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章 文件和法規(六)(1 / 3)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首都醫學發展科研基金中北京地區中醫醫院上繳的部分,與中醫有關的項目申請直接報送北京市中醫管理局。北京市中醫管理局根據此管理辦法,獨立進行中醫項目的管理評估,並依首都醫學發展科研基金中北京地區中醫院上繳情況立項資助。

第三十條本管理辦法於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條本管理辦法由基金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首都醫學發展科研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試行)京衛科教字[2002]10號

(2002年4月1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首都醫學發展科研基金(以下簡稱首發基金)資助項目的資金管理,保證首發基金有效合理地使用,根據國家財經製度的有關規定和首都醫學發展科研基金管理辦法中為了加強首都醫學發展科研基金(以下簡稱首發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要求,並結合首發基金的特點,特製定本管理辦法資助項目經費的財務管理,有效合理地使用資助基金,保證研究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財政財務製度的有關規定,結合首發基金的特點,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首都醫學發展科研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理委員會)及基金管理辦公室有關部門、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必須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嚴格管理、監督和使用項目經費。受資助單位應加強資助項目經費的財務管理,既要方便科研工作,又要維護國家財經法規。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不得擅自截留、挪用項目經費。

第三條首發基金資助項目的立項和經費的申報和使用,應本著勤儉節約、精打細算的原則,充分利用現有資源,合理預算,充分保證首發基金的使用效益。

第四條首發基金來源主要根據北京市衛生局、北京市物價局、北京市財政局聯合下發的《關於在我市醫院實行醫藥費“總量控製,結構調整”改革的通知》精神,切實加強首都醫學的發展,以科技為先導,保證基金合理地應用於北京地區醫學科技的發展和醫療技術的進步,依據京衛物字[1997]16號規定,提取增設門診診療費和住院費收入的10%專項用於本基金。用於支持北京醫學科技應用研究項目。受資助單位應嚴格執行本辦法,不得自立章程和任意截留、挪用。同時,要接受上級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首發基金資助項目經費於每一財政年度內,按項目一次審定,分年度撥款到位,年度結餘經費結轉使用。資助項目完成後,項目負責人必須按照規定填報決算並作出項目執行情況說明及效益分析。

第二章項目預算編製

第五條首發基金各項目實行項目活動預算製。各項目負責人必須根據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具體活動內容和實際情況,製定項目經費預算。

第六條簽定項目備忘錄時,各項目負責人必須完成項目備忘錄要求填列的各類預算表。項目預算表包括項目預算總表、項目年度活動預算表和項目分類預算表。

第七條項目預算在項目實施過程中原則上不允許修改。如需修改,項目負責人須向基金管理辦公室提出修改項目預算申請,經評估批準後執行新的項目預算。

第三章支出科目規定

第八條首發基金資助項目經費必須用於資助項目的研究工作。其主要支出科目包括:

1.科研業務費:是指項目執行過程中用於測試、計算、分析等業務的支出,臨床及現場調研、業務資料、論文印刷及標準和專利申請等費用。

2.實驗材料費:是指購置原材料、試劑、藥品等消耗用品、動物實驗、采集標本、樣品的加工和包裝運輸等費用。

3.設備購置費:是指與項目有關的固定資產購置支出,包括購置專用儀器設備達到可使用狀態前所必須支付的價款、運雜費、包裝費和安裝成本等;自製專用儀器設備所必須支付的原材料費、配件購置費及加工費等。首發基金項目資金不支持購買5萬元以上的儀器設備和交通運輸設備。

4.人員勞務費:是指用於與項目組成員的勞務補貼以及外聘顧問、專家的費用支出以及專家谘詢費等,其中項目組成員補貼不得超過項目總預算的10%。

5.專業培訓費:是指為項目研究所必須進行的3個月內進修培訓及為落實項目完成所組織的專項業務培訓等費用。

6.合作、外協費:是指共同承擔資助項目的合作及協作單位,進行項目研究所必須的費用。

7.學術交流費:是指項目有關人員參加的國內、國外相關學術會議,論文發表等費用。

8.成果推廣費:是指用於項目成果的宣傳推廣所需開支的費用,包括為推廣成果支付的宣傳資料、廣告及召開成果推廣會、專業研討會、新聞發布會等費用。

9.科研公務費:是指用於項目研究所必須開支的辦公費用,包括通訊、資料、檢索、交通和工作用餐等費用。工作用餐不得超過科研公務費的5%。

10.科研管理費:項目承擔單位(含項目的合作承擔單位)應按項目(或課題)實際收到經費5%計提科研管理費,用於為提供必要研究場所支付的各項費用的補貼,及相關管理活動和直接管理人員勞務支出等費用。

11.不可預見費:是指項目實施過程中,遇國家政策重大調整或物價上漲等不可預見因素,導致項目預算不能滿足實際要求時,作為項目活動預算的補充。不可預見費的實際發生數額需在年度報告和下一年度預算編報中單獨說明,其金額不得超過項目總預算的5%。

第四章撥款

第九條首發基金資助項目資金按項目備忘錄批準預算額度,分年度撥至項目承擔單位。

第十條首發基金的項目執行財政年度以《首都醫學發展科研基金項目備忘錄》批準之日至下一年度的本日計算。首發基金項目資金的首次撥款,應在項目批準的當月進行。第二次及以後的撥款,在項目負責人按時報送《年度技術報告》和《年度財務報告》的前提下,在批準後的一個月內劃撥。

第十一條資助項目合作、協作資金的轉撥,由項目承擔單位根據項目負責人與項目合作、協作單位簽訂的協議轉撥。

第十二條如果項目計劃因故中止實施,基金管理辦公室對其停止撥款。項目承擔單位停止項目資金的轉撥。

第五章管理與監督

第十三條首發基金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由基金管理辦公室委托中介審計機構進行專題審計。

第十四條項目承擔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必須為審計機構的工作提供必要的辦公條件及相應的業務配合。

第十五條項目承擔單位必須按項目單獨建賬、單獨核算,並指定專門財務人員負責首發基金資金項目的記賬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章項目終期審核和決算

第十六條首發基金資助項目在結束後三個月內,項目負責人應編製項目終期財務報告,經承擔單位科研管理部門、財務部門審核並蓋章後,與項目終期技術報告一起提交基金管理辦公室,經首發基金管理辦公室評估批準後正式結題。項目終期財務報告和年度財務報告存入基金管理辦公室項目結題檔案庫。

第十七條由基金管理委員會批準中止、撤銷和提前結題的資助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及時清理賬目,自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按本規定第十六條要求報送項目終期財務報告。

第十八條項目結題時,項目餘額原則上不得超過資金總額的15%。如果超過15%,項目承擔單位的財務部門在接到基金管理辦公室下發的項目結題通知書一個月內,將超額資金全額上繳基金管理辦公室。

如果未超過15%,其中70%用於項目成果的推廣及下一階段研究項目的前期準備,由項目負責人負責管理;其中10%用於獎勵項目相關人員;剩餘20%由項目承擔單位納入本單位科研經費統籌核算。

第七章處罰

第十九條項目承擔單位及項目負責人、項目合作單位及分課題負責人,均應嚴格執行國家財經製度的規定和本管理辦法的要求。如果項目資金在使用過程中出現被截留、挪用、擠占及其他違反本管理辦法的情況,有關部門及個人有權利向本單位主管領導、首發基金管理委員會和北京市衛生局進行反映。管理委員會將視具體情況,對違規單位和/或違規人給予適當的處罰。對於觸犯國家法律的行為,將提請有關司法部門追究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