加。

酒課:“紹興末,東南及四川酒課一千四百餘萬緡”。

此外,南宋還用增加新稅和濫發紙幣來增加財政收入。其中經總製錢每年定額二千萬貫,東南諸路月椿錢三百九十多萬貫,四川折估錢七百一十萬貫。免行錢、曲引錢、身丁錢、稱提錢、市舶收入每項又各為數十萬貫,至於官府不備本錢濫發紙幣以增加收入則更為驚人,淳熙元年(1174)到淳熙十六年(1189),東南會子發行二千四百萬貫。開禧元年(1205)到開禧三年(1207),增加到一億四千萬貫。紹定五年(1232),達三億三千九百萬貫。淳祐六年(1246),竟達六億五千萬貫,造成會價大跌,物價上漲,無異新增一項巨大剝削。

從上可見,神宗以後財政來源仍主要仰賴於二稅以外其他賦稅收入。關於這一點,在李心傳《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的記載中,亦可得有力的佐證。李心傳說:

國朝混一之初,天下歲入,錢千六百餘萬,太宗皇帝以為極盛兩倍唐室矣。天禧之末,所入又增至二千六百五十餘萬。嘉祐間,又增至三千六百八十餘萬。其後月增歲廣,至熙豐間,合苗役稅易等錢,所入乃至六千餘萬。元祐之初,除其苛急,歲入尚四千八百餘萬。渡江之初,東南歲入不滿千萬,逮淳熙末,遂增六千五百三十餘萬焉。今東南歲入之數,獨上供錢二百萬緡,此祖宗正賦也。其六百六十餘萬緡,號經製,蓋呂元直在戶部時複之。七百八十餘萬緡,號總製,蓋孟富文秉政時創之。四百餘萬緡,號月椿錢,蓋朱藏——當國時取之。自經製以下錢皆增賦也。合茶鹽、酒算、坑冶、榷貨、糴本、和買之入,又四千四百九十餘萬緡,宜民力之困矣。

大家知道,宋代二稅絕大部分都征收實物,每年收錢隻幾百萬貫。這裏所指“緡錢”,如果不全是也主要是二稅以外賦稅所收緡錢。我們把上述混一之初,天禧之末,嘉祐之時、熙豐之間、元祐之初歲入緡錢,即使扣除二稅每年所收五百萬貫左右,從仁宗開始,緡錢歲入亦已超過二稅物貨價值量。特別是南宋淳熙年間歲入六千五百三十餘萬緡,除“上供錢二百萬緡,此祖宗正賦也”,其餘六千三百多萬緡皆為經、總製、月椿、茶鹽、酒算、坑冶、榷貨、糴本、和買所入,更雄辯地證明當時國家賦稅絕大部分來自二稅以外的稅收了。

在宋代,我國的農業、手工業、礦冶業和商業都較唐代有了更大的發展,特別是經濟作物和商品交換在某種程度上已經進入一個新的階段,它為宋代茶、鹽、酒、礦、商稅的迅速增加創造了物質條件,是這些稅收大幅度增加的重要原因。這已是史學界的共同看法,不再贅述。

這裏,我們要著重探討的是,在以農業為最主要的經濟部門,在鹽、茶、酒、礦和手工業生產總值大大低於農業產值,在商品經濟、商品交換仍然很不發達,處在自然經濟汪洋大海包圍之中的宋代,何以商品經濟的賦稅能在國家財政稅收中占主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