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權責清晰、統一是核心;
1、政府和大學權責清晰、統一的界定;
權責是權力和責任的複合詞。權力是一個古老的話題,權力最早始於原始社會,是氏族賦予強有力的成員處理部落內外事務的權力。權力作為一個政治範疇,是隨著國家的建立而產生,並隨著社會的發展而分化。達爾、馬克斯·韋伯等學者都對權力進行了論述。如馬克斯·韋伯認為“權力意指行動者在一個社會關係中,可以排除抗拒以貫徹其意誌的機會,而不論這種機會的基礎是什麼。”馬克斯·韋伯社會學的基本概念顧忠華,譯桂林:廣西師範大學出版社,達爾把權力視為一種機會,創造這種可能性:實現不大可能的選擇組合。尼可拉斯·盧曼權力瞿鐵鵬,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美國學者萊斯利·裏普森把權力界定為:“什麼是權力?簡單地說,就是暴力加上同意。”萊斯利·裏普森政治學的重大問題:政治學導論劉曉,等,譯北京:華夏出版社,盧曼在其《權力》一書中,認為權力“是”代碼指導的交往。把權力歸於權力持有者受製於這種代碼,具有範圍廣泛的結果,包括遵從動機、責任、製度化的強化、為願望的改變提供具體的方向,等等,盡管雙方都在行動,但是任何事情發生,都單獨歸之於掌權者。尼可拉斯·盧曼權力瞿鐵鵬,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實際上,在盧曼看來,在社會係統中,權力製定了一定的規則和秩序,決定自己或他人的選擇,降低了不確定性或者複雜性,權力就是一種交往的媒介。從中可見,權力的含義是多維度,第一,權力是一種關係,是權力掌握者與被控製者之間的關係。第二,權力是一種能力,是個人或機構作為特定權力主體對社會、他人或其他機構的控製力、支配力或製約力。第三,權力是一種工具,是行使權力和執行政策的載體。權力除了具有強製性和支配性外,還具有等級性和製度性,因此,權力的實質既是賦予特定權力主體的權力,又是對權力主體行為的限製,即權力主體隻能在權力允許的範圍內行動,而不能超越權限幹預其他的權力主體,因此,權力主體會控製自己,接受權力的等級性和製度性的製約,限製權力的使用,能夠形成有序的社會秩序。
在古漢語中,“責”同“責任”,是一個含義豐富的概念,包括索取、要求、譴責、處罰、責任、債等多種含義。在現代漢語中,“責任”一詞有三個基本語義:①分內應做的事。如“崗位責任”等。這種責任實際上是一種角色義務。社會生活中的每一個人都扮演了一定的角色,即有一定的地位或職務,相應的,也就必須而且應當承擔與其扮演的角色相適應的義務。②特定的人對特定的事項的發生、發展、變化及其成果負有積極的助長義務,如擔保責任等。③由於沒有做好分內之事或者沒有履行助長義務而應當承擔的不利後果。如違約責任等。張文顯法哲學範疇研究北京: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按照西方學者的分類方法,前麵兩種責任是積極責任,後麵一種是消極責任。就政府和大學而言,積極責任是對政府和大學應該做什麼的描述,是政府或大學作為權力主體把責任看成是行使權力而必須承擔的義務,將責任置於自覺的行動中,從而實現了責任對規範使用公共權力的動力功能。消極責任是對權力行使行為的約束,是防止權力偏離公共利益指向的重要保障。麻寶斌,郭蕊權責一致與權責背離:在理論與現實之間政治學研究,消極責任包括違反政治義務的政治責任,違反道德義務的道德責任,違反法律要求的法律責任等。
按照上述定義,權力賦予政府或大學可以做什麼,責任要求政府或大學必須做什麼,如果應該做的沒有做好或者濫用權力就會受到懲罰,即要求政府和大學有所為和有所不為。因此,權責的規定旨在為政府和大學的行為提出基本要求和規定行動的度,劃定政府和大學行為的範圍、邊界和底線。從信任的視角看,政府和大學權責的規定為政府和大學的行為設置了責任性背景,規範了政府和大學的行為,減少了他們未來行為的複雜性和不確定性,防止了雙方機會主義行為的發生,使他們願意彼此相信對方而先付之於行動,因此,權責問題是政府和大學信任建立的關鍵,但權責的劃分或製定必須做到以下兩點:
首先,政府和大學權責的規定必須清晰明了。
政府和大學權責規定的目的是為雙方的行為圈定範圍,劃定邊界,防止雙方越界行為而發生的矛盾和衝突,以實現政府和大學關係的有序性。而這種目的的實現需以政府和大學權責規定的明確為前提,即權責規定是理性行為,明確的授權才能使政府或大學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職責,知道自己將來行動的範圍和努力的方向,掌握好權責關係。反之,若政府和大學權責規定不清晰、不合理,就會讓政府和大學在行動時無所適從,不知何者可以為,何者不可以為,越權行為或不作為行為都有可能發生,甚至造成政府和大學之間關係的混亂。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政府和大學關係的曆史演變中是有此教訓的。
不過,由於政府和大學關係的特殊性,或者大學本身法律地位的特殊性,政府和大學權責的明確需要注意以下幾點:第一,大學法律地位的變化導致政府和大學權責關係的變化。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西方各國高等教育改革所采取的措施可為借鑒之經驗。從總體來看,目前各國高等教育管理模式改革的趨勢之一是公立大學法人化趨勢明顯。隨著各國立法對大學公法人地位的確立,政府和大學的權責關係也進行了重構。比如,法國。法國是大陸法係國家,在1968年以前,法國大學屬於行政公務法人,承擔著一些不同於普通行政事務的職能,其任用的工作人員屬於公務員,在組織和業務活動上受設立它的行政主體的監督程度較大。申素平公立高等學校與政府的分權理論比較教育研究,由於政府對大學的管理過於集中,終於釀成1968年席卷全國的“五月風暴”,政府為了緩和與大學的矛盾,不得不重新定位與大學的關係。1968年11月,法國政府頒布了《高等教育方向指導法》,確立了“自治、參與和多科性”三原則,其中“自治”是指大學是具有道德身份與財政自主的科學文化性公共機構,大學在行政、財政、教學等方麵擁有自主權,大學開始向科學文化和職業公務法人轉化,大學自治有了更充分的法律依據。楊克瑞,等政治權力與大學的發展——國際比較的視角北京:中國言實出版社,根據1984年的《高等教育法》,政府明確規定公立大學是科學文化和職業公務法人,大學在基本培訓、繼續培訓、科學和工藝的研究及其成果的應用、傳播文化和科學技術的信息等公務範圍內享有行政法上的自治權力,可以自主就這些公務做出決定並執行。政府的權力是進行行政和財務監督,但監督必須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進行。申素平公立高等學校與政府的分權理論比較教育研究,2在此之後,1989年的《教育方針法》進一步下放權力,擴大大學的自主權。再比如,屬於海洋法係的美國,美國公立大學數量多,公立大學作為行使公共權力的機構,既要遵守聯邦憲法,又要遵守所在州的憲法和各種行政法規,由於各州的情況各不相同,所以大學的地位和類型比較複雜,從法律性質來看,美國的公立大學有三種類型:一類是作為憲法上獨立法人的州立大學。這類大學的法律地位是公法人,受州憲法的保障,在一定的權限內享有不受州政府、議會、法院幹涉的特權,但並不意味著這種自治權沒有限度,州政府和州立大學理事會還是會對大學進行幹預,隻是以間接手段為主;一類是作為公法人的州立大學。這類大學享有作為法人的諸多權力,如取得、處分財產的權利,雇用、解雇職員的權利,製定內部管理規則的權利等,但這類大學從屬於賦予其法人資格的州議會,受州議會的控製;一類是作為州政府機關的州立大學。這類公立大學沒有法人資格,是州政府的延伸機構,因而與行政權是最直接的從屬關係,容易受到行政當局的幹涉,不過,作為州的機構,這類大學也享有一些特權。施雨丹論美、德、日三國公立大學的法律地位外國教育研究,從中可見,公立大學法律地位不同,與政府的權責關係不同,政府管理大學的權限不同、管理方式不同,大學擁有的自主權也有差異。因此,在明確我國政府和大學權責時,需要考慮我國大學法律地位的改變或者新定位。事實上,隨著我國《民法通則》《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的頒布,我國大學的法人地位已經開始確立,雖然對大學的法律定位還存在問題,但公務法人化是大勢所趨,這是在明確我國政府和大學權責時必須顧及的重要前提。第二,政府和大學關係的複雜性。各國政府和大學的關係是錯綜複雜的,一方麵,大學是獨立於政府的公務法人,被視為是與政府平等的行使高等教育公共權力的國家機關,是獨立的行政主體,與政府沒有隸屬關係。大學具有在法律上獨立的人格,享有在人事、財政、預算、管理、教學等方麵更多的自治權,可以獨立享有權利、負擔義務,政府不能越權幹預大學自治,隻能依法對大學進行法律監督,不能進行專業監督。另一方麵,政府的公共性又決定了政府對大學的財政責任,政府是大學辦學經費的主要資助者。同時,大學在社會發展中獨特作用及其公共性,決定了大學又必須接受政府的管理和監督。大學和政府的雙重關係決定政府和大學權責明確的複雜性和層次性,這是在明確我國政府和大學權責必須考慮的重要因素。第三,大學與其利用者之間複雜的法律關係。比如,大學與學生之間既有民事法律關係,又有行政法律關係,不同的法律關係救濟的途徑不同,權責不同。這也是明確我國政府和大學權責時不能忽略的因素。其次,政府和大學權責必須一致或對等。
權力與責任是一對須臾不可或缺的範疇。馬克思認為,人總是現實的、具體的、社會的人,而不是抽象的人,人的本質屬性在於人的社會性。常態的人都是置身於社會之中有著利益需求的人,而任何利益都存在實現目的的自我性與實現途徑的社會性之間的矛盾,每一個利益的實現都不可避免地或多或少、直接或間接地影響他人的利益,因此,社會總是需要一套規則以約束人的行為,避免社會的混亂和無序。而責任就是對人或組織行為的限定,責任即是社會有序運行的規則,責任是權力合法性的基礎。肖克公共權力“責任”的政治倫理根源析論天府新論,這是因為公共性是權力的根本屬性,即公共性與權力相伴而生,隻是在人類社會發展的不同曆史階段,權力的公共性擁有不同的內涵。比如,古希臘柏拉圖把維護城邦正義理解為公共性。而在現當代公共性的核心是對公共利益和公共精神的維護,即權力一方麵立足公益性,為公眾提供公共服務和公共產品,追求社會公平和正義價值目標的實現;另一方麵,明確展示行政人員的價值觀念、職業態度、道德規範和責任性,體現公眾對權力運行的監督,它要求所有的行政人員都應當為公民服務。因此,公共性是權力運行的內在根據和合法性基礎。權力何以具有公共性?第一,應然狀態的權力主體是公眾,而非某一個體、某集團、某階層。第二,權力的對象是公共生活和公共事務。第三,權力的終極意義是以公共利益為出發點,提供公共產品,服務於公眾。唐土紅論權力的價值性及其維度探索,因此,對於公共行政和權力而言,維護公共利益是其永恒不變的目標,任何背離這一目標的行為就是對其責任的背離,應當承擔後果和責任,並受到法律的懲罰。可見,從應然狀態看,權力本身就是一種責任。其一,根據契約論和人民主權論,權力實際上是公眾權利的讓渡而形成的委托代理關係,委托代理關係其實也就是一種責任關係,這種責任就是要為公眾的利益服務。其二,權力具有強製性、自利性和擴張性,這就需要以責任加以約束、束縛和導向,以避免迷失方向。權力運行的事實證明,沒有責任羈絆的權力會超越權力行使的範圍,導致權力的濫用。唐土紅論權力的價值性及其維度探索,對於這一點,馬克斯·韋伯清醒地意識到,並指出缺乏責任約束的權力運行的兩個惡果:客觀性和責任心的喪失,據此他最早提出責任倫理概念。因此,權力與責任不可分離,責任是權力的孿生物,是權力的必要補充和結果,即有權力就有責任,有責任就有權力,沒有無權之責,也沒有無責之權。不僅如此,權力與責任必須是對等和一致的,享有多大權力就必須承擔多大責任,承擔多大責任就享有多大權力。
具體而言,責任有積極責任和消極責任之分,相應地政府和大學權責一致、對等就應當包括權力與積極責任的統一和權力與消極責任的統一兩層內涵。權力與積極責任的統一包含兩個方麵的內容:其一,與承擔責任相伴的是權力的授予,即有責必有權。政府或大學職責的範圍決定了政府或大學積極責任的大小,積極責任是對政府或大學應該做什麼的規定,並確定了政府或大學行動的邊界,是政府或大學合法性的正當性理由。政府或大學為承擔責任必須授予一定的權力,權力在此是政府或大學履行責任的手段,責任的大小決定了權力的大小,權力與責任是相當的、對等的。其二,權力的授予必須伴隨責任的規定,即有權必有責。責任是對政府或大學權力運行過程和運行方式的規定,沒有按責任的規定行使權力就是權力的濫用。就權力與消極責任的統一而言,也包括兩個方麵的內容:其一,消極責任是對政府或大學濫用權力的懲罰,是對政府或大學沒有履行職位規定的責任內容或者法律規定的義務的懲罰,是政府或大學違法行使職權所應承擔的否定性後果,是對政府或大學超出責任範圍行使權力或在責任範圍內不作為的懲戒。其二,責任懲戒要與權力濫用程度相匹配才是最好、最恰當的懲罰,若懲罰程度低於權力濫用程度,則因懲罰成本太低而無威懾力,懲罰失去了意義;反之,懲罰程度高於權力濫用程度,則對政府或大學產生消極無為的選擇暗示。麻寶斌,郭蕊權責一致與權責背離:在理論與現實之間政治學研究,總之,政府和大學權責一致的最終目的是要實現執法有保障、有權就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需賠償。
要保證我國政府和大學權責一致,需要特別注意以下幾點:第一,由於我國大學自主權規定的不完善,在立法時要特別保證對大學授權的充分性,把應該給予大學的權力授予大學。第二,大學的責任是大學獲得授權的合法性基礎,我國大學自主權之所以缺乏,從根源上看是與我國大學應當承擔的責任不明確相關,因此,需要從根本上解決當前我國法律規範對大學責任的規定不明確,甚至缺失的問題,使大學真正獲得與其責任對等的權力。第三,要明確規定政府應當承擔的責任,正是由於現有立法對我國政府責任規定的缺失,使政府的權力缺乏合法性根基,並最終導致政府權力的濫用或者不作為。第四,完善監督機製,加強對政府或大學行使權力的監督,確保政府或大學違法、不作為受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