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實施中遇到的問題,由市科委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解決。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人民政府1999年6月11日發布並執行的《北京市鼓勵在京設立科技研究開發機構的暫行規定》(京政發[1999]17號)同時廢止。
北京市科技新星計劃管理辦法
(京科人發[2002]595號2002年10月11日)
第一條
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的若幹意見》的精神,為加速培養首都社會經濟建設急需的高級科技人才,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科技新星計劃(以下簡稱新星計劃)是由市財政經費支持、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組織實施的科技人才培養計劃。新星計劃旨在選拔一批優秀的青年科技骨幹,以項目為依托開展科研工作,不斷提高科技水平和管理能力,培養造就一批思想政治素質高、具有創新精神的青年科技帶頭人和科技管理專家,逐步形成青年科技專家群體。新星計劃的培養期為三年,分A、B兩類進行資助。A類:為正在承擔國家級科技項目、北京市重大科技項目、北京市自然科學基金項目中重大或重點項目等課題研究的負責人或主要參加者,進行相關的培訓、交流、申請專利、發表論文、出版專著等提供培養經費;B類:為具有高素質的青年科技人員獨立承擔科研項目提供啟動性研究經費及培養經費。
第三條
申報新星計劃的科技人員應當是本市行政區域內企事業單位的青年科技骨幹。
第四條
申報新星計劃的科技人員必須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有強烈的事業心,有良好的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和求實、創新、協作、奉獻精神。
第五條
申報人員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申報當年的1月1日,年齡未滿35周歲;(二)取得學士學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5年以上或取得碩士學位,從事專業技術工作2年以上或取得博士學位者;(三)具有較好外語口語交流能力。
第六條
申報A類的人員應當是所在課題中排名前三位者,每個課題可以申報一名。
申報B類的人員作為申報項目的負責人,應當有一個團結協作、結構合理、奮發進取的研究群體。
第七條
申報A類的人員所承擔的項目或申報B類的科研項目應當屬於自然科學領域,對首都社會經濟發展有推動作用,並在近期內有重要的應用前景。
第八條
以下人員不在資助範圍之內:(一)已經入選國家級各類人才培養計劃的人員或已成為博士生導師的人員。(二)準備出國一年以上的人員。
第九條
新星計劃的申報程序:(一)申報人填寫《北京市科技新星計劃申報書》,由所在單位推薦(其中申報A類的人員如所在課題組由多個單位組成,則需先經課題組推選),報送市科委;(二)市科委有關部門按申報條件擇優選拔。經初審、專家評審,提出擬入選新星計劃的人員名單,報市科委主任辦公會審定;(三)市科委與新星計劃入選人員及其所在單位簽訂《北京市科技新星計劃合同書》.入選A類的人員,在項目依托單位備案;入選B類的人員在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
入選人員自主選擇一名具有較高水平的導師,同時,市科委為其配一名資深的指導顧問。
第十一條
新星計劃資助的科研項目管理按照《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新星計劃的入選人員應當積極參加市科委組織的有關活動,按時完成合同。
第十三條
新星計劃的入選人員應當於每年12月15日前填報《北京市科技新星計劃年度考核表》並送市科委。合同完成後,報送《北京市科技新星計劃總結報告》,市科委對其進行考核評價。對完成新星計劃的人員,市科委將繼續進行跟蹤。
第十四條
新星計劃合同確需變更的,經合同簽字各方協商一致,填寫《北京市科技新星計劃合同變更表》,由市科委核準後執行。
第十五條
新星計劃入選人員在計劃執行期內,因工作需要出國三個月以上的,應當報市科委備案;進行與新星計劃研究項目無關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原則上每次出國一般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新星計劃的入選人員及其所在單位應當嚴格履行合同所確定的各項義務,出現以下情況的,市科委將根據合同的約定終止合同:(一)出國逾期不歸。(二)工作調到外省市,或因工作調動脫離原研究領域。(三)其他不能正常執行合同的。終止合同要填寫《北京市科技新星計劃合同終止表》。
第十七條
對於無故不履行合同的,入選人員及其所在單位應當依據合同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
新星計劃入選人員的培養經費資助額度為5-8萬元,科研項目的資助額度依實際情況確定。
第十九條
新星計劃經費為資助性質,必須專款專用。節餘不回收,超支不加補。
第二十條
新星計劃的經費管理按照《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課題)經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新星計劃的培養經費開支範圍主要包括:(一)培訓費:為提高個人素質、科技水平、管理能力等而參加的各項培訓學習所支付的費用;(二)國際交流、合作費:參加經所在單位批準、與研究項目有關的國際學術交流活動、國際會議等,符合國家規定的出國費用;(三)會議費:參加與研究相關的會議費用;(四)專利、出版費:申請專利、出版論著、發表論文等費用;(五)資料費:購買與研究有關的資料費用。(六)谘詢費:導師及指導顧問的谘詢費用。
第二十二條
新星計劃的科研項目經費的支出範圍按照《北京市科技計劃項目(課題)經費管理辦法》中第十二條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市科委按照合同約定撥款,由入選人員所在單位的財務部門負責管理。新星計劃入選人員所在單位應當設立計劃經費明細賬,不得提取管理費。
第二十四條
經市科委核準調往本市其他單位的,原單位應當將尚未使用的餘額劃轉到入選人員所在的新單位。被終止合同的,市科委停止撥款,所在單位將尚未使用的經費退回市科委。
第二十五條
新星計劃入選人員合同完成後,要及時提交經費總決算,並經所在單位審核後,報市科委進行審計。
第二十六條
新星計劃入選人員及其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國家財務製度和本辦法規定,對於弄虛作假、擠占經費等違紀行為,市科委根據情節采取撤銷資助或不再受理該單位再次申請資助等措施。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科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實施,1993年發布的《北京市科技新星計劃暫行管理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