②要積極與城建、規劃等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對廠礦、機關、企事業單位,城鄉規劃民用建築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和新農村建設等各項工程,進行預防性衛生監督。

③根據有關衛生法律法規和環境衛生標準,對空氣、土壤、水質、噪聲、住宅狀況進行衛生監測和監督,開展環境毒理學研究,為修訂環境衛生標準提供依據。

④加強城鄉居民生活飲用水的衛生管理,防止水源性疾病傳播。

⑤對工業廢水和生活汙水進行衛生監測,及時了解汙染及危害情況,提出改善和控製汙染的對策。

⑥加強公共場所和化妝品的衛生管理與監督,建立衛生管理檔案和從業人員健康檔案,預防疾病傳播,開展健康教育,宣傳衛生知識,保護使用者安全。

二、環境衛生監督

1.環境衛生監督的概念

環境衛生監督是由國家法律規定或上級委托授權的監督單位,XI所管轄區內的有關單位或個人,執行和應用國家環境衛生法律、法規和衛生標準的情況進行的監察督導,調整環境與健康中產生的社會關係的整個活動過程。通過衛生監督要使城鄉居民都能得到良好的衛生條件、清新的空氣、潔淨的飲水和安靜舒適的生活環境。

根據衛生監督類型,環境衛生監督分為預防性衛生監督和經常性衛生監督。

2衛生監督的依據

預防性衛生監督工作主要依據國家的法律、法規、條例、命令和衛生標準等。

(1)法律

由全國人大或人大常委會通過並頒布實施,是受國家強製力保證執行的規範。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等。

(2)行政法規

由國務院及各部委製定和頒發的規範性文件,包括條例、規定、辦法。如《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計規定》、《關於基建項目(工程)竣工驗收辦法中衛生部門必須參加竣工驗收的通知》等等,均為受國家強製力保證執行的行為規則,但效力次於法律。

(3)衛生標準

我國的衛生標準、規程和規範是經有在方麵協商一致,由主管機關批準,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的形式發布,作為共同遵守的行為準則。這是進行衛生檢查和監督的具體而重要的依據。這些衛生標準有: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地麵水環境質量標準、醫院汙水排放標準148-83《工業三廢排放試行標準》和其他標準。

(4)地方法規

各級地方政府依據有關法律,結合本地區實際製定的規範性文件,隻在當地使用有效。

3.預防性衛生監督的內容

(1)集中式給水的預防性衛生監督

主要衛生監督內容有下列幾方麵:

①水源選擇:審核水源的水量、水質是否符合衛生要求,以及采取的衛生防護措施。

②給水係統的審核:審核給水係統的方方麵麵,包括取水設備、淨水工藝過程等是否符合衛生要求。

③施工過程和驗收時的審核。

④供水前的審核:須經多次水質檢驗,直到完全符合衛生標準時才能正式供水。

(2)防止工業廢氣汙染大氣的預防性衛生監督

主要監督內容包括:工業企業的廠址選擇,設計衛生審查和防護措施設計執行情況。重點審查內容有:①產生有害廢氣的工業企業所在位置;②淨化設備的評價;③煙囪的髙度;④審議該廠與居民區的衛生防護地帶是否符合標準規定。

4.住宅及公共場所的預防性衛生監督

(1)主要有下列幾方麵:

①地段選擇:對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築所占地段的衛生條件進行衛生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