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條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生產資料,參照本法執行。

第五十五條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1993年2月2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0年7月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決定》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