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條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參照本法執行。
第五十五條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0年7月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決定》修正)
正文 第31章 附則(1 / 1)
第五十四條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參照本法執行。
第五十五條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0年7月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決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