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一章 增值稅01(1 / 3)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繼續執行供熱企業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1]118號

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遼寧、大連、吉林、黑龍江、山東、青島、河南、陝西、甘肅、寧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保障居民供熱采暖,經國務院批準,現將三北地區供熱企業(以下稱供熱企業)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供暖期至2015年12月31日,對供熱企業向居民個人(以下稱居民)供熱而取得的采暖費收入繼續免征增值稅。向居民供熱而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包括供熱企業直接向居民收取的、通過其他單位向居民收取的和由單位代居民繳納的采暖費。

免征增值稅的采暖費收入,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單獨核算。通過熱力產品經營企業向居民供熱的熱力產品生產企業,應當根據熱力產品經營企業實際從居民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該經營企業采暖費總收入的比例確定免稅收入比例。

本條所述供暖期,是指當年下半年供暖開始至次年上半年供暖結束的期間。

二、自2011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向居民供熱而收取采暖費的供熱企業,為居民供熱所使用的廠房及土地繼續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對既向居民供熱,又向單位供熱或者兼營其他生產經營活動的供熱企業,按其向居民供熱而取得的采暖費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免征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本通知所述供熱企業,是指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和熱力產品經營企業。熱力產品生產企業包括專業供熱企業、兼營供熱企業和自供熱單位。

四、本通知所稱三北地區,是指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大連市、吉林省、黑龍江省、山東省、青島市、河南省、陝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繼續執行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1]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財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為支持我國宣傳文化事業的發展,經國務院批準,在2012年底以前,對宣傳文化事業繼續執行增值稅和營業稅稅收優惠政策。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執行下列增值稅先征後退政策

(一) 對下列出版物在出版環節執行增值稅100%先征後退的政策:

1.中國共產黨和各民主黨派的各級組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各級人大、政協、政府、工會、共青團、婦聯、科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新華社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軍事部門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

上述各級組織的機關報紙和機關期刊,增值稅先征後退範圍掌握在一個單位一份報紙和一份期刊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