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6章 勞動合同及其法律問題(1 / 3)

開篇寄語

大學畢業生在擇業過程中,如何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中有哪些法律規定,怎樣行使、保護自己的權利,在行使權利的同時應承擔哪些義務,發生爭議時應通過哪些途徑去解決,等等,這些都是大學生普遍關心的問題。了解和掌握勞動合同的相關內容,幫助大學生從法律的角度正確行使自己的權利,這對於剛踏入社會的大學生很有幫助。

理論知識

6.1 勞動合同訂立的法律規定

6.1.1 勞動合同訂立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 3 條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這一規定,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合法原則

所謂合法,是指勞動合同的訂立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合法原則要求:首先,勞動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勞動者應達到法定最低就業年齡並符合其他就業條件;用人單位應具有法人資格。其次,勞動合同的內容要合法。當事人不得訂立內容違法或損害公共利益的勞動合同。再次,勞動合同的訂立程序和形式應當合法。如,必須要經過要約與承諾,合同應當采用書麵形式等。

2.公平原則

所謂公平,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合同的內容上對雙方都是公平對待的。

3.平等自願原則

所謂平等,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處於平等的法律地位,享受平等的法律待遇和法律保護。所謂自願,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應出於各自真實的意思表示,不得有強迫、脅迫行為。平等自願是訂立勞動合同的基礎。

4.協商一致原則

所謂協商一致,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就主要條款進行充分討論,達成一致。當事人雙方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後,勞動合同才能成立和生效。

5.誠實信用原則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要以平等自願為基礎,誠實信用,互利互惠,不能虛假蒙騙。

隻有遵循了上述原則訂立的勞動合同,才是合法有效的。

案例鏈接

要交押金的合同

2008 屆畢業生小李通過網上求職發現一家公司要招人,與公司麵談後,人事主管當即決定錄用小李,並承諾了相當高的月薪待遇,但要求小李在簽訂勞動合同時交納 2000 元押金,待合同期滿後返還。小李很納悶,該不該簽這份交費的勞動合同。

剛參加工作,薪酬不高是很正常的。相反,如出現一個不熟悉的單位提供高薪酬時,畢業生就應引起注意,因為不少不法人員企圖利用高待遇的幌子,騙取畢業生的所謂傭金、培訓費等。在當前的就業形勢下,畢業生千萬不要相信在工作初期就很容易獲得的高收入。對有些單位提出的所謂傭金、培訓費等收費項目,要敢於說不。

要知道,《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對於勞動合同的簽訂是有明確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不得收取或者變相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證金、定金等。”

6.1.2 勞動合同應具備的條款

勞動合同的內容,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設定勞動權利與勞動義務的具體規定。它直接涉及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切身利益,也關係到國家勞動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貫徹實施,是勞動合同法律製度中的一個重要問題。

勞動合同的內容以條款的形式體現出來。根據條款內容是否為勞動合同所必需,可將其分為必備條款和補充條款兩部分。

必備條款是勞動合同必須具備的內容,欠缺了必備條款,勞動合同就不能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必須具備以下條款:

1.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期限是指勞動合同約定的對雙方當事人約束的有效期限,是雙方當事人所訂立的勞動合同起始和終止的時間,也是勞動關係具有法律效力的時間。

2.工作內容

工作內容是指勞動者在工作中應該達到的數量、質量指標或完成的任務,以及勞動者的工作班次和工作地點等。工作內容一般通過具體的工作崗位或工種體現出來。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勞動保護是指為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各項保護措施。勞動條件是指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勞動安全衛生標準的工作環境,同時還包括女工及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製度及設施、工作時間製度及帶薪休假製度等。

4.勞動報酬

勞動報酬是勞動者依法享有的從用人單位獲取的勞動報償:一般包括工資、獎金及津貼等。

5.勞動紀律

勞動紀律是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的規章製度。它一般通過獎懲製度體現出來。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是勞動合同因訂立時尚未發生的客觀原因而結束的情形。如發生嚴重自然災害、戰爭等,或勞動者因病傷而不能履行勞動義務時,結束勞動合同。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是勞動合同當事人因過錯(故意或過失)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義務時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即按照法定勞動合同的約定,由過錯方承擔的行政、經濟或司法責任。

勞動合同除以上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小資料

最低工資標準參照因素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49條規定:“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下列因素: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社會平均工資水平;勞動生產率;就業狀況;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6.1.3 勞動合同的效力

1.勞動合同的生效

所謂勞動合同生效,是指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的起始時間。如前所述,當事人雙方就勞動合同內容協商一致,即完成要約與承諾的過程,勞動合同即告成立。但是,勞動合同的成立,並不意味著勞動合同一定能生效。一般情況下,隻要是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其生效時間始於合同簽訂日;如果需要鑒證或公證的,其生效時間始於鑒證或公證之日。

2.勞動合同的無效

無效的勞動合同,是指當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訂立的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勞動合同。它雖然是當事人雙方協商訂立的,但因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因此,國家不予承認,法律不予保護。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

(1)全部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8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二)采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所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是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明令禁止的行為,不能作任意擴大的解釋。采取欺詐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隱瞞或歪曲事實真相,致使對方當事人信以為真,同意簽訂勞動合同。采取威脅手段訂立勞動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要挾對方,迫使對方同意簽訂勞動合同。

(2)部分無效

部分無效,主要指勞動合同部分條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如工資、工作時間、勞動保險等,這些條款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隻是這些條款無效,但不影響其他合同條款的履行。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8條第2款規定:“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餘部分的效力,其餘部分仍然有效。”

(3)無效合同的確認機關

無效合同的確認機關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勞動合同被仲裁機關和人民法院確認全部無效後,合同規定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係自然終止,終止履行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被確認部分無效的,由仲裁機關或法院監督改正並賠償損失。

6.2 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的法律規定

6.2.1 勞動合同的變更

勞動合同的變更是指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就已訂立的勞動合同條款進行修改、補充的法律行為。

1.勞動合同變更的原則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17條規定,勞動合同的變更同勞動合同的訂立一樣,必須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以及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原則,即雙方當事人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經過充分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依法對勞動合同的部分內容作修改、補充或調整,從而達成新的協議。

2.變更的條件

勞動合同的變更必須符合法定的條件,並經雙方協商一致,否則,變更後的勞動合同為無效合同,不受法律保護,並視為違反勞動合同的行為而承擔相應責任。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的變更應具備如下條件:

(1)用人單位的產品結構、經營範圍發生變動,即調整生產任務或轉產,企業合並、分立等,需要修改和補充勞動合同中的有關內容。

(2)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已經修改。

(3)用人單位因國家經濟政策的調整,經營條件發生變動,或出現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等,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需要變更合同的有關內容。

(4)勞動者本人由於身體健康狀況的變化不能勝任原職位工作,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