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完善的法律規範體係;
在現代社會,法律規範對信任的建立是至關重要的。因為現代社會隨著社會結構化和係統化的加深,對於處於社會係統中個體而言總是麵臨多種可能性的選擇,社會秩序變得複雜多變,現代性把人們熟悉的世界變得陌生,把前現代社會簡單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結構複雜化,現代性帶來了風險和不確定性。而法律規範作為一種外在製度和一種社會規範,是由國家製定或認可,用以指導、約束人們的行為,並由國家強製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則。法律規範從內容上看,它明確規定了個人或組織應當做什麼、禁止做什麼、允許做什麼,確立了個人或組織行動的底線,規定了違背規則應該承擔的責任和應受的懲罰。從執行上看,法律規範由作為第三方的政府、法院或者專門的執行機構來執行,如刑法,其執行具有強製性,能有效防止機會主義行為的發生,這是法律規範不同於其他社會規範的重要特點。因此,法律規範預設了被信任方未來的行為,減少了未來行為的不確定性,為信任方給予信任提供了一種強製性的可信性背景條件,當然,法律規範要達到此目的,其前提必須是完善、有效和合理的。
(2)明晰的權責;
權責是對等的,享有多大的權力,就應當承擔多大的責任。沒有無責之權,也沒有無權之責。因為權力與利益相伴,擁有權力,就得到與之相連的利益,就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對於信任雙方而言,明晰的權責規定了信任方和被信任方可以在什麼範圍內行事,以什麼方式行事,行事的應然後果,以及必須承擔的責任、所受的約束和不履責所受的懲罰,這就為信任雙方的預期行為設置了責任性背景,使未來行為變得可預測、使未來行為具有確定性。這實際上就是一種事前承諾,事前承諾意味著被信任方有意改變他們自己行動的背景,對自己提出更高和更嚴格的要求,限製自己行為的範圍和方式,主動減少自己依照慣例應有的自由。彼得·什托姆普卡信任——一種社會學理論程勝利,譯北京:中華書局,事前承諾是一種機製,通過它能對被信任方施加一些約束,可以減少信任方對被信任方的可信性的擔憂。可見,明晰的權責是信任關係建立的關鍵,是信任得以建立的重要製度基礎。
(3)有效的監督機製;
責任性是信任的重要基礎和理由,對於被信任方而言,責任性意味著不實現信任或者違背信任是很難的,因為它不會不被偵查和懲罰;對於信任方而言,責任性給信任方提供了一份防止可能損失的保險,或者防止潛在的信任背叛的備用選擇,使信任方更易給予信任或把有價值的事物委托給被信任方。但責任性是一種強製性的可信性,更確切地說,由於有監督和懲罰被信任方行為的責任性機構的存在,即便背叛信任的行為發生了,這種監督和懲罰是潛在的、可以獲得的。這種責任機構大致包括兩類:一類是承擔責任性的正式機構,如法院、警察、消費者保護組織、廉政官員、職能部門等;一類是非正式機構,如家庭、鄰居、同事、同學、朋友等。但是,有一點必須明確,責任性機構要達到讓被信任方負責任的目的,僅僅是存在還不夠,還必須要有效地發揮作用。那麼責任性機構發揮作用的條件是什麼呢?什托姆普卡認為個人因素與被信任方的個性有關,結構性因素與維持有效責任機製的特殊的組織安排有關。從個人條件看,首先是非匿名性,清楚地知道被信任方的身份、位置、名稱等是責任性的前提條件。其次,是責任機構管轄權的依賴性。如果責任機構對被信任方沒有管轄和約束權,信任難以保證。最後,擁有可被看作承擔責任的擔保或保險的資源。從結構性因素看,被信任方為了提高自己的或同伴的可信性,還求助一些結構性安排,比如,合同,合同不僅在它具體的範圍內保證達到信任的要求,還提高了被信任方的可信性。彼得·什托姆普卡信任——一種社會學理論程勝利,譯北京:中華書局,因此,監督機製必須是完善、有效、可操作的,才能保證責任性的實現,使信任成為可能。
(四)政府和大學信任的含義及特點;
1、政府和大學信任的含義;
政府和大學信任是指政府和大學互為信任雙方,均相信對方在相關活動,比如政策製定、發展規劃、招生、教學、教師聘任、經費使用等活動中,不會做有損自己利益行為的信心,信心的強度取決於對對方相信的心理感受程度和製度規範的完備程度。本研究將作為信任雙方的政府和大學分別確定為:政府是廣義的政府,是立法、行政、司法組織形態及其各組織形態所製定的思想和政令中與大學活動相關聯的部分;大學是指作為我國大學主體的從事本科及本科以上學曆教育的公立大學。
按照這個界定,對政府和大學信任內涵的認識,需要把握以下三點:
第一,政府和大學信任是雙向互動的。
即政府和大學在信任關係中所扮演的角色不是固定的,政府和大學互為信任方和被信任方的地位不是一成不變的,在一定的情景中,政府是信任方,大學是被信任方;在另一情景中,大學是信任方,政府變成被信任方。這主要是由於政府和大學錯綜複雜的利益關係所導致的。具體而言,大學要獲得自主權,贏得政府的支持需要取信於政府,大學是被信任方;政府要實現自己的發展戰略,得到大學的支持同樣需要取信於大學,政府是被信任方。從這個意義而言,政府和大學在信任關係中都能成為信任的主體,雙方的關係以主體間性為基礎,需要相互尊重、相互理解,平等相待。
第二,政府和大學信任與不確定性相關。
在中央集權管理體製下,大學是政府的附屬機構,服從和聽命於政府,大學從招生、教學、科研到經費的使用、教師的聘任等都接受政府的安排,大學完全掌控在政府手中,缺乏自主性,對於政府而言大學的行為基本上是確定的,政府無需承擔什麼風險,此種情形下政府和大學不存在信任關係。因為信任與不確定性相關,是應對不確定性和風險的手段,是簡化複雜性的機製。在民主管理體製下,大學不再是被動的客體,而是擁有自治權的相對獨立主體,大學和政府既定關係的改變,使一些原來屬於政府的權力被剝離出來下放給大學,大學在招生、教學、科研等方麵具有自治權,政府不能完全掌控大學的行為,對大學行為的可預見性程度降低,不確定性增加,風險加大。這就需要建立雙方的信任,減少機會主義行為,增強政府和大學合作的信心。
第三,政府和大學信任是組織間信任,是一種建立在心理和製度基礎上的行為選擇。
組織是人們為了實現一定的目標,相互協作而組成的團體或集合體。對於組織間信任的含義理論界看法不一,例如,MorgnndHunt(1994)提出,組織間信任是一方對其交易夥伴的可靠度以及誠實有信心;Rousseu等(1998)提出,組織間信任是指一方對於另一方的意願或行為的積極期待和接受意願;Ds和Teng(1998)強調,組織間信任是一方在考慮到自身所麵對的風險的情況下對於另一方的行為的預期等。李東紅,等組織間信任理論研究回顧與展望經濟管理,2009(4):173174綜合來看,組織間信任是組織間對彼此行為不確定的前提下的預期和信心,這種信心不是毫無把握的冒險,是建立在對對方的心理感知或主觀感受和製度規範基礎上的行為選擇。因此,政府和大學信任首先是一種心理狀態和主觀評價,是政府或者大學作為信任方根據自己所掌握的對方的信息、自己的經驗和知識的積累,對對方預期行為和意願的可信度進行評判,若可信度高就給予對方信任,反之就放棄。隻是這種信任與個體信任不同,這種信任是一種集體信任,是一種集體心理感知,是分別隸屬於政府和大學的成員之間的信任,是政府成員對大學這個組織的信任或者是大學成員對政府這個組織的信任。其次,由於可信度僅僅是一種心理層麵的評判,缺乏強製性的約束力,以它為基礎預期對方行為是有限度的,因此,為了避免對方機會主義行為的發生,政府和大學信任還借助製度規範的約束力,減少對方未來行為的不確定性和風險,使對方行為可以預測,從而實現政府和大學的相互信任。最後,政府和大學組織間關係比較複雜,大學既是公務法人(或公營造物)獨立於政府,又接受政府財政資助,這種結構決定了政府和大學間雙向信任中,更主要是大學如何贏得政府信任的問題。
2、政府和大學信任的特點;
(1)以主體間性為基礎;
主體性哲學強調主客體對立的二元思維模式,這種思維模式強調自我主體的優先地位和能動性,把一切客體都作為主體的對象,服從於主體的目的,導致“唯我論”和“人類中心主義”橫行,啟蒙運動走向了自己的反麵,主體性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
“主體間性”是針對“主體性”的困境和局限而提出的,是對主體性哲學的反思和超越而實現的現代哲學的轉向,同時也是對現代性的拯救。主體間性作為現代西方哲學的一個術語,最早是由胡塞爾提出和使用,不過,哈貝馬斯立足主體間性,用交往行動理論重建主體性,對現代性進行救助最為典型。在哈貝馬斯看來,人的社會化和個體化是同時進行的,因此,主體隻能是社會化的產物,“自我”是在和他人的交往和聯係中才凸顯出來,這個詞的核心含義就是“主體間性”,即與他人的相關性和一致性,真正的主體隻有在主體與主體相互承認和尊重對方的時候才存在。從這個意義上說,主體間性的本質“就是交互主體性,是兩個或兩個以上主體的交互關係,是人的主體性在主體間的延伸,體現的是共同在世的主體與主體之間的相互承認、相互溝通、相互影響。”張冬梅主體間性哲學視域中的語際闡釋求索,2010(5):104主體間性意味著主體之間的彼此認可、尊重、理解和共識,它包括個體與個體、群體與群體、個體與群體或類之間的關係。
主體間性何以能達成理解和共識?哈貝馬斯以主體間性為基礎構建了交往行動理論。受行為主義影響,他把人的行為區分為兩個不同的層次:一是目的—手段合理行為;二是交往合理行為。什麼是交往行為?哈貝馬斯“把以符號為媒介的相互作用理解為交往活動。相互作用是按照必須遵守的規範來進行,而必須遵守的規範規定著相互的行為期待,並且必須得到至少兩個行動的主體(人)的理解和承認。”尤爾根·哈貝馬斯作為“意識形態”的技術與科學李黎,等,譯上海:學林出版社,1999:49交往行為以理解為核心,致力於非強迫性共識,是主體的平等交流。理解要借助規則、語言,而規則存在於主體間性中,哈貝馬斯認為沒有主體間性就沒有規則。因為在他看來,規則要涉及遵守規則的條件、規則意識的產生和規則正當性的辯護三個理論問題,而主體間性是解決這三個問題的關鍵:第一,沒有主體間性,就無法知道某人是不是在遵守一條規則。第二,沒有主體間性,就無法形成“規則意識”,也不能從“規則意識”中發展出“原則意識”、分化出“價值意識”。第三,沒有主體間性,就無法為規則的正當性提供辯護。哈貝馬斯把“規則意識”理解為社會角色和社會規範的行為期待。“原則意識”是道德向度,它使得主體能夠用普遍的道德原則來評價那些常常相互矛盾的特定規則;“價值意識”是倫理向度,它使得主體能夠根據他認為對於他這個個體是“好”的價值來籌劃唯有他自己才能加以籌劃的他的生活。童世駿沒有“主體間性”就沒有“規則”——論哈貝馬斯的規則觀複旦學報:社會科學版,可見,沒有主體間性就沒有規則,沒有規則就沒有理解和共識的產生,而主體間的相互理解和共識又是信任產生的基礎,信任存在於主體間性中,也內在地包含主體間性。
因此,政府和大學信任的建立要以主體間性為基礎,主體間性意味著政府和大學相互尊重,彼此認可,真誠相待,都能站在對方的立場上審視自己的製度和規則,審視自己的所作所為是否為對方所相信,通過民主協商製定雙方都認同的規則和製度,達成共識,相互理解,既可以促成政府和大學信任關係的建立,又克服了單向度管理模式的不足。因為以主體間性為基礎的政府和大學通過民主協商或者商談達成共識,有利於形成愷撒的事務歸愷撒,上帝的事務歸上帝的清晰的權責關係,政府僅對大學進行宏觀管理和監督,微觀事務尤其是學術事務歸大學自己管理,大學擁有自主權,大學可以按照學術邏輯自主管理學術事務,有利於真正意義上大學學術和大學精神的複歸,從而解決學術異化問題。
(2)以實現雙方利益的最大化為目的;
政府和大學信任是組織間信任,組織間交往與個體間交往的不同之處在於缺乏個體間的情感交往,而主要是基於雙方的利益需求。因此,政府和大學信任是策略性和工具性信任。政府和大學是利益相關者,而利益相關方進行權力博弈的結局是多樣的,其中合作是雙方的最佳選擇,因為合作可以使博弈雙方雙贏,實現雙方利益的最大化。但政府和大學合作的實現必須以雙方的相互信任為前提,相信對方會做到:己所不欲勿施於人,人所不欲勿施於我。以信任為基礎構建的政府和大學的新型關係,是建立在主體間性基礎上,雙方都彼此認同、尊重、理解,平等交流,這就容易促成政府和大學的有效合作,從而實現政府和大學各自利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