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八章 增值稅08(1 / 3)

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製品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0號

現將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製品有關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

一、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製品,可以選擇簡易辦法按照生物製品銷售額和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

藥品經營企業,是指取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頒發的《藥品經營許可證》,獲準從事生物製品經營的藥品批發企業和藥品零售企業。

二、屬於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藥品經營企業銷售生物製品,選擇簡易辦法計算繳納增值稅的,36個月內不得變更計稅方法。

三、本公告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

關於調整完善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公告

2012年第4號

為規範和加強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管理,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完善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115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有關政策的明確

(一)關於《通知》第三條第(三)款的幹化汙泥、燃料,是指采用幹化技術處理生產的貨物,其生產原料中資源(汙水處理後產生的汙泥)的比重不低於90%。

(二)由於《通知》第八條規定的劃分進項稅額計算公式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69號)第二條的公式存在差異,《通知》第八條規定的計算公式,僅適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同時生產增值稅應稅產品和享受資源綜合利用即征即退產品而存在無法劃分進項稅額的情形。

二、資格認定及退免稅辦理

(一)符合《通知》規定的資源綜合利用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資格認定並提供以下相關資料:

1.稅務認定申請審批表;

2.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基本情況表;

3.已獲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編製環境影響評價批文複印件;

4.縣級以上(含縣級)環保部門出具的納稅人自2010年1月1日起,未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等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受到行政處罰證明;

5.縣級以上(含縣級)環保部門出具的生產排放達到《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證明(適用生產過程中排放汙水的納稅人);

6.《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複印件(適用《通知》第三條第(二)項中的利用油田采油過程中產生的油汙泥(浮渣)的生產企業、第三條第(五)項、第(六)項和第五條第(五)項);

7.通過ISO9000、ISO14000認證的證書複印件(適用《通知》第五條第(六)項);

8.已取得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定的具有產品質量檢測資質的檢驗機構(名單見附件),出具的符合規定的生產工藝要求及相關產品質量標準的檢測報告(國標或部標見附件)複印件(《通知》第三條第(一)、第(二)和第(三)項除外,但應提供市級以上(含市級)經信委出具的相關文件);

9.主管國稅機關需要的其他資料。

(二)享受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及勞務增值稅優惠政策的納稅人,在辦理免稅、即征即退手續時,應按以下規定向主管國稅機關提交相關資料。

1.辦理免稅的納稅人,應提供《增值稅優惠備案登記表》。

2.辦理即征即退的納稅人,應提供以下資料:

(1) 退稅申請審批表;

(2) 稅收繳款書複印件;