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會、內閣、司法三個係統都建立了起來,同時也開始製定【中華憲法】,但所有的這些,都屬於中央的機構,而帝國的新體製中,當然還包括對地方機構進行重新調整。
從原則上來說,各地方,由其是省級地方機構,也應該和中央一樣,實行三權分立,建立地方議會、地方行行和地方司法糸統。但地方機構的建立,要遠比中央複雜得多,因為各地方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不一樣,對帝國的新體製,三權分立的理解程度也不一樣,相對來說,被商毅統治時間較長的地方,如浙江、江蘇、安徽、江西、湖北、湖南、山東、台灣這八個省的發展較快,對三權分立、國會、民主這些概念都了解一些,被商毅統治的時間短,由期是北方地區,就要差得多,因此地方機構的調整,也不能一概而論。
按照商毅的構想,首先應該在地方上建立起完善的行政統係和司法係統,然後再慢慢建立地方的議會。
其實在商毅稱帝之前,就己經將地方的行政係統劃分為省、直轄市。。省會市、市。。縣。。鄉、鎮四級,雖然和以前的朝代相比,多了一個鄉、鎮級的劃份,對地方的控製力度也加強了一些,但各級的行政製度,官員機構的設置,和明朝相比,並沒有太大的變化,隻是名稱不同而己。
中國古代的地方行政機構最大的一個特點就是:官少吏多,政經財一把抓,而且越到基層的地方,官員的數量就越少。以明朝為例,在省一級的地方行政機構還有一定的行政分工,一般是由巡撫主管行政軍政、布政使管財政、按查使管刑法,至少還有三套班子,但到了知府以下,就隻剩下一套班子了,而且這一套班子的人數也不多。
按明朝的官製,一個府級的行政機構的政府官員是:知府一人、通判無定員,推官一人,經曆司經曆一人,照磨所照磨一人,檢校一人,司獄一人。不計無定員的通判,其他的全部加起來,也就是六個人,就算多加幾個通判,撐破天也就十來個人,就要管理一個府的事務。
府級是如此,而縣級就更慘了,全部的官員就是:知縣一人,縣丞一人,主簿一人,典史一人,再有一個縣教諭,通共就隻有五個人。因此管理事來就隻好胡子眉毛一把抓,什麼都管。
雖然說古代的府縣規模不能與現代相比,但也不是隻靠這麼幾個人就能夠管得過來的,因此各地方官員就隻能依靠什麼師爺、幕僚、衙役、班頭、仵作、團頭等一批下層的吏員,來管理地方的行政、稅收、差役、保甲、緝捕、獄訟等等事務。
結果這一批人雖然都不算是正式的朝廷官員,但卻在實際上牢牢的把持著地方基層的權力,或是蒙上壓下,或是駕空上級,或是上下串通,吃拿卡要,中飽私襄,在地方上的種種弊端,十有**都是這一批人弄出來的。朝廷的官員到了地方之後,還要和這一批人敲好關糸,否則就很難開展工作,好一點的最多就是不同流合汙,而差的就是一拍即合,大家一起悶聲發大財,等任期滿了以後,拍屁股走人,換一個地方官來之後,就一切照舊。
而且朝廷的官員還可以一批一批的換,而這些吏員卻都是終身製,隻要不犯什麼大錯,就可以一直當到老死,甚致還是世襲製,老子死了兒子接班,哥哥沒了兄弟頂上,所謂“官無封建、吏有封建”,就是指得這種現像。
這也是一個讓後世的曆史學家很難理解的現像,一方麵曆代以來,每一個王朝都會肖許多的閑散官員,由其是在科舉製度完善之後的宋明清三代,毎年政府都會產生大量的閑散官員,最多的時候可以達到數萬之多,全都是白拿工資不幹活的主,當然不是他們不想幹,而是朝廷沒有那麼多的職位,隻能靠政府養活著他們,成為政府沉重的財政付擔,而在另一方麵,在地方基層的行政官員又極少,根本管不過來地方的事務,隻能依靠大批的吏員維持地方的行政製度。確實令人覺得匪夷所思。
即然總是要養著這樣官員,那麼幹嘛不索性把他們都放到基層去做官,至少也不會比那些吏員更差吧,而國家也不致於是白養活著他們呀。
而更為讓人難以想像的事實是,官差、衙役、隸卒這些吏員中的主要構成者,在明朝居然是被劃為賤民一類,而廣大的農民,卻算是良民,在政治權力上,良民是比賤民大的,而在實際的生活中,良民卻是被賤民欺壓剝削。這種顯像,恐怕己經不能用怪異來形容了。
因此自從商毅成勢之後,在這方麵,就做了大量的變革,在中華帝國成立之後,取消了賤民、良民之分,推行眾民平等原則,同時也把所有的吏員全部都納入到了政府官員的行列中,並且又加設了鄉鎮一級的行政機構,才算是加強了對地方行政的控製。由其是在商毅最早統治的八個省裏,地方的各級行政製度都基本建立完成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